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問什麼行為是善良,當行什麼,當怎樣才算虔誠的人如今在那裡呢?是的,那說我們傳信仰的時候,既不將行為教訓人,而自己也沒有行為的人,又在那裡呢?這第一條誡所給我們行的,豈不是多於任何人所能行的嗎?假如一個人當得一千人,或所有的人,或所有的活物,這條誡還是夠他行的,有過而無不及,因為他受了命令,要在生活動作上時時信靠上帝,不信靠別的,只要有獨一真神,別無其他。
人的生存和本性既然不能一刻無所事事,無所應付(因為我們看到,生命永不休息),凡要虔誠並滿有善功的人,便要以這信仰開始,並一生在一切行為上運用這信仰;他要不斷學習在凡事上以信仰而定行止;如是他便要發現,他所當行的事是怎樣多,各事是怎樣完全包括在信仰中;他是怎樣決不敢懈怠,因為就連他的懈怠也必須是信仰的運行和工作。我們若相信(我們也應當相信)凡事蒙上帝悅納,那麼在我們裡面的,或關於我們的,以及我們所遭遇的,就都必是善良和有功德的。所以聖保羅說︰“親愛的弟兄,你們或吃或喝,無論作什麼,都要奉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名而行”(林前10︰31)。於是除非是在這信仰中行的事,便不能奉基督的名而行。羅馬書八章也說︰“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上帝的人得益處。”
所以,當我們只傳講信仰,若有人說我們禁止善功,這就等於我若對一個病人說︰“你若有健康,你便可運用你的四肢,但你若沒有健康,你就不能運用四肢,”由是他便推斷說,我禁止他運用四肢;其實,我的意思與此恰恰相反,我是指他必須先有健康,才能運用四肢。所以信仰在一切行為中必須作首領,否則行為就算不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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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
是的,馬丁路德告訴我們因信稱義,不是說不要行為的義,而是因信稱義以後,行為才跟著是義。如果沒有以信為先,所有的行為都是惡的。
同樣道理,教會鼓勵弟兄姐妹要熱心參與服事,奉獻十分之一,若不是出於信心和願意歸榮耀於上帝,只是要讓人覺得他很敬虔,或是希望更多人來教會作禮拜,而不是注重信徒與上帝交通促成生命之更新。
行為的義,常常使人驕傲,不將榮耀歸給上帝。上帝要賜福給謙卑人,阻擋驕傲的人。這也是我們為何要強調“信心”過於“行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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