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3日 星期三

加爾文的稱義觀

  

若把路德與加爾文放在一起看,加爾文的稱義觀基本承接宗教改革的「唯獨恩典、唯獨信心、唯獨基督」;但他比路德更強調「與基督聯合」以及稱義與成聖不可分離的關係。

一、加爾文稱義的核心:上帝把基督的義「歸給」罪人

加爾文和路德都反對一種觀念:人可以藉著自己的善行、功德或道德改善,在上帝面前建立自己的義。

稱義的根基不是:「我已經變成一個夠好的人,所以上帝宣告我為義。」

而是:基督是義的根源,而基督的義因信歸給罪人。

加爾文認為罪人「由於上帝白白的恩典」被稱為義;這義不是我們自己所有,而是「屬於基督」,我們之所以得到它,是因為我們與基督發生關係。

這就是宗教改革所說的 imputatio(歸算)。

所以可以畫成:基督的義 → 因信與基督聯合 → 基督的義歸算給信徒 → 上帝宣告罪人為義

而不是:我的善行 → 我逐漸變好 → 上帝因此宣告我為義。

二、但加爾文與路德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不同焦點

如果把路德的問題表述成:「罪人如何在上帝面前得到義?」

那麼加爾文會進一步問:「罪人如何得到基督,而基督如何把祂的救恩實際帶給我們?」

這就把問題帶到加爾文非常重要的概念:

與基督聯合(union with Christ)

加爾文不希望把稱義理解成上帝在法庭上「蓋一個章」而已。

我們之所以被稱義,是因為我們在基督裡。因此,稱義和成聖雖然必須區分,卻不能分開。可以用加爾文式的邏輯表示:

與基督聯合

↓

稱義:基督的義歸算給我

+

成聖:基督的生命開始更新我

↓

新的基督徒生命

這稱為加爾文的「雙重恩典」:一方面是上帝在基督裡把人算為義;另一方面,與基督聯合使信徒進入生命更新的過程。這是理解加爾文非常重要的一點。

三、「稱義」和「成聖」不能混為一談

這裡要非常小心。

加爾文不是說:「因為基督徒會成聖,所以上帝才稱他為義。」

那會重新把人的成就帶回稱義的根基。

相反地:

稱義

是上帝在基督裡對罪人的宣告:罪人因基督的義而被算為義。

成聖

則是聖靈在信徒生命中的實際更新:被稱義的人開始被塑造成基督的樣式。

因此:

稱義 ≠ 成聖

但稱義不能與成聖分離。這是加爾文非常重要的平衡。

四、所以加爾文不是「反善行」

這一點在教會教導中很容易被誤解。

改革宗有時候說:「我們不是靠善行得救。」這句話是正確的。

但如果進一步變成:「善行不重要。」那就不是加爾文的意思了。

加爾文的結構其實是:恩典 → 信心 → 稱義 → 成聖 → 善行

而不是:善行 → 稱義

所以善行是救恩的果子,不是救恩的根基。

你上傳的材料也指出,加爾文雖然強烈反對以善工作為稱義根據,卻同時強調善工是信徒生命不可缺少的結果。這與雅各書的問題就非常有意思。

五、加爾文怎麼處理保羅與雅各?

這也是改革宗神學非常重要的問題:

保羅:「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 3:28

雅各:「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 2:24

加爾文並不是說其中一個錯了,而是認為兩人的「稱義」所針對的問題並不完全相同。

可以簡化為:

保羅反對:用人的功德作為在上帝面前稱義的根據。

雅各反對:一個沒有行動、沒有生命改變、只有口頭宣稱的「信心」。

因此:真正使人稱義的信心,絕不會是一個沒有果子的信心。

這裡就可以看出加爾文為什麼非常重視「稱義—成聖」的關係。

六、加爾文的「信心」也不是單純相信某些資料是真的

這點很重要。

加爾文所說的信心,不只是:「我相信耶穌真的存在。」

甚至也不只是:「我相信耶穌為我的罪死了。」

信心是對上帝在基督裡所賜憐憫的確信與信靠。

你上傳的加爾文材料將信描述為對上帝憐憫的穩固認識,而這憐憫是基督白白應許、由聖靈在人的心中顯明並印證的。

所以加爾文的信心不是人的「功德」。

信心只是領受基督的手。

這一點非常關鍵:不是「我的信心很厲害,所以上帝稱我為義」;而是「我的信心抓住基督,所以我因基督被稱為義」。

七、這也解釋了加爾文為什麼重視「基督徒確據」

如果稱義的根基是:

