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誡命的其他行為乃是︰不可用上帝的聖名起誓,咒詛,說謊,欺騙,念咒,或妄用這名;這是很簡單的事,為大家所熟知,差不多是素來在這誡命下所指責的惟一罪惡。這些行為包括我們要使別人不因說謊,起誓,欺騙,咒詛,念咒,等等而妄稱上帝的名。這裡又有許多機會,叫人可以行善避惡。
但這條誡最偉大和最困難的行為乃是保護上帝的聖名,反對凡在心靈上妄用這名的人,並且向眾人傳揚這名。因為我個人在幸福和患難中讚美呼求上帝的名,還是不夠。我必須站出來,為上帝的名和尊榮的緣故,被眾人恨惡,正如基督對門徒說︰“你們要為我的名,被眾人恨惡”(太10︰22)。
這裡我們要惹動父母和知己的憤怒。這裡我們必須與屬靈和屬世的權威作對,被人控為不順服的。這裡我們必須激動富人,學者,聖賢,和世上的名人來反對我們。雖然這是傳道人所擔負的特別責任,但是每個基督徒因時制宜也應如此行。因為我們為上帝的聖名必須冒險,捨棄我們所有的和所能行的,用行為表明我們愛上帝和的名,以及的尊榮和讚美,過於一切,信靠過於一切,且盼望從得好處;這樣,我們便承認是至善,為我們願意犧牲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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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我們不可誤用上帝的名來起誓,咒詛,說謊,欺騙,念咒,…等;但是我們會因上帝的名被人恨惡。
所以我們要勇敢承認主的名,並且為上帝的名過聖潔之生活,見證祂的榮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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