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於南特(Nantes)附近。他很可能是十二世紀最傑出的思想家,但一生卻充滿不幸的遭遇。
阿伯拉爾先在典型的惟名論者(Nominalism 惟名論)羅瑟林(Roscelin,約1125年卒)門下受業,後來再投身徹底的實名論者(realist)、香波的威廉(William of Champeaux,約1070~1121)門下。有人指責羅瑟林把普遍原則(universals)看得太鬆散,是只有語言,沒有實體的;威廉則認為普遍原則是非常真實的,比個人還要真實,事實上沒有了人,普遍原則還會仍然存在。阿伯拉爾則採取中庸路線,嘗試把上述兩個極端拉在一起。他認為普遍原則是個理念,離開了個別的人或物就不能存在了;但這些理念卻非任意的。像「狗」這個普遍原則,它是真實的,比某隻特定的狗更先存在。當神計畫要創造一隻狗,「狗」這理念便在祂的思想內,然後是存於每隻個別的狗,到我們認識狗這種動物,「狗」這理念也存於我們的思想內。這種解釋普遍為後人所接納,結束了此一爭論,直到俄坎的威廉(William of Ockham 俄坎的威廉)的時代為止。
阿伯拉爾不單不贊成他老師的意見,還刻意反對他們。他指出羅瑟林的三位一體論(Trinity
三位一體)是錯誤的,因為它與三神論(Tritheism 三神論)沒有分別,同樣地,他也反對俄坎的實名論,且在巴黎開館授徒,與俄坎對抗,把俄坎逼離了巴黎,重新思考他對普遍原則的立場。後來阿伯拉爾也是這樣對待拉昂的安瑟倫(Anselmof Laon,1117年卒),反對他的釋經法。阿伯拉爾離開拉昂之後,返回巴黎,這次他碰上了最悲慘的厄運。他住在聖母院法政會長富爾貝爾(Fulbert)的家中,並且教他漂亮的姪女埃羅伊茲讀書。不久,埃羅伊茲未婚生子,富爾貝爾在一場意外中採取報復行動,把阿伯拉爾閹掉了。
阿伯拉爾在1122年寫了《是與否》(Sic
et Non)。他在此書處理158個不同的神學問題,把看來互有牴觸的經文放在一起討論,並且研究教父及其他經典的問題。他的目的倒不是要批判它們的權威,乃是指出,什麼時候不同的權威看來是互不相容的,我們就要運用理性來作判斷,好作選擇。這種方法當然不是他首創的;格拉典(Gratian 格拉典)是個教會律例(Canon Law 教會律例)的專家,他就是用這種方法來寫《歧異教會法的和諧》(Concord of
Discordant Canons),並且獲致空前的成功。阿伯拉爾的功勞,乃在引用此法於神學和啟示文件上。
我們可以在《是與否》的背後,看見阿伯拉爾基本的神學方法。奧古斯丁(Augustine
奧古斯丁)與安瑟倫(Anselm 安瑟倫)都是使用信心尋求了解的方法︰「我相信,以致我可以明白」(參Faith and Reason 信心與理性)。阿伯拉爾則把次序倒轉過來,引進了懷疑法。他認為尋找真理之道,是在乎懷疑︰發問。在《是與否》的「前言」部分,阿伯拉爾指出,「懷疑之心叫人提出詢問,透過詢問,我們才能獲致真理」。他不認為懷疑(Doubt 懷疑)是罪(傳統的看法),乃是一切知識的必然起點。這樣一來,神學就不僅是一種冥想的結果,像修道神學(Monastic Theology 修道神學)的傳統,而是一種科學了。
在解釋羅馬書三19~26時,阿伯拉爾把這方法用在贖罪論(Atonement 贖罪)上。我們常說人是藉著基督的死而蒙救贖,意思是︰基督之死成了一種付給撒但的代價,把人救贖出來。這個思想自安瑟倫以降,已漸漸為人拒絕,安瑟倫認為撒但從沒擁有過人類,事實上牠誘惑人,使他墮落,就更叫我們有合法的權柄,來修補、糾正因牠招致的問題。基督之死不是祂為人獻給撒但的贖價;牠沒有權利或地位接受,贖價是獻給神的,不是給撒但的。
但阿伯拉爾更進一步,他懷疑贖價到底是不是需要的。神怎能要求一個無罪的人以死為贖價呢?尤其是祂自己兒子的死?神又怎能藉這樣的死,來使世界與自己復和?阿伯拉爾從別處建立十字架的意義。他認為這是神對人至高之愛的說明,從而喚醒人對祂的愛,這就是救贖論中的「道德影響理論」了。換句話說,十字架的價值,乃在乎它對人的影響。
十字架的確能喚起人對神的愛,但說十字架的果效僅限於道德上的影響力,明顯地不能解釋羅馬書三19~26。但阿伯拉爾果然只是規限救贖於愛的榜樣上嗎?他在別的作品仍然使用傳統的觀念,說基督背負人的罪,為人受罰。有些人認為按他對羅馬書的解釋,是不能太認真地按字義了解這些說話;另些人則以這些說話作根據,說阿伯拉爾不是真的想把十字架宥限於作榜樣的果效。我們要注意的是︰他一方面否認付贖價給撒但,另一方面只是問,為什麼需要付贖價給神?也許他真實的用意,不在否定聖經的教導,而是刺激人的思想,這正是《是與否》的神學方法。
阿伯拉爾的創新思想,和傑出精密的頭腦,加上對那些年資比他長,質素比他差之人的輕視,終於使他與當權者衝突起來,一生與坎坷際遇分不開。在缺席裁判下,他的《神聖的一體與三位一體》(On the Divine Unity and Trinity),於1121年之蘇瓦松會議(Council of Soissons)被判為異端,書給焚燒了;這事件對他還沒有深遠的影響。後來他和克勒窩的伯爾拿(Bernard of Clairvaux 克勒窩的伯爾拿)*衝突起來,伯爾拿完全不能接受他惟理的方法,指控他弄出第五個福音。阿伯拉爾於1140年為桑斯會議(Council at Sens)定罪,他上訴教廷,卻為伯爾拿擊敗;後來他寫了《彼得.阿伯拉爾的錯誤》(The Errors of Peter Abelard),說服了教宗。阿伯拉爾被貶至克呂尼修道院(Abbey of Cluny)為修道士,兩年後(1142)鬱鬱而歿。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