我的道德表現

那麼我的良心永遠沒有安全感:

「我今天禱告夠不夠?」

「我愛上帝夠不夠?」

「我今天犯的罪會不會讓上帝不再接納我?」

但是,如果稱義的根基是:

基督的義

那麼救恩的根基就從「我」轉移到「基督」。

所以改革宗的稱義觀具有非常強的安慰與確據功能:我的義不是我自己製造的,我的義是在基督裡領受的。

這其實與路德的方向非常接近。

八、那麼路德與加爾文究竟差在哪裡?

可以這樣抓住兩人的神學重心:

路德

加爾文

核心問題

罪人如何在上帝面前成為義?

人如何藉基督領受完整的救恩?

稱義

因信稱義、基督的義歸算

因信稱義、基督的義歸算

恩典

唯獨恩典

唯獨恩典

信心

領受基督

領受基督

善行

稱義的果子,不是根據

稱義的果子,不是根據

特別強調

稱義的法庭性、罪人的安慰

與基督聯合、稱義與成聖的不可分離

典型概念

simul iustus et peccator

union with Christ / duplex gratia

所以如果說:路德把「稱義」問題推到宗教改革神學的中心;加爾文則把「稱義」放進「與基督聯合」的更大救恩架構裡。這是相當有幫助的比較方式。

九、還有一個很值得注意的地方:加爾文的「雙重恩典」

我認為這是理解加爾文最漂亮的一把鑰匙。

不是:基督只把「一張稱義證書」給我。

而是:基督自己把祂的救恩帶給我。

因此基督所帶來的恩典具有兩個不可分割的面向:

① 稱義

基督的義歸算給我。

② 成聖

基督藉聖靈更新我。

所以:稱義處理「我在上帝面前的地位」;成聖處理「上帝如何實際改變我」。

但二者共同的根源是:我與基督聯合。

十、從保羅研究來看,這裡會出現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

這就可以把加爾文帶進現代保羅研究。

傳統宗教改革讀羅馬書,常把焦點放在:罪人如何藉著信心,而不是靠律法的行為,在上帝面前稱義?

但是 Stendahl、E. P. Sanders、James Dunn、N. T. Wright 等人的研究提醒我們:

保羅討論「稱義」時,還涉及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誰是上帝的約民?猶太人和外邦人如何共同成為上帝的子民?

因此,現代「新保羅觀」並不必然否定稱義,而是把問題擴大:稱義不只是「我的個人罪如何得到赦免」,也是「上帝如何在基督裡建立一個新的約民」。

這裡其實非常適合把:路德 → 加爾文 → Sanders → Dunn → Wright → Martyn/Gaventa 的 apocalyptic Paul

放在同一條神學討論線上。

尤其是 Martyn / Gaventa 所強調的「上帝主動介入罪、死亡與舊世代的權勢」,會讓我們重新問:

稱義究竟只是法庭上的一個宣判,還是上帝在基督裡把人從罪與死亡的權勢中拯救出來,並帶入新創造?

這會是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下一步。

一句話總結

路德強調「罪人因基督的義而被上帝稱義」;加爾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強調:「稱義與成聖都是人在基督裡所領受的恩典」,二者共同根源乃是與基督聯合。

而且要特別注意:加爾文不是把成聖加入稱義的條件,而是拒絕把稱義與成聖彼此割裂。

 

馬丁路德的稱義觀

  

如果從宗教改革史與保羅神學的角度來看,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的「因信稱義」觀,可以說是他整個神學思想的核心軸線之一。Carson & Moo《新約導論》也指出,路德把「因信稱義」提升到理解保羅神學的關鍵位置;但該書同時提醒,不能因此把稱義簡化為整個新約神學唯一的中心。

一、路德所說的「稱義」是什麼?

