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古(Dominic,1170~1221)所組織的教派(道明會),原初的目的是在藉著講道,要把異端者挽回到羅馬大公教會裏來。1233年後,多米尼古教派受託去把不奉國教者搜出來,加以懲處。
異端裁判所(Inquisition)雖是依諾森三世時所開創的,但等到1223年貴鉤利九世時纔成為正式的官方組織。它是利用特別的教會法庭來對付異端。
在教會早期,對異端的懲罰通常只是革除其信徒的教籍,肉體的懲罰是早期教父所不容許的。後來基督教成為國教,世俗公侯皆視異端為反對國家的罪行,遂充公財物,或甚至將他們判死刑。
異端裁判所獲教皇授權可懲處信奉異端者死罪,於是燒死、 切去耳鼻、舌頭、烙刑等各種極刑,無所不至。被控為信奉異端的人不准有律師,亦不可以查問誰是原告;孩童和罪犯的見證都可用作指證異端者,但不能為他辯護;被告在證實無辜前,一直視為有罪;懺悔可能得以減刑,由死刑改為終身監禁;一切為被告辯護的人都會被控教唆人信奉異端,並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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