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經討論第一種行為和第一條誡,但只是很簡短的,未能暢所欲言。現在我們要討論其他誡命的行為。
次於信心的第二種行為即是第二條誡的行為,即我們當尊敬上帝的名,不可妄稱這名。這是像其他行為一樣,若沒有信心,就不能行;它若是沒有信心行的,就不過是虛偽做作而已。次於信心我們所能行的莫大於頌讚,傳揚,高舉,尊大上帝的榮耀和美名。
雖然我在前說過,而且有事實證明,那有信心臨在和由信心而來的行為彼此間並無區別,然而這只是指它們與信心及其工作相比而言。但它們各自相比,就有區別,互有高低。正如身上的肢體與健康相比,彼此間都無區別,健康寓於各肢體中;然而各肢體的工作彼此間是有別的,這個比那個更高貴,更有用;在此亦在,讚美上帝的榮耀和美好,強於以下其他誡命的行為;但是這行為也必須和其他行為一樣依靠信心。
但我熟知這行為是不被人重視的,並且湮沒無聞了。所以我們必須進一步查考它,而不再提到人若要遵守它就必須有相信它蒙上帝悅納的心。沒有什麼行為比尊榮上帝的名,更能使人有信心和信靠的經驗;它也大大促進加強信心,——雖然一切行為也如此——正如聖彼得在彼得後書一章說︰“所以弟兄們,應當更加殷勤,使你們所蒙的恩召和揀選堅定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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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信心的人自然會經歷上帝之恩典,自然會敬畏上帝,所以信心是行為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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