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從宗教改革史與保羅神學的角度來看,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的「因信稱義」觀,可以說是他整個神學思想的核心軸線之一。Carson & Moo《新約導論》也指出,路德把「因信稱義」提升到理解保羅神學的關鍵位置;但該書同時提醒,不能因此把稱義簡化為整個新約神學唯一的中心。
一、路德所說的「稱義」是什麼?
最簡單地說:稱義(justification)不是罪人靠自己的行為變成一個足夠好的人,而是上帝因基督的緣故,白白地把罪人算為義,使罪人藉著信心與上帝恢復正確關係。
這裡有三個關鍵:上帝主動 → 基督成就 → 人藉信領受。
所以路德反對把救恩理解成:我先把自己修好 → 累積善行 → 上帝因此接納我。
而是:我是罪人 → 我無法靠自己達到上帝的義 → 上帝在基督裡主動施恩 → 我藉信心領受這恩典。
這也是後來「唯獨恩典 sola gratia、唯獨信心 sola fide」的重要神學基礎。
二、路德真正震撼性的地方:上帝的「義」
路德的神學突破與他閱讀《羅馬書》1:17 有非常密切的關係:「因為上帝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
問題在於:「上帝的義」究竟是什麼?
中世紀神學背景下,路德起初很難接受
iustitia Dei(上帝的義)這個概念。因為如果「上帝的義」意味著上帝作為公義的審判者,要求人達到祂的標準,那麼罪人面對上帝就只能恐懼。
但路德後來重新理解:上帝的義不只是上帝要求人達到的標準,更是上帝賜給罪人的恩典性禮物。
Holladay 的《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特別描述了這一轉折:路德在 1519 年重新思考 iustitia Dei,不再把它首先理解成上帝以嚴厲公義審判罪人的「主動公義」,而理解成罪人藉信心從上帝領受的「被動的義」。這個理解使《羅馬書》1:16–17 對路德成為福音的核心經文。
換句話說:上帝的義不是首先「上帝要我做什麼」,而是「上帝在基督裡為我做了什麼」。這是路德稱義論非常重要的轉折。
三、「被動的義」是什麼?
這裡的「被動」容易被誤解。
它不是說:基督徒什麼都不用做。
而是說:在稱義這件事上,人不是主動生產自己的義,而是被動領受上帝所賜的義。
因此可以形成一個非常漂亮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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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狀態 |
路德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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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人 |
不能靠自己稱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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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行 |
不能成為稱義的根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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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 |
顯明人的罪與無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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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 |
成為罪人的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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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 |
領受基督及其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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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義 |
上帝的恩典性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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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行 |
稱義之後的果子,而非稱義的根據 |
因此不是「信心+善行=稱義」;而是「基督+信心=稱義,然後產生善行」。這個次序非常重要。
四、稱義是「宣告」還是「使人成為義」?
這是宗教改革與天主教神學之間一個重要爭議。
路德宗傳統特別強調 forensic justification(法庭式/宣告性的稱義)。
意思是:上帝像法官一樣宣告罪人為義。
這並不表示罪人本身已經達到道德完美,而是:上帝因基督的緣故,把罪人置於「義」的地位。
Holladay 所整理的歷史爭論指出,奧古斯丁傳統較強調上帝實際使罪人成為義;宗教改革的許多新教神學家則更強調「宣告為義」,避免把救恩建立在人自身逐漸產生的功德之上。
所以必須區分:稱義 ≠ 成聖。
稱義回答:「罪人如何在上帝面前被接納?」
成聖回答:「被上帝接納的人如何逐漸被更新?」
路德絕不是說成聖不重要,而是拒絕把成聖的程度變成稱義的基礎。
五、那麼「善行」還重要嗎?
非常重要,但不是稱義的根據。
這一點是理解路德最容易出錯的地方。
如果有人說:「既然因信稱義,那麼基督徒就不需要行善。」
這其實不是路德的思想。
比較準確的次序是:恩典 → 信心 → 稱義 → 新生命 → 善行
而不是:善行 → 功德 → 稱義。
所以善行不是「取得救恩的價格」,而是「已經領受恩典的人所結出的果子」。這也能解釋為什麼路德非常強調基督徒的愛與服事。
六、路德為什麼如此強調「信心」?
因為信心對路德而言,不是一種單純的「我相信某些神學命題」。
例如:「我相信上帝存在。」
這還不是路德所說的稱義性信心。
真正的信心是:信靠基督,抓住基督,把基督的義當作自己的義。
因此,信心不是一種「功德」。這一點非常重要。
如果我說:「我因為我的信心很好,所以上帝稱我為義。」
那麼「信心」本身就變成另一種功德。
路德的邏輯反而是:信心之所以能稱義,不是因為信心本身有功德,而是因為信心抓住了基督。
所以真正的焦點不是「我的信心有多強?」而是「我所信靠的基督是誰?」
七、這與「新保羅觀」產生了什麼衝突?