最簡單地說:稱義(justification)不是罪人靠自己的行為變成一個足夠好的人,而是上帝因基督的緣故,白白地把罪人算為義,使罪人藉著信心與上帝恢復正確關係。

這裡有三個關鍵:上帝主動 → 基督成就 → 人藉信領受。

所以路德反對把救恩理解成:我先把自己修好 → 累積善行 → 上帝因此接納我。

而是:我是罪人 → 我無法靠自己達到上帝的義 → 上帝在基督裡主動施恩 → 我藉信心領受這恩典。

這也是後來「唯獨恩典 sola gratia、唯獨信心 sola fide」的重要神學基礎。

二、路德真正震撼性的地方:上帝的「義」

路德的神學突破與他閱讀《羅馬書》1:17 有非常密切的關係:「因為上帝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

問題在於:「上帝的義」究竟是什麼?

中世紀神學背景下,路德起初很難接受 iustitia Dei(上帝的義)這個概念。因為如果「上帝的義」意味著上帝作為公義的審判者,要求人達到祂的標準,那麼罪人面對上帝就只能恐懼。

但路德後來重新理解:上帝的義不只是上帝要求人達到的標準,更是上帝賜給罪人的恩典性禮物。

Holladay 的《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特別描述了這一轉折:路德在 1519 年重新思考 iustitia Dei,不再把它首先理解成上帝以嚴厲公義審判罪人的「主動公義」,而理解成罪人藉信心從上帝領受的「被動的義」。這個理解使《羅馬書》1:16–17 對路德成為福音的核心經文。

換句話說:上帝的義不是首先「上帝要我做什麼」,而是「上帝在基督裡為我做了什麼」。這是路德稱義論非常重要的轉折。

三、「被動的義」是什麼?

這裡的「被動」容易被誤解。

它不是說:基督徒什麼都不用做。

而是說:在稱義這件事上,人不是主動生產自己的義,而是被動領受上帝所賜的義。

因此可以形成一個非常漂亮的對比:

人的狀態

路德的理解

罪人

不能靠自己稱義

善行

不能成為稱義的根據

律法

顯明人的罪與無能

基督

成為罪人的義

信心

領受基督及其義

稱義

上帝的恩典性宣告

善行

稱義之後的果子,而非稱義的根據

因此不是「信心+善行=稱義」;而是「基督+信心=稱義,然後產生善行」。這個次序非常重要。

四、稱義是「宣告」還是「使人成為義」?

這是宗教改革與天主教神學之間一個重要爭議。

路德宗傳統特別強調 forensic justification(法庭式/宣告性的稱義)。

意思是:上帝像法官一樣宣告罪人為義。

這並不表示罪人本身已經達到道德完美,而是:上帝因基督的緣故,把罪人置於「義」的地位。

Holladay 所整理的歷史爭論指出,奧古斯丁傳統較強調上帝實際使罪人成為義;宗教改革的許多新教神學家則更強調「宣告為義」,避免把救恩建立在人自身逐漸產生的功德之上。

所以必須區分:稱義 ≠ 成聖。

稱義回答:「罪人如何在上帝面前被接納?」

成聖回答:「被上帝接納的人如何逐漸被更新?」

路德絕不是說成聖不重要,而是拒絕把成聖的程度變成稱義的基礎。

五、那麼「善行」還重要嗎?

非常重要,但不是稱義的根據。

這一點是理解路德最容易出錯的地方。

如果有人說:「既然因信稱義,那麼基督徒就不需要行善。」

這其實不是路德的思想。

比較準確的次序是:恩典 → 信心 → 稱義 → 新生命 → 善行

而不是:善行 → 功德 → 稱義。

所以善行不是「取得救恩的價格」,而是「已經領受恩典的人所結出的果子」。這也能解釋為什麼路德非常強調基督徒的愛與服事。

六、路德為什麼如此強調「信心」?

因為信心對路德而言,不是一種單純的「我相信某些神學命題」。

例如:「我相信上帝存在。」

這還不是路德所說的稱義性信心。

真正的信心是:信靠基督,抓住基督,把基督的義當作自己的義。

因此,信心不是一種「功德」。這一點非常重要。

如果我說:「我因為我的信心很好,所以上帝稱我為義。」

那麼「信心」本身就變成另一種功德。

路德的邏輯反而是:信心之所以能稱義,不是因為信心本身有功德,而是因為信心抓住了基督。

所以真正的焦點不是「我的信心有多強?」而是「我所信靠的基督是誰?」

七、這與「新保羅觀」產生了什麼衝突?

