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3日 星期三

加爾文如何使用**保羅、亞伯拉罕、大衛、雅各、奧古斯丁**來建立稱義論

  

加爾文不是先提出一套抽象的「稱義理論」,再找經文支持;他是透過保羅的論證、亞伯拉罕與大衛的例證、雅各的反例,以及奧古斯丁等教父的見證,逐步建立自己的稱義論。

一、整個 III.11 的基本結構

加爾文 III.11 的中心命題可以濃縮成:稱義就是上帝因基督的義而接納罪人;這義藉著信心領受,而不是藉著人的功德獲得。

他特別把「稱義」和「成聖/重生」區分開來,但又不把二者拆開。

III.11 一開始就說,基督賜給我們,乃是藉著信心被「領受」;而我們從基督得到兩方面的恩益:一方面因祂的義與上帝和好,另一方面藉聖靈被更新,開始過聖潔的生活。(One In Him Bible Study)

然後,他開始用幾位重要人物來證明這一點。

二、保羅:整個稱義論的「主論證者」

如果說亞伯拉罕是例證,大衛是證詞,雅各是需要解釋的反例,那麼保羅就是加爾文整個論證的骨架。

加爾文主要使用:

  • 羅馬書
  • 加拉太書
  • 以弗所書
  • 腓立比書
  • 哥林多前後書

來建立三個命題。

稱義是「算為義」

羅馬書 4 章對加爾文非常重要。

保羅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加爾文抓住這個「算」的概念,認為稱義不是:上帝把一個罪人的內在本質立即變成完全義。而是上帝把義歸算給他,並在審判中接納他為義。

因此稱義具有非常強烈的法庭性/宣告性

加爾文甚至用羅馬書 4:6–8 的大衛詩篇來證明:「罪得赦免」與「被算為義」不是兩個彼此分離的階段,而是同一稱義恩典的兩面。(聖經學習工具)

三、亞伯拉罕:加爾文最重要的「實驗案例」

這裡非常值得仔細看。

加爾文不是只引用:「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15:6)他真正要問的是:亞伯拉罕是在什麼時候被稱義?這個問題對他的論證極其重要。

因為如果亞伯拉罕是靠善行稱義,那麼我們應該可以找到一個「亞伯拉罕已經足夠好」的時刻。但加爾文認為,保羅故意把我們帶回創世記 15 章:亞伯拉罕相信被算為義。而不是:亞伯拉罕累積了足夠善行被稱義。因此亞伯拉罕成為一個反功德的例證

加爾文甚至特別指出,亞伯拉罕在被稱義之後仍然繼續過敬虔生活;可是即使他已經有多年順服,他的義仍然不是建立在他的行為上,而仍然是信心所領受的義。(基督教經典電子圖書館)

這是加爾文非常強的論證:如果連已經非常敬虔的亞伯拉罕,在上帝面前仍然是因信稱義,那麼稱義就更不能建立在人自己的善行上。

四、亞伯拉罕同時也是「雅各問題」的關鍵

這就進入 III.11 最精彩的地方。

雅各說:「亞伯拉罕我們的祖宗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2:21

而保羅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4:3

這看起來就是:保羅:信心vs.雅各:行為加爾文不能接受聖經彼此矛盾。

所以他問:保羅與雅各說「稱義」時,是不是在談同一件事情?

他的答案是:不是完全相同的語境。

五、雅各:不是推翻保羅,而是在攻擊「假信心」

這是加爾文解釋雅各最關鍵的地方。

他認為保羅討論的是:罪人在上帝面前如何被算為義?

答案:不是靠行為,而是靠信心領受基督的義。

但雅各所處理的是另一個問題:一個人如果聲稱自己有信心,卻沒有任何行為,這個信心是真的嗎?

答案:不是。

因此加爾文認為雅各的「稱義」主要是在談:稱義者的義如何在人面前被證明/顯明。他甚至用「顯明」與「歸算」來區分:

保羅

稱義=上帝把義歸算給罪人

雅各

稱義=真實的信心藉著行為顯明出來

加爾文特別指出時間順序:亞伯拉罕在創世記 15 章因信被算為義;獻以撒是在創世記 22 章。所以如果創 22 的獻以撒才是亞伯拉罕「第一次」被稱義,那麼時間順序就出了問題。

因此加爾文認為雅各不是重新定義「人如何在上帝面前得到稱義」,而是在反對:一種只有口號、沒有生命的「信心」。

這是 III.11 非常重要的論證。(Calvin University)

六、這裡其實產生一個非常重要的加爾文公式

所以:信心 alone justifies

但:the faith that justifies is never alone

中文可以表達成:唯獨信心使人稱義;但使人稱義的信心絕不會孤單。

第一句是對稱義的根據說的。

第二句是對基督徒生命說的。

所以:善行不是稱義的根善行是稱義之信心的果子與證據。

這正是加爾文避免兩個極端的方法:

極端一

「我有很多善行,所以神稱我為義。」否定唯獨恩典。

極端二

「既然因信稱義,我有沒有善行都無所謂。」把信心變成空洞的口號。

雅各在加爾文的閱讀中正好堵住第二條路。

七、大衛:把「稱義」定義成「罪得赦免」

如果說亞伯拉罕證明:稱義不是靠行為。

那麼大衛則幫助加爾文回答:稱義究竟是什麼?

