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爾文不是先提出一套抽象的「稱義理論」,再找經文支持;他是透過保羅的論證、亞伯拉罕與大衛的例證、雅各的反例,以及奧古斯丁等教父的見證,逐步建立自己的稱義論。
一、整個 III.11 的基本結構
加爾文 III.11 的中心命題可以濃縮成:稱義就是上帝因基督的義而接納罪人;這義藉著信心領受,而不是藉著人的功德獲得。
他特別把「稱義」和「成聖/重生」區分開來,但又不把二者拆開。
III.11 一開始就說,基督賜給我們,乃是藉著信心被「領受」;而我們從基督得到兩方面的恩益:一方面因祂的義與上帝和好,另一方面藉聖靈被更新,開始過聖潔的生活。(One In Him Bible Study)
然後,他開始用幾位重要人物來證明這一點。
二、保羅:整個稱義論的「主論證者」
如果說亞伯拉罕是例證,大衛是證詞,雅各是需要解釋的反例,那麼保羅就是加爾文整個論證的骨架。
加爾文主要使用:
- 羅馬書
- 加拉太書
- 以弗所書
- 腓立比書
- 哥林多前後書
來建立三個命題。
① 稱義是「算為義」
羅馬書 4 章對加爾文非常重要。
保羅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加爾文抓住這個「算」的概念,認為稱義不是:上帝把一個罪人的內在本質立即變成完全義。而是上帝把義歸算給他,並在審判中接納他為義。
因此稱義具有非常強烈的法庭性/宣告性。
加爾文甚至用羅馬書 4:6–8 的大衛詩篇來證明:「罪得赦免」與「被算為義」不是兩個彼此分離的階段,而是同一稱義恩典的兩面。(聖經學習工具)
三、亞伯拉罕:加爾文最重要的「實驗案例」
這裡非常值得仔細看。
加爾文不是只引用:「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創 15:6)他真正要問的是:亞伯拉罕是在什麼時候被稱義?這個問題對他的論證極其重要。
因為如果亞伯拉罕是靠善行稱義,那麼我們應該可以找到一個「亞伯拉罕已經足夠好」的時刻。但加爾文認為,保羅故意把我們帶回創世記 15 章:亞伯拉罕相信 → 被算為義。而不是:亞伯拉罕累積了足夠善行 → 被稱義。因此亞伯拉罕成為一個反功德的例證。
加爾文甚至特別指出,亞伯拉罕在被稱義之後仍然繼續過敬虔生活;可是即使他已經有多年順服,他的義仍然不是建立在他的行為上,而仍然是信心所領受的義。(基督教經典電子圖書館)
這是加爾文非常強的論證:如果連已經非常敬虔的亞伯拉罕,在上帝面前仍然是因信稱義,那麼稱義就更不能建立在人自己的善行上。
四、亞伯拉罕同時也是「雅各問題」的關鍵
這就進入 III.11 最精彩的地方。
雅各說:「亞伯拉罕我們的祖宗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雅 2:21
而保羅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羅 4:3
這看起來就是:保羅:信心vs.雅各:行為加爾文不能接受聖經彼此矛盾。
所以他問:保羅與雅各說「稱義」時,是不是在談同一件事情?
他的答案是:不是完全相同的語境。
五、雅各:不是推翻保羅,而是在攻擊「假信心」
這是加爾文解釋雅各最關鍵的地方。
他認為保羅討論的是:罪人在上帝面前如何被算為義?
答案:不是靠行為,而是靠信心領受基督的義。
但雅各所處理的是另一個問題:一個人如果聲稱自己有信心,卻沒有任何行為,這個信心是真的嗎?
答案:不是。
因此加爾文認為雅各的「稱義」主要是在談:稱義者的義如何在人面前被證明/顯明。他甚至用「顯明」與「歸算」來區分:
保羅
稱義=上帝把義歸算給罪人
雅各
稱義=真實的信心藉著行為顯明出來
加爾文特別指出時間順序:亞伯拉罕在創世記 15 章因信被算為義;獻以撒是在創世記 22 章。所以如果創 22 的獻以撒才是亞伯拉罕「第一次」被稱義,那麼時間順序就出了問題。
因此加爾文認為雅各不是重新定義「人如何在上帝面前得到稱義」,而是在反對:一種只有口號、沒有生命的「信心」。
這是 III.11 非常重要的論證。(Calvin
University)
六、這裡其實產生一個非常重要的加爾文公式
所以:信心 alone justifies
但:the faith that justifies is never alone
中文可以表達成:唯獨信心使人稱義;但使人稱義的信心絕不會孤單。
第一句是對稱義的根據說的。
第二句是對基督徒生命說的。
所以:善行不是稱義的根但善行是稱義之信心的果子與證據。
這正是加爾文避免兩個極端的方法:
極端一
「我有很多善行,所以神稱我為義。」→ 否定唯獨恩典。
極端二
「既然因信稱義,我有沒有善行都無所謂。」→ 把信心變成空洞的口號。
雅各在加爾文的閱讀中正好堵住第二條路。
七、大衛:把「稱義」定義成「罪得赦免」
如果說亞伯拉罕證明:稱義不是靠行為。
那麼大衛則幫助加爾文回答:稱義究竟是什麼?