這裡就進入現代保羅研究非常重要的問題。

傳統路德式閱讀常常把保羅的「律法之行」理解為:人企圖靠自己的道德行為取得上帝的接納。

因此律法之行 ↔ 信心形成非常強烈的對比。

但 20 世紀後半葉開始,出現了所謂 New Perspective on Paul(保羅新觀)。

例如:

  • Krister Stendahl
  • E. P. Sanders
  • James D. G. Dunn
  • N. T. Wright

他們認為,不能簡單地把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教描述成「靠善行賺取救恩的宗教」。

Burkett《An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 and the Origins of Christianity》正好整理了這個轉折:Stendahl 認為路德把自己的「個人罪疚與良心問題」帶進保羅;Sanders 則以 **covenantal nomism(盟約律法主義)**描述第二聖殿猶太教,Dunn 進一步發展成「新觀」。

因此現代學界的一個重要問題是:保羅說「因信稱義,不靠律法之行」,究竟主要是在反對「靠善行賺救恩」,還是在處理猶太人與外邦人如何成為上帝子民的問題?這個問題目前仍然存在重要爭論。

八、但不能因此說「路德完全錯了」

這一點尤其值得注意。

Carson & Moo 的《An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提出一個比較平衡的看法:

新觀提醒我們,保羅的稱義語言有重要的救恩歷史、盟約與群體性背景;但這並不意味著傳統宗教改革對稱義的理解完全失去根據。

該書認為,路德宗傳統可能沒有充分掌握保羅論證中的所有救恩歷史層面,但改革宗/宗教改革者仍然正確地看見保羅對於:人的行為與信心之間的對比,以及人如何領受上帝救恩

所提出的重要問題。

所以比較成熟的研究方式不是:路德錯,新觀對。

而是問:路德看見了保羅的哪一個神學面向?新觀又提醒我們看見了哪些路德傳統容易忽略的面向?

九、路德與保羅之間,最值得注意的差異

這裡可以用一張圖來理解:

路德問:「罪人如何在聖潔、公義的上帝面前被接納?」

↓

答案:「唯獨恩典、唯獨信心、唯獨基督。」

而新觀比較常問:「上帝如何在基督裡重新建立祂的子民,使猶太人與外邦人同屬一個群體?」

↓

因此稱義也涉及:誰是上帝的子民?

兩個問題其實不一定互相排斥。

十、路德稱義論最深的神學意義

我會把它濃縮成四句話:

① 人不能靠自己成為義

人的道德、宗教、功德、虔誠,都不能成為人在上帝面前誇口的基礎。

② 上帝主動稱罪人為義

救恩的主動權完全在上帝。

③ 基督是稱義的根基

不是「我的信心」使我成為義,而是基督的義成為我的盼望。

④ 信心不是功德,而是領受

因此真正的信心不是:「我做得很好。」

而是「我只能投靠基督。」

十一、這也解釋了路德神學的一個深層張力

路德不是簡單地說:「人是義人。」

而是有一個著名的神學張力:simul iustus et peccator

即:「同時是義人、又是罪人。」

這句話的神學意義是:從自己的生命來看,我仍然是罪人;從上帝在基督裡的宣告來看,我已經被稱為義。

所以基督徒的身分不是:「我已經變成一個完美的人。」

而是「我是罪人,但我的義不在我自己裡,而在基督裡。」

這使基督徒的盼望不再建立在「我今天靈性表現得如何」,而是建立在「基督已經為我成就了什麼」。

十二、從改革宗角度再往前一步

這裡就可以與加爾文比較。

兩人基本上共享宗教改革的核心:唯獨基督、唯獨恩典、唯獨信心。

但加爾文比路德更系統性地把:稱義(justification)與成聖(sanctification)放在與基督聯合(union with Christ)的框架中。

