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取自殷保羅著的《慕迪神學手冊》)
亞米紐斯主義(Arminianism)一詞,是用來形容亞米紐斯(Jacobus Arminius,1560至1609年)的神學觀點,和亞米紐斯的教訓所引起的運動。至於亞米紐斯的立場,在他的跟隨者抗辯派(Remonstrants)於1610年的文件中,已經清楚陳述﹔這些抗辯派正式對抗在荷蘭的加爾文主義。
亞米紐期主要的神學論點如下:神根據他的預知,而有條件地揀選人得著救恩﹔神的恩典可被抗拒﹔基督的教贖是普世性的﹔人有自由意志,人藉著先前恩典(prevenient grace),可以救恩上與神合作﹔信徒有可能失去救恩。雖然亞米紐斯主義,是改革宗教會內神學上分歧的結果,但這些神學觀點也在今天不少神學派系中存留。循道宗(Methodism)和衛理宗(Welseyanism)就是跟隨亞米紐斯的教義。此外,聖潔運動、靈恩運動及其他宗派如自由意志浸禮派(FreeWill Baptist)等均是。
亞米紐斯神學的歷史
亞米紐斯
亞米紐斯(Jacobus Arminius)在荷蘭出生,並且曾在馬堡、萊頓、日內瓦和巴色等地讀書。而在他生命中的最後六年,他曾在阿姆斯特丹的一間教會當牧師(1588至1603年),並在荷蘭的萊頓大學任教授。
亞米紐斯起初是一個嚴格的加爾文派信徒。他在日內瓦時,曾受學於加爾文的女婿伯撒(Beza)門下。但當他維護加爾文的思想,對抗古尼賀爾特(Koornheert)時,他覺得對手比他更能保衛自己的觀點。亞米紐斯受駁斥後,也就摒棄了加爾文主義。
亞米紐斯反對加爾交關於預定和定罪的教義,他將加爾文的思想加以修訂,令「神不致被人當作是罪的創始者,人也不會成為神手中的一部機器」。他根據羅馬書第九章寫過一篇論文,提倡有條件的揀選。他認為人有能力主動尋求救恩,人在救恩中可與神合作。亞米紐斯與路德和加爾文不同之處,就是後者教導在墮落之後,自由意志已經喪失,但亞米紐斯相信,神賜給每個人基本的(primary)或先前的(prevenient)恩典,讓每個人都可以向福音的呼召產生回應。亞米紐斯也反對墮落前論(supralapsarianism) – 按加爾文的觀點,在神的計畫中,人未曾墮落,神已定下一些人得著救恩,並且向一些人定罪。他認為,墮落前論無疑將神定為罪惡的創始者。
亞米紐斯教導基督無限贖罪的亂點 – 那就是說,基督為每一個人受死。他又強調神的恩典是可以抗拒的。亞米紐斯又根據彼得前書一章10節,指出信徒有可能永遠沉淪。
多特大會(Synod of Dort)
亞米紐斯的觀點在荷蘭掀起了不少的爭論,就是在他的同僚中也不例外。亞米紐斯向政府要求召開大會,藉以定斷問題。但亞米紐斯在大會之前九年,即1609年就死去。多特大會是由國家召開的,會期由1618年8月13日至1619年5月9日,共有八十四位成員出席,其中五十八位是荷蘭人。由於會議的主持和首席秘書都是屬加爾文派的,而且整個荷蘭代表團都持正統觀點,所以抗辯派的命運已定。亞米紐斯派領袖,也是亞米紐斯的繼承人依皮斯科皮烏(Simon Episcopius,萊頓大學的教授),和另外十二位亞米紐斯派的牧者,被召在多特大會上答辯。抗辯派的五項要點被否定,而加爾文派的五部法典、《比利時信條》(Belgic Confession)及《海得堡教義問答》(Heidelberg Catechism)均被確定。
逼迫在多特大會之後展開了。二百名亞米紐斯派的牧者喪失職位﹔政客巴尼弗爾特(John van Olden Barneveldt)遭斬首。格魯希烏(Hugo Grotius)被定罪,受終身監禁,但他兩年後逃獄。不少亞米紐斯派都逃離國土。