加爾文抓住保羅在羅馬書 4:6–8 引用詩篇 32:「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注意:保羅並沒有在這裡引用一個「道德完美的大衛」。相反地,大衛是在談:罪被赦免。
所以加爾文的結論非常重要:稱義不只是「神使我變得更好」,而是「神不再把我的罪歸算給我」。
因此:
稱義的正面
基督的義歸算給我。
稱義的負面
我的罪不再歸算給我。
這兩者共同構成稱義。
加爾文甚至說,保羅在羅馬書 4 章不是把「罪得赦免」只當作稱義的一部分;大衛的話本身就是在描述稱義的本質。(聖經學習工具)
八、因此,大衛與亞伯拉罕其實形成一個雙重見證
可以非常漂亮地整理:
|
人物 |
加爾文從他身上得到什麼 |
|
亞伯拉罕 |
稱義不是靠行為,而是信心 |
|
大衛 |
稱義包括罪得赦免、不被算罪 |
|
保羅 |
將二者系統化為因信稱義 |
|
雅各 |
真信心必須在行為中顯明 |
|
奧古斯丁 |
教父傳統也支持恩典、赦罪與人的無功德性 |
所以這不是五個零散人物。
加爾文其實是在建造一個完整的論證:保羅提出教義 → 亞伯拉罕提供例證 → 大衛提供詩篇見證 → 雅各需要調和 → 奧古斯丁提供教會傳統的確認。
九、奧古斯丁:加爾文不是只靠「宗教改革」重新發明稱義
這一點非常重要。
加爾文不是要說:「以前教會完全錯了,直到宗教改革才發現因信稱義。」
他其實非常喜歡使用奧古斯丁。其是奧古斯丁對:
- 恩典
- 罪
- 人的無能
- 原罪
- 上帝主動施恩
- 罪得赦免
的神學。
加爾文引用奧古斯丁的一個重要觀念:今世聖徒的義,更主要在於罪得赦免,而不是在於已經達到完全的德行。這與加爾文自己的稱義觀高度吻合。(Worthy Christian Books)
因此奧古斯丁在 III.11 的功能不是「取代保羅」。而是證明加爾文所主張的稱義理解並非宗教改革突然創造,而可以在古代教會的重要神學傳統中找到支持。
十、但這裡也要避免一個歷史上的簡化
我們不能因此說:「奧古斯丁就是一個十六世紀意義下的改革宗神學家。」這會太簡單。
現代研究已經很清楚看到:奧古斯丁、路德、加爾文對「恩典、義、稱義、成聖」的語言雖有重要連續性,但神學架構並不完全相同。
《新約概論》也提醒我們,奧古斯丁對保羅的閱讀形成了一條非常重要的西方傳統;路德後來把「因信稱義」提升為保羅神學的綱領性中心,而這條「Augustine → Luther」的傳統又深刻影響了後來的新教讀保羅方式。
所以比較好的說法是:加爾文把奧古斯丁視為重要的教父盟友,但不是把奧古斯丁簡單等同於改革宗。
十一、加爾文其實在跟一個更大的問題爭辯
III.11 不只是:「信心還是行為?」
真正的問題是:人在上帝面前的義,到底從哪裡來?
加爾文把答案放在三個層次:
① 根源:上帝的恩典
不是人的功德。
② 根基:基督
不是人的內在道德品質。
③ 領受:信心
不是靠人的工作取得,而是領受基督。
所以Grace → Christ → Faith → Justification
而不是Human merit → God’s acceptance
十二、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加爾文如此重視「基督聯合」
這裡其實是 III.11 最深的神學底層。
如果只是說:「上帝把基督的義轉到我的帳戶。」
那稱義很容易被理解成一種外在法律交易。
但加爾文真正想說的是:信心使我們與基督聯合,而在基督裡,我們分享祂所帶來的救恩。
所以他並不是只說:基督的義 → 我的帳戶
而是:我 → 藉信心 → 與基督聯合 → 在基督裡得著義與生命。
這就是為什麼他的稱義論與成聖論最後不能分開。
十三、放到今天的保羅研究,會出現一個非常有意思的問題
這裡可以開始進入我們之前談過的
新保羅觀。
傳統改革宗閱讀保羅時,非常重視:個人罪人如何在上帝面前稱義。
而近代 Stendahl、Sanders、Dunn、Wright 等學者提醒:保羅談「稱義」同時也涉及猶太人與外邦人如何在基督裡成為同一個上帝的子民。
Burkett 就指出,保羅在加拉太書的「因信稱義」論證,不只是抽象討論個人救恩,也是在處理猶太人與外邦人是否必須接受割禮、遵守律法等問題;保羅以亞伯拉罕證明外邦人也可以藉信心進入上帝的應許。
因此,今天我們可以問:加爾文抓住了保羅的「稱義」核心,但保羅的稱義論是否還有「群體/教會/末世/新創造」的面向?
答案是:很可能有,而且這正是現代保羅研究對改革宗傳統提出的重要補充。
這並不代表加爾文「錯了」;而是提醒我們:加爾文對保羅的問題意識,是宗教改革時代的問題意識;保羅自己的歷史、猶太背景與末世論,也需要被重新放回來。
十四、最後把五個人物放在一張圖裡
我認為這是讀 III.11 最值得記住的架構:
保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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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因信稱義」的核心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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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伯拉罕 大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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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15:6 信 → 算義 詩32:罪得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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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義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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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因基督接納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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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信心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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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雅各 奧古斯丁
│ │
真信心必然有行為 恩典與赦罪的古代
│ 教會見證
│ │
└────┬─────┘
│
加爾文
│
「唯獨信心稱義,但真正的
信心絕不會沒有生命果子」
所以,如果要用一句話回答你的問題:加爾文不是用保羅對抗雅各,也不是用亞伯拉罕對抗行為;他是用保羅確立稱義的根基,用亞伯拉罕證明信心而非功德,用大衛說明稱義包含罪得赦免,用雅各說明真正的信心必然藉善行顯明,最後用奧古斯丁證明恩典與赦罪的理解具有古代教會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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