因此不能把改革宗理解成:「稱義重要,所以成聖不重要。」

反而是稱義與成聖都是與基督聯合所產生的不同恩典。

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主要是卷一、論「認識上帝」的內容,因此目前這份文件不適合直接作為加爾文「稱義論」的主要文獻依據;若要精確比較路德與加爾文,最好另外查《基督教要義》卷三的稱義與基督徒生活部分。

最後可以把路德的稱義觀濃縮成一個公式:

不是「我做了什麼,所以上帝接納我」;而是「基督為我做了什麼,所以上帝在基督裡接納我」。信心不是我的功德,而是領受基督的手。

而現代保羅研究對路德最大的修正之一,就是提醒我們:不能只把稱義理解成一個孤立的「個人良心如何得到平安」問題;保羅的稱義也涉及上帝如何在基督裡建立一個新的、跨越猶太人與外邦人的上帝子民。 Yoder 引述 Stendahl 的批判,也特別指出「路德式經驗」容易把保羅讀成主要關心個人罪疚與自我接納的使徒。

 

 

2026年9月10日 星期四

梅監霧牧師與清水教會之關係

 

梅監霧是清水教會形成過程中的重要宣教師與拓荒者之一;他的角色不是單純「後來去清水講道」,而是從彰化為基地,透過巡迴佈道、地方探勘與本地傳道人合作,參與開拓清水(牛罵頭)的宣教工作。

尤其有一個資料直接說到:梅監霧與二林信徒楊福春一起開拓清水的工作。 (天路客)

一、先把時間線抓出來

梅監霧於1895年12月18日抵達臺灣。當時臺灣正處於清日政權轉換與地方動亂之中;他與蘭大衛、廉德烈一同來臺。(數位博物館)

1896年以後,他逐漸以彰化為中部宣教基地,並向臺中、大社、西螺、南投、埔里等地巡迴佈道。資料顯示,他並不是只守在彰化,而是積極建立一個跨地域的宣教網絡。(天路客)

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資料:梅監霧「引領二林人楊福春信主,並一起開拓清水的工作」。

所以清水宣教不能只寫成「外國宣教師到清水傳教」,而應該注意梅監霧+臺灣本地信徒/傳道人的合作模式。(天路客)

二、梅監霧與清水的關係,可以分成三個層次

① 宣教師:他是清水開拓工作的重要推動者

目前資料直接把梅監霧與「開拓清水的工作」連在一起。

這與我們前面談甘為霖時有一個很大的差異:甘為霖比較像中部早期宣教網絡的建立者之一;梅監霧則是在1895年以後,進一步把這個網絡向新的城鎮與聚落推進。

所以如果用宣教史的語言:甘為霖代表較早期的「中部宣教奠基」;梅監霧代表1895年以後「中部宣教網絡的擴張」。當然,這不是說兩人的工作完全可以切開;實際上是有重疊與承接的。

② 清水不是梅監霧一個人的工作,而是「本地信徒參與的宣教」

這一點我認為非常重要。

資料說梅監霧:「引領二林人楊福春信主,並一起開拓清水的工作。」(天路客)

這表示清水教會的形成至少可以看到一個模式:梅監霧 → 楊福春 → 清水

換句話說,福音不是單純由:英國 → 臺灣

而是逐漸形成:英國宣教師 → 臺灣第一代信徒/傳道人 → 新的地方群體

這正好呼應我們之前討論甘為霖時所說的:「本地信徒不是宣教的終點,而是宣教的媒介。」這一點在梅監霧的清水事工中尤其值得研究。

三、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清水後來能脫離大社成為自己的教會

我們上一題談到:早期清水地區信徒與大社教會有密切關係。

在1895年以前,中部長老教會已經建立了大社等宣教據點。1895年以後,梅監霧來到臺灣,宣教網絡開始進一步向彰化、臺中及海線發展。

清水因此可以放在一個較長的歷史發展中:

大社早期宣教基地
↓
地方信徒接受福音
↓
1895
年後梅監霧等人加強中部巡迴宣教
↓
本地信徒/傳道人參與清水開拓
↓
牛罵頭教會形成
↓
後來的清水基督長老教會

這比單純說「梅監霧創立清水教會」要準確得多。

四、梅監霧為什麼特別適合做「清水教會」的研究?