加爾文抓住保羅在羅馬書 4:6–8 引用詩篇 32:「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注意:保羅並沒有在這裡引用一個「道德完美的大衛」。相反地,大衛是在談:罪被赦免。

所以加爾文的結論非常重要:稱義不只是「神使我變得更好」,而是「神不再把我的罪歸算給我」。

因此:

稱義的正面

基督的義歸算給我。

稱義的負面

我的罪不再歸算給我。

這兩者共同構成稱義。

加爾文甚至說,保羅在羅馬書 4 章不是把「罪得赦免」只當作稱義的一部分;大衛的話本身就是在描述稱義的本質。(聖經學習工具)

八、因此,大衛與亞伯拉罕其實形成一個雙重見證

可以非常漂亮地整理:

人物

加爾文從他身上得到什麼

亞伯拉罕

稱義不是靠行為,而是信心

大衛

稱義包括罪得赦免、不被算罪

保羅

將二者系統化為因信稱義

雅各

真信心必須在行為中顯明

奧古斯丁

教父傳統也支持恩典、赦罪與人的無功德性

所以這不是五個零散人物。

加爾文其實是在建造一個完整的論證:保羅提出教義亞伯拉罕提供例證大衛提供詩篇見證雅各需要調和奧古斯丁提供教會傳統的確認。

九、奧古斯丁:加爾文不是只靠「宗教改革」重新發明稱義

這一點非常重要。

加爾文不是要說:「以前教會完全錯了,直到宗教改革才發現因信稱義。」

他其實非常喜歡使用奧古斯丁。其是奧古斯丁對:

  • 恩典
  • 人的無能
  • 原罪
  • 上帝主動施恩
  • 罪得赦免

的神學。

加爾文引用奧古斯丁的一個重要觀念:今世聖徒的義,更主要在於罪得赦免,而不是在於已經達到完全的德行。這與加爾文自己的稱義觀高度吻合。(Worthy Christian Books)

因此奧古斯丁在 III.11 的功能不是「取代保羅」。而是證明加爾文所主張的稱義理解並非宗教改革突然創造,而可以在古代教會的重要神學傳統中找到支持。

十、但這裡也要避免一個歷史上的簡化

我們不能因此說:「奧古斯丁就是一個十六世紀意義下的改革宗神學家。」這會太簡單。

現代研究已經很清楚看到:奧古斯丁、路德、加爾文對「恩典、義、稱義、成聖」的語言雖有重要連續性,但神學架構並不完全相同。

《新約概論》也提醒我們,奧古斯丁對保羅的閱讀形成了一條非常重要的西方傳統;路德後來把「因信稱義」提升為保羅神學的綱領性中心,而這條「Augustine → Luther」的傳統又深刻影響了後來的新教讀保羅方式。

所以比較好的說法是:加爾文把奧古斯丁視為重要的教父盟友,但不是把奧古斯丁簡單等同於改革宗。

十一、加爾文其實在跟一個更大的問題爭辯

III.11 不只是:「信心還是行為?」

真正的問題是:人在上帝面前的義,到底從哪裡來?

加爾文把答案放在三個層次:

根源:上帝的恩典

不是人的功德。

根基:基督

不是人的內在道德品質。

領受:信心

不是靠人的工作取得,而是領受基督。

所以Grace → Christ → Faith → Justification

而不是Human merit → God’s acceptance

十二、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加爾文如此重視「基督聯合」

這裡其實是 III.11 最深的神學底層。

如果只是說:「上帝把基督的義轉到我的帳戶。」

那稱義很容易被理解成一種外在法律交易。

但加爾文真正想說的是:信心使我們與基督聯合,而在基督裡,我們分享祂所帶來的救恩。

所以他並不是只說:基督的義我的帳戶

而是:藉信心與基督聯合在基督裡得著義與生命。

這就是為什麼他的稱義論與成聖論最後不能分開。

十三、放到今天的保羅研究,會出現一個非常有意思的問題

這裡可以開始進入我們之前談過的 新保羅觀

傳統改革宗閱讀保羅時,非常重視:個人罪人如何在上帝面前稱義。

而近代 StendahlSandersDunnWright 等學者提醒:保羅談「稱義」同時也涉及猶太人與外邦人如何在基督裡成為同一個上帝的子民。

Burkett 就指出,保羅在加拉太書的「因信稱義」論證,不只是抽象討論個人救恩,也是在處理猶太人與外邦人是否必須接受割禮、遵守律法等問題;保羅以亞伯拉罕證明外邦人也可以藉信心進入上帝的應許。

因此,今天我們可以問:加爾文抓住了保羅的「稱義」核心,但保羅的稱義論是否還有「群體/教會/末世/新創造」的面向?

