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瑟倫在《上帝為何成為人》(Cur Deus Homo?)的著作中,為中世紀贖罪論教義開創了一個新的紀元。他認為世人因犯罪而冒犯上帝的尊嚴,為維護上帝的統管權威的秩序,有罪必罰成了上帝絕對的「正義」展現,對世人施以刑罰,才不致違反上帝自己所定下的規矩。而基督以無罪之身代人受死,滿足了上帝的「正義」,這個理論被稱為救贖論的滿足說或補償說 。
從額我略一世到安瑟倫的五百年間,神學在贖罪的議題上,以「恢復說」、「付贖價給撒但」及「基督之死僅僅彰顯上帝對人的愛」最為流行。然這三種說法,都不能適當的解釋贖罪的必要性,因此,安瑟倫發表補償說,以建基在當時封建社會,冒犯者需對被冒犯者付出必要之補償,而償付必須視被冒反者的地位而定,換言之,冒犯了國王或貴族比平民或奴隸要負上更多的代價 。
安瑟倫從罪與滿足的觀念來解釋;每一位受造、有理性的生物,不論天使或是人,對上帝均有順服的義務,但當人背叛上帝,拒絕順服的時候,就是明明地羞辱了上帝,並且虧欠了上帝的榮耀——這就是「罪」。人犯罪,使上帝的尊嚴受到損失,上帝就必須刑罰犯罪者。然而,上帝為何不能憑著自己的意志,無條件地赦免人呢?「如不刑罰而無條件赦免罪人的話,上帝對有罪者和無罪者的待遇就完全相同,這和上帝的本性不調和」(Cf. Ibid, Book I, Chapter 12) 安瑟倫認為果真如此,上帝則失去了自己絕對正義的標準。上帝的救贖方式,必須與祂的本性、道德和旨意相符。因此,上帝為是尊重創造的道德秩序 ,在一個自願接受的情況下接受;上帝的自由意志及慈愛不能違反自己的正義,上帝的屬性完全,並不相互衝突。源於上故,人必須為所犯的罪,付上相當的代價。但是,如何補滿罪人對上帝的虧欠呢?
安瑟倫指出人類沒有能力付出這份補償;即使是在最小的罪上,得罪了一位至高、無限的上帝,罪人的付出都必須是具有無限大價值之補償。罪人顯然本身沒有能力償還如此高的代價;人既不能自償己罪,補罪的行動又勢在必行,上帝便為人預備了補罪者。安瑟倫視上帝所預備的補罪者為「恩賜」,是一個禮物 ,只有上帝才能作這樣補償,祂賜下自己的獨生愛子,為人類擔負補贖的責任。綜合上述論證歸納 :
上帝創造世界,顯出祂的本性。創造人類,使人在永恆中與之團契。
上述目的,因為人的犯罪,成了人與上帝之間的阻礙。
人類需要救贖,好讓創造的自然秩序得以恢復;恢復人類受造原初的狀態。
所需補償,超越人所能之償付。
基督道成肉身,十架受死,罪人得赦,使人與上帝之間相交道路再次通暢。
安瑟倫的論證相當有力,但卻有其弱點。首先,他僅以自己的背景來解釋上帝的救贖,即盛行於當時羅馬天主教會內懺悔制度。此外,他似乎把基督救贖的工作,全放在十字架上解釋,卻忽略了基督的一生、復活也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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