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來馬赫用人的“絕對依靠感”重新解釋的基督教,與傳統的基督教信仰有很大差異。首先,他一方面指出,復原教的教義是來自信經,而信經是從 《聖經》來的,所以教義是來自《聖經》;但他說的《聖經》是指新約 《聖經》,因為士氏認為,“大家必須承認,倘若一項教義的驗證,不論直接或間接,不見於新約,而只限於舊約,則誰也沒有多大信心視這教義為真正基督教的;但如一項教義由新約所證明,則無人將會反對,因為它在舊約裡毫無根據。因此,舊約對我們教義學,似乎只是多餘的權威。”但從根本上說,士來馬赫認為,“基督教的教義,無非是基督徒敬虔情緒在言語上的記錄”,而不是源於上帝的啟示,應隨文化、處境的不同,不斷地予以修正。
關於士來馬赫的《聖經》觀,葛倫斯和奧爾是這樣評論的:
《聖經》在士來馬赫的神學中,即使不算最重要,也佔了相當重要的地位。……然而,《聖經》的權威不是絕對的;它是基督徒在不同的歷史情景中,嘗試為耶穌基督的重要性作各種詮釋的一個典範。顯然,士來馬赫並不認為《聖經》是超自然的啟示,或是絕對無誤的。……更有甚者,他並不相信《聖經》應該或有資格被視為是絕對獨特的;聖靈在《聖經》寫作中的影響,與其他時候所發揮的影響,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異,而非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對他而言,《聖經》只有在展示基督自己是對上帝的知覺的完美典範這一點上,可以說在基督教神學中擁有相當的權威性;但重要的是,使基督徒的自覺不斷更新的,不是《聖經》,而是基督徒對神的知覺,後者也正是神學真理的最高准則。
用士來馬赫自己的話來說:“《聖經》的權威不能作信仰基督的基礎;倒不如說,必須以信仰基督為前提,才能給予《聖經》以特有的權威。”“新約各書卷是聖靈所默示的,其結集也是由聖靈的指導而成。”“ 新約《聖經》的根源是確鑿的,作為基督教教義的規范是充分的。”他認為,舊約《聖經》有些書卷,如《詩篇》和先知書,所包含的有些內容與基督教的敬虔是不一致的,“舊約《聖經》並不分享新約《聖經》的規范性和聖靈的默示。”顯然,在士來馬赫看來,六十六卷《聖經》並不都是上帝所默示的和無誤的。
士來馬赫的有關上帝的教義是很引人爭議的。他認為,“我們所歸給上帝的一切屬性,並非是上帝裡面的特性,而只是我們的絕對依靠感與上帝連結時的一些特性。”也就是說,談論上帝就是談論人對上帝的經驗,只是經歷上帝的某些形式,而非上帝的屬性。對於三一上帝的教義,士來馬赫是放在《基督教信仰》的最後部分討論的。一方面,他從救贖的角度指出三一神教義是基督教神學的“蓋頂石”(coping-stone) 教義 ;另一方面,他又認為,一而三、三而一講不通,不是被最後確定了的教義,尚待一些變化;所以,士氏以三一上帝教義是“教會所營造的,不是關於基督徒自我意識的一種直接表達”而淡出。更有甚者,士來馬赫主張上帝是罪惡的創造者,因為如果罪惡能被歸於神以外的任何其他能力,則他就不是全能的;所以,罪是上帝所命定的,以便使救贖成為必要。這給傳統的基督教思想帶來了極大的困擾。
士來馬赫否定神跡的真實性:認為有神跡就意味著上帝的創造不完美,就會削弱人們對上帝的絕對依靠感。他也對天使和魔鬼的存在持疑:“關於天使的教義所能建立的唯一說法是:天使存在與否應該對我們的行為沒有影響;同時,關於它們存在的啟示,今天已不再被期待了。”“在我們中間曾發展過的魔鬼的觀念,是如此的不穩定,以至於我們不能期盼任何人信其為真;而且,我們教會從未把這個觀念用於教義。”
士來馬赫的神學是以耶穌基督為中心的。然而,他不接受道成肉身的傳統教義,認為基督既是上帝又是人的兩性說不合邏輯:兩種屬性不可能同時出現在一個個體。他說:“關於基督位格的教會信條,需要經受不斷的批判。”他對基督的詮釋是:“按人的屬性說,救贖主與所有人都一樣;但他始終擁有對上帝知覺的能力,顯明上帝在他裡面的確鑿的存在,這又使他與所有的人都截然不同。”“基督與所有其他的人的截然不同之處,是他的根本無罪和絕對完全。”他還指出:“基督復活、升天的事實,以及關於他再來審判的預測,不能作為他的位格的教義的正式組成部分。”他一直不接納傳統的基督替罪人死的代贖的教義,而將基督的救贖解釋為基督的一種復製的能力:“救贖主將他對上帝的知覺的能力注入到信徒裡面,這就是他的救贖行動了。”“救贖主將信徒帶入與他的明晰的祝福的交契中,這就是他的復和行為了。”
葛倫斯和奧爾森的結論是:“士來馬赫的獨特之處倒不在於他對基督教某些特定教義有所見地,而在於他處理基督教與現代思想的矛盾衝突時,改採用的方式;而他也因著這套探究神學知識的新方式,被支持者和反對者一致推崇為自由派神學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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