答案是:很可能有,而且這正是現代保羅研究對改革宗傳統提出的重要補充。

這並不代表加爾文「錯了」;而是提醒我們:加爾文對保羅的問題意識,是宗教改革時代的問題意識;保羅自己的歷史、猶太背景與末世論,也需要被重新放回來。

十四、最後把五個人物放在一張圖裡

我認為這是讀 III.11 最值得記住的架構:

                    保羅

                     │

          建立「因信稱義」的核心論證

                     │

          ┌────┴─────┐

          │                     │

       亞伯拉罕                 大衛

          │                     │

   15:6 算義       32:罪得赦免

          │                     │

          └────┬─────┘

                     │

                稱義的本質

                     │

          上帝因基督接納罪人

                     │

              藉信心領受

                     │

          ┌────┴─────┐

          │                     │

        雅各                  奧古斯丁

          │                     │

 真信心必然有行為        恩典與赦罪的古代

          │                教會見證

          │                     │

          └────┬─────┘

                     │

                  加爾文

                     │

        「唯獨信心稱義,但真正的

          信心絕不會沒有生命果子」

所以,如果要用一句話回答你的問題:加爾文不是用保羅對抗雅各,也不是用亞伯拉罕對抗行為;他是用保羅確立稱義的根基,用亞伯拉罕證明信心而非功德,用大衛說明稱義包含罪得赦免,用雅各說明真正的信心必然藉善行顯明,最後用奧古斯丁證明恩典與赦罪的理解具有古代教會的根基。

 

《基督教要義》第三卷第十一章「因信稱義」 概述

  

一、III.11 在整卷《基督教要義》中的位置

第三卷的核心是在討論:聖靈如何把基督所成就的救恩實際地施行在我們身上。

因此,第三卷第十一章的「因信稱義」,不是孤立的教義。

它前面連接:基督的救贖聖靈使我們與基督聯合信心稱義

後面則會進入:稱義基督徒自由禱告預定復活盼望

所以加爾文的稱義觀不是一個單獨的「法律程序」,而是在整個與基督聯合的救恩論裡理解。

二、第一個核心:什麼叫「稱義」?

加爾文首先要確立:稱義不是使一個原本不義的人,藉著自己的內在道德改善而變成義人;而是上帝因基督的義,把罪人接納為義人。

所以稱義具有非常強的法庭性/宣告性

可以用一個簡單公式表示:

罪人本身已經完全義
但罪人因基督而被上帝宣告為義。

這就是改革宗所說的:歸算(imputation

基督的義不是罪人自己生產出來的,而是藉著信心歸算給信徒。

三、第二個核心:稱義的根基不是「信心本身」,而是基督

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

如果說:「上帝因為看見我的信心很好,所以稱我為義。」

那麼信心本身就變成了一種「功德」。加爾文不接受這個理解。

真正的結構是:基督是稱義的根基;信心只是領受基督的器皿。

所以信心之所以有拯救作用,不是因為「信」這個行動本身有功德,而是因為:信心把我們帶到基督面前。

因此可以說:不是 faith → righteousness而是faith → Christ → righteousness

這也是為什麼加爾文非常強調「信心與基督聯合」。

四、第三個核心:稱義完全出於恩典

加爾文在這裡猛烈反對一種思想:「我可以藉著自己的行為,為自己建立足以讓上帝接受我的義。」

問題不只是「善行夠不夠多」。

更深的問題是:人是否可以把任何自己的功德放到上帝面前,作為稱義的根據?

加爾文的答案是:不能。

因此:稱義的根源是上帝的恩典,稱義的根基是基督,領受基督的方式是信心。

這也是宗教改革著名的:

sola gratia 唯獨恩典

sola fide  唯獨信心

solus Christus 唯獨基督

五、第四個核心:為什麼「善行」不能成為稱義的根據?