因為梅監霧的宣教方法本身非常有特色。

他不是主要採取「建立一座教堂、等人來」的方式,而是:

  • 到街市
  • 到村落
  • 到廟宇附近
  • 露天佈道
  • 巡迴傳道
  • 使用鑼、號角吸引群眾
  • 依農業季節安排傳道
  • 透過本地信徒建立關係

有資料描述他甚至會用非常醒目的方式在街上宣講。2025年紀念梅監霧來臺130週年的資料也把鹿港、清水、二水、柳原等中部教會的開拓列為他的宣教成果之一。(國度報導)

因此,清水不是他宣教版圖中的一個偶然地點,而是他「巡迴佈道+地方探勘+本地同工」模式的一個案例。

五、清水與彰化:梅監霧宣教網絡的關係

這裡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背景。

梅監霧與蘭大衛在1896年以後以彰化為重要工作據點。1896年1月,他們已經前往中部視察;之後彰化逐漸成為重要宣教與醫療中心。(數位博物館)

因此可以把梅監霧的宣教地理畫成:

彰化

↙ ↓ ↘

鹿港 清水 大社/臺中

再向其他地方延伸:

二林、溪湖、員林、南投、埔里……

這種網絡化宣教與甘為霖早期以大社為重要節點的工作,有明顯的歷史連續性。

六、梅監霧與清水,其實也可以放進「漢人社會」研究

這對你現在正在研究的題目尤其重要。

你前面問的是:甘為霖對臺灣漢族文化與宗教的批判。

如果改研究梅監霧,清水是一個很好的案例,因為梅監霧後來寫的:

  • The Heathen Heart(1907)
  • The Saints of Formosa(1912)
  • The Mind of the Early Converts(1920/21)

都與他對臺灣漢人接受福音的觀察密切相關。臺灣歷史人物資料庫也指出,這幾部作品是他研究臺灣基督教史的重要著作。(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圖書館)

所以我們可以問:梅監霧在清水所遇見的漢人,是如何從「民間宗教社會」轉變成「基督徒群體」?這會比單純問「梅監霧傳了多少人」更有神學研究價值。

 

七、我特別注意到一個很有意思的地方

梅監霧的宣教神學與甘為霖其實有一個很明顯的差異。

甘為霖

比較重:語言、教育、教會制度、歷史、聖經、文字

因此他會:

  • 學臺語
  • 編字典
  • 整理荷蘭時代資料
  • 建立教會
  • 培育本地教會

梅監霧

則更突出:福音宣講、人的生命改變、巡迴佈道、本地信徒、宣教策略

因此他特別關注:「人為什麼接受福音?」以及「人為什麼拒絕福音?」

他的 The Heathen Heart 就直接把問題放在「臺灣華人如何接受福音」上。

因此清水可以成為研究梅監霧「宣教神學如何從抽象的福音宣講進入一個具體地方社會」的案例。

八、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本地人」線索

目前查到的資料提到楊福春與梅監霧一起開拓清水。這個人物值得你特別追。

因為如果我們只寫:「梅監霧到清水傳福音。」

那仍然是典型的「偉大宣教師中心史觀」。

但是如果我們寫:「梅監霧與楊福春共同開拓清水。」歷史圖像就完全不同了。

這意味著清水教會的形成不是:英國宣教師 → 被動的臺灣人

而可能是:宣教師 → 本地皈信者 → 本地宣教者 → 新聚落 → 新教會

這才是臺灣長老教會「本地化」非常重要的歷史過程。

九、所以我會這樣下研究結論

梅監霧與清水教會的關係,應理解為1895年後中部長老教會宣教網絡擴張的一部分。梅監霧以彰化為重要宣教基地,透過巡迴佈道、地方探勘及本地信徒合作,積極向清水等海線地區拓展;其中二林信徒楊福春與梅監霧共同參與清水的開拓,使清水教會的形成呈現出「外籍宣教師+本地信徒/傳道人」共同宣教的特徵。

而且,我目前不建議直接寫「梅監霧創立清水教會」,除非我們再找到清水教會原始《教會沿革》、早期《臺灣教會公報》或英國長老教會宣教報告,確認他在清水的具體年份、聚會地點、洗禮、設立佈道所及正式設教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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