那麼這條誡的第一種行為就是,要因上帝所賜無數的恩惠讚美,所以這種讚美和感謝應當永無窮盡。因為誰能為生命的恩賜,且不說為其他所有今世和永遠的恩賜完滿地讚美呢,所以人從這誡命的這一部分就有行不盡的善功;他若憑信心去行,他就真不虛度此生。在這件事上誰也不像最顯赫的聖徒一般犯大罪,他們自滿自足,喜歡稱讚自己,或受人的稱讚和尊榮。
所以這條誡的第二種行為乃是,要警防逃避一切屬世的尊榮和讚美,永不為自己求名,永不使人歌頌稱讚自己。這是極其危險的罪,卻是最普通的罪,可惜,它很少被人注意!不拘一個人是多麼渺小,但他總要作大人物,不甘作最小的;人性這麼深沉於驕傲的邪惡和自信中,大家都違反了這首兩條誡命。
世人把這可怕的罪惡看為最高的美德,這叫那些對上帝的誡命和聖經的史實不了解,乏經驗之人,念到或聽到異教人的書籍和歷史時,真有極大的危險。因為異教人的書徹頭徹尾充滿了追求讚美和尊榮的毒素。這些書用盲目的理智教訓人說,凡不為讚美和尊榮所激動的人,既不是,也不能作有勢力和有價值的人;凡不顧身體和生命,朋友和財產,以及一切去努力追求讚美和尊榮的人,才算為最優秀的人。諸聖教父都因這罪惡而訴苦,都認為這是尚待克服最後的邪惡。聖奧古斯丁說︰“其他一切邪惡都是行在惡行中,惟獨尊榮和自滿是在善行中並藉著善行而行。”
所以人若除了這條誡的第二種行為以外,再無別的可做,也必得一生勤勞,以求與這惡奮鬥,將它趕出去。這惡是非常普遍,陰險,防不勝防的。我們都忽略了把這惡加以克服的善事,而汲汲於許多其他次要的善事,甚至因其他善事而傾覆遺忘了這件善事。因此那惟一當尊敬的上帝的聖名,因我們自己可咒詛的名字,自許,和自榮而被妄稱,受了羞辱。這罪惡在上帝面前比殺人和奸淫還要難堪;但其邪僻不像殺人一樣昭彰,因它是隱微的。它不是在肉體中,而是在心靈中行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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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善行並不能使我們討上帝的喜歡,因為善行若讓我們驕傲,自以為義,反倒叫我們在上帝面前成為可憎。這也正如牧師不能在講台或心裡說︰「我立志做一流的牧師,要成為牧師中的牧師!」之原因。
因為一切之善行是要榮耀上帝,不是拿來榮耀自己,人不可竊取上帝的榮耀,也不可將歸於上帝之榮耀,歸給人或其他受造之物。歸上帝之榮耀於人或其他受造之物就是崇拜偶像,要慎於此,免得自己與別人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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