這裡就進入現代保羅研究非常重要的問題。
傳統路德式閱讀常常把保羅的「律法之行」理解為:人企圖靠自己的道德行為取得上帝的接納。
因此律法之行 ↔ 信心形成非常強烈的對比。
但 20 世紀後半葉開始,出現了所謂 New Perspective on Paul(保羅新觀)。
例如:
- Krister
Stendahl
- E. P.
Sanders
- James
D. G. Dunn
- N. T.
Wright
他們認為,不能簡單地把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教描述成「靠善行賺取救恩的宗教」。
Burkett《An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 and the Origins of Christianity》正好整理了這個轉折:Stendahl 認為路德把自己的「個人罪疚與良心問題」帶進保羅;Sanders 則以 **covenantal nomism(盟約律法主義)**描述第二聖殿猶太教,Dunn 進一步發展成「新觀」。
因此現代學界的一個重要問題是:保羅說「因信稱義,不靠律法之行」,究竟主要是在反對「靠善行賺救恩」,還是在處理猶太人與外邦人如何成為上帝子民的問題?這個問題目前仍然存在重要爭論。
八、但不能因此說「路德完全錯了」
這一點尤其值得注意。
Carson & Moo 的《An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提出一個比較平衡的看法:
新觀提醒我們,保羅的稱義語言有重要的救恩歷史、盟約與群體性背景;但這並不意味著傳統宗教改革對稱義的理解完全失去根據。
該書認為,路德宗傳統可能沒有充分掌握保羅論證中的所有救恩歷史層面,但改革宗/宗教改革者仍然正確地看見保羅對於:人的行為與信心之間的對比,以及人如何領受上帝救恩
所提出的重要問題。
所以比較成熟的研究方式不是:路德錯,新觀對。
而是問:路德看見了保羅的哪一個神學面向?新觀又提醒我們看見了哪些路德傳統容易忽略的面向?
九、路德與保羅之間,最值得注意的差異
這裡可以用一張圖來理解:
路德問:「罪人如何在聖潔、公義的上帝面前被接納?」
↓
答案:「唯獨恩典、唯獨信心、唯獨基督。」
而新觀比較常問:「上帝如何在基督裡重新建立祂的子民,使猶太人與外邦人同屬一個群體?」
↓
因此稱義也涉及:誰是上帝的子民?
兩個問題其實不一定互相排斥。
十、路德稱義論最深的神學意義
我會把它濃縮成四句話:
① 人不能靠自己成為義
人的道德、宗教、功德、虔誠,都不能成為人在上帝面前誇口的基礎。
② 上帝主動稱罪人為義
救恩的主動權完全在上帝。
③ 基督是稱義的根基
不是「我的信心」使我成為義,而是基督的義成為我的盼望。
④ 信心不是功德,而是領受
因此真正的信心不是:「我做得很好。」
而是「我只能投靠基督。」
十一、這也解釋了路德神學的一個深層張力
路德不是簡單地說:「人是義人。」
而是有一個著名的神學張力:simul iustus et peccator
即:「同時是義人、又是罪人。」
這句話的神學意義是:從自己的生命來看,我仍然是罪人;從上帝在基督裡的宣告來看,我已經被稱為義。
所以基督徒的身分不是:「我已經變成一個完美的人。」
而是「我是罪人,但我的義不在我自己裡,而在基督裡。」
這使基督徒的盼望不再建立在「我今天靈性表現得如何」,而是建立在「基督已經為我成就了什麼」。
十二、從改革宗角度再往前一步
這裡就可以與加爾文比較。
兩人基本上共享宗教改革的核心:唯獨基督、唯獨恩典、唯獨信心。
但加爾文比路德更系統性地把:稱義(justification)與成聖(sanctification)放在與基督聯合(union with Christ)的框架中。
因此不能把改革宗理解成:「稱義重要,所以成聖不重要。」
反而是稱義與成聖都是與基督聯合所產生的不同恩典。
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主要是卷一、論「認識上帝」的內容,因此目前這份文件不適合直接作為加爾文「稱義論」的主要文獻依據;若要精確比較路德與加爾文,最好另外查《基督教要義》卷三的稱義與基督徒生活部分。
最後可以把路德的稱義觀濃縮成一個公式:
不是「我做了什麼,所以上帝接納我」;而是「基督為我做了什麼,所以上帝在基督裡接納我」。信心不是我的功德,而是領受基督的手。
而現代保羅研究對路德最大的修正之一,就是提醒我們:不能只把稱義理解成一個孤立的「個人良心如何得到平安」問題;保羅的稱義也涉及上帝如何在基督裡建立一個新的、跨越猶太人與外邦人的上帝子民。 Yoder 引述 Stendahl 的批判,也特別指出「路德式經驗」容易把保羅讀成主要關心個人罪疚與自我接納的使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