這是 III.11 很重要的一大部分。

加爾文不是說:「善行沒有價值。」

而是說:善行不能成為罪人在上帝面前稱義的根據。

為什麼?因為即使信徒已經重生,他的善行仍然是不完全的。

人的善行仍然混雜著:

  • 自我中心
  • 驕傲
  • 不完全的順服
  • 罪的殘餘

所以如果上帝要以我們的善行作為稱義的標準,那麼沒有人能站立得住。

因此,甚至信徒自己的善行,也需要:被基督的義遮蓋。這個觀念非常重要。

六、第五個核心:稱義成聖

但這裡正是加爾文很精細的地方。

他一方面非常堅持:稱義和成聖不是同一件事。

另一方面又堅持:稱義和成聖絕不能彼此分離。

這似乎矛盾,其實不是。

稱義回答:「我如何在上帝面前被接納?」

答案:因基督的義。

成聖回答:「被上帝接納的人,生命會發生什麼?」

答案:聖靈使他越來越像基督。

所以成聖不是稱義的條件,卻是稱義者必然產生的生命果子。

這也是為什麼後來加爾文可以非常強調基督徒的聖潔生活,卻不因此落入「靠行為稱義」。

七、第六個核心:這兩者為什麼能同時成立?

答案就是:與基督聯合

這是理解加爾文最重要的一把鑰匙。

我們不能把基督切成兩半:「我只要祂的義,不要祂的生命。」

也不能說:「我先靠自己的善行成聖,然後上帝才稱我為義。」

加爾文的邏輯是:我們藉著信心與基督聯合,而在基督裡同時領受祂的稱義恩典與更新生命。

所以:基督稱義

同時:基督成聖

兩者共同的根源:與基督聯合。

這就是為什麼研究加爾文時,不能只談「因信稱義」,而必須把 III.11 與後面的基督徒成聖、基督徒自由、禱告等一起閱讀。

 

八、第七個核心:保羅的「信心」不是一種功德

這也是加爾文非常重要的論點。

如果「信心」本身是一種功德,那麼:「我比別人更相信,所以我比別人更配得稱義。」

但這就重新回到人的功德。

因此加爾文的信心是:空手領受基督。

這個比喻很能掌握改革宗的思想:信心不是付款;信心是伸手接受禮物。

所以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我的信心有多強?」

而是「我的信心所抓住的是誰?」

答案:基督。

九、第八個核心:加爾文如何理解「歸算」?

這是 III.11 非常重要的神學語言。

可以把它理解成:上帝不按照罪人的功德來計算他,而是因基督而把義算在他身上。

因此,加爾文稱義觀有很明顯的「交換」結構:

我們的罪歸到基督

基督的義歸給我們

這使得稱義完全是恩典。

不過這裡需要注意現代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後來新教傳統常把「基督的義歸算」講成一套非常完整的「法律/帳簿」模型,但研究保羅的學者對這種表述是否完整捕捉保羅原意,有不少爭論。Witherington甚至特別討論「imputed righteousness」語言的歷史形成與解釋問題。

因此,「加爾文如何解釋保羅」與「保羅原來究竟如何使用稱義語言」是兩個需要區分的問題。這一點對神學研究非常重要。

十、III.11 最終其實在回答一個牧養問題

表面上它是在討論:「稱義到底是什麼?」

但更深層其實是在問:「罪人到底可以把自己的盼望放在哪裡?」

如果答案是:放在我的道德表現。

那麼我的良心永遠沒有平安。

因為我永遠可以問:「我夠好嗎?」

但是加爾文把人的注意力從:我自己轉向基督。

因此稱義的確據不是:「我今天表現很好。」

而是「基督的義足夠。」

這也是宗教改革稱義論極強的牧養力量。

十一、可以把 III.11 濃縮成一個神學公式

我會把加爾文的論證濃縮成:

罪人


完全不能靠自己的義站立在上帝面前


上帝的恩典


基督的義


藉信心與基督聯合


基督的義歸算給信徒


稱義


同時進入成聖的生命


善行成為恩典的果子,而不是稱義的根據

十二、最後給你一個「路德加爾文」的關鍵區別

如果上一堂我們談路德,可以這樣記:

路德

罪人如何在上帝面前得到義?因信稱義。

加爾文

罪人如何得到基督所帶來的完整救恩?藉信心與基督聯合。

因此,加爾文並沒有否定路德的稱義觀,反而把它放入更完整的:「與基督聯合稱義+成聖」的救恩架構。

而這也解釋了一個很有意思的歷史現象:現代新約研究開始重新強調與基督聯合時,其實某種程度上又讓我們看到,保羅神學不能只縮減成「稱義」一個主題。《新約概論》也指出,宗教改革傳統把因信稱義視為羅馬書核心,但後來 Schweitzer 等學者開始把注意力轉向羅馬書 6–8 章的「與基督聯合」以及聖靈的工作。

一句話總結 III.11

稱義不是上帝因為我們已經變好而接納我們;而是上帝因基督的義、藉著信心接納不配的罪人;而這個稱義又不能與聖靈在基督裡帶來的成聖生命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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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屠圖( Desmond Tutu )的十字架神學與保羅「在基督裡的新創造」有非常深的神學同構,但不能說兩者完全等同。 如果用一個學術性的判斷來說: 屠圖不是簡單地把保羅應用到南非;他的神學與保羅在「十字架 → 舊身份被拆除 → 關係被重新創造 → 新共同體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