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要義》有很大一部分討論教會(Church)與她的事奉(Ministry)。
他說,教會的事奉,特別是牧者的事奉,一定要反映出基督謙卑的模式,對個人關懷,以及藉著聖靈的能力,忠於真理。
他十分重視教會教導的職責、紀律(Discipline),和使窮人得釋放;他相信上帝賜下教師或「博士」(即專於聖經及神學的人)、長老及執事給教會,這一切都有聖經的明訓;但他不認為凡教會做的事,都要有聖經的支持才算合法。
他很欣賞教會在最初六個世紀發展出來的秩序,也嘗試把它們重現於當代教會。他相信新約的「監督」(或作「長老」),正是改革宗教會的牧師。教會一切儀節,都須從簡易明,又要具有聖經的支持;他認為十誡中的第二誡,不單禁止人為上帝造像來幫助崇拜,也包括為刺激人宗教感情而造出來的儀節。
他鼓勵會眾在崇拜唱詩,但使用樂器卻似乎與一個理性的崇拜不太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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