荷蘭的領袖
1625年,逼迫停止,抗辯派就返回荷蘭,根據1630年所批准的諭令,在那裡建立教會和學校。他們在阿姆斯特丹設立了一所著名的神學院,由依皮斯科皮烏擔任神學教授。依皮斯科皮烏在1621年寫過一篇信仰宣言,影響了不少路德宗和其他團體傾向亞米紐斯主義。(那些較不屬正統派的人士,對此信仰宣言感到失望,因為它是守著正統關於三位一體的教義﹔亞米紐斯派就曾被人指責在三位一體教義中滲入蘇西尼派的觀點。)逼迫過後,亞米紐斯派就回到荷蘭。他們採取容忍主義,這影響了該地,後來對宗教也多採取容忍態度。可是,亞米紐斯派逐漸式微,它在荷蘭國土上的影響力也就消減了。事實上,亞米紐斯主義的影響力已超越宗教及地域疆界,它為「理性主義」鋪路,令理性主義在荷蘭、日內瓦和德國的國立教會(Established Churches)大行其道。
英國與衛斯理
其實早於亞米紐斯,英國已有亞米紐斯式的教義思想。舉例說,當時的宗教條文(The Articles of Religion)中的內容就是模棱兩可的,可解釋為亞米紐斯主義,也可解釋為加爾文思想。克藍麥(Thomas Cranmer,1489至1556年)在1543年出版了一本《基督徒必須的教義和學識》(A Necessary Doctrine and Erudition for Any Christian Man),該書內容本質上屬亞米紐斯派。劍橋大學的教義雖然屬加爾文派,但也受到亞米紐斯派的影響。1574年擔任劍橋大學神學教授的巴羅(Baro),是法國難民,他說:「神預定所有人得永生的條件,是他們的信心和持守。」。以下是一些屬亞米紐斯派的出版物:劍橋大學教授柏拉法利(John Playfere)寫了一本《為預定論向福音上訴(An Appeal to the Gospel for the True Doctrine of Predestination)(1608年)﹔賀持(Samuel Hoard)在1633年出版了《否證神對人的咒詛就顯明了神對人的愛》(God’s Love to Mankind Manifested by Disproving His Absolute Decree for Their Damnation)。
內戰之後,查理二世(Charles II)鄙視長老宗,再次將亞米紐斯教義實施在英國的教會中,歷五十多年。值得注意的是,英國的亞米紐斯主義和荷蘭的不同﹔前者不信恩典的教義,他們講論基督贖罪的榜樣,其實英國的亞米紐斯派已走向伯拉糾主義(Pelagianism),直到衛斯理約翰(John Wesley)才復興真理的教訓。
衛斯理約翰(1703至1791年)自小受到敬度的母親蘇珊娜的教導,他有兄弟姐妹十九人。他在牛津受訓練,1725年經歷了一次「宗教醒覺」。此後,他就召開一個秩序井然的查經班後來名為「神聖會」(The Holy Club)。這個查經班,稱為「循道派」(Methodist),就是從他們那種秩序井然、循規蹈矩的查經方式而起的。衛斯理最後成為 循道會的創始人。在他前往美國途中,衛斯理深深被莫拉維(Moravians)信徒的信心感染。他回到英國,又遇到另一個莫拉維的弟兄,名叫貝勒爾(Peter Bohler),他就是領衛斯理認識,單憑在基督裡的信心就可得救的人。這次經歷可以說是衛斯理真正的悔改。自此以後,他就宣講一個新的信息:單憑信心就得著救恩。在以儀式為重的英國教會,這信息十分不尋常。衛期理又與以前另一位「神聖會」的成員懷特菲爾德(George Whitefield),四出傳道﹔足跡所及超過250,000哩,宣講的講章超過40,000篇。衛斯理的復興運動,令亞米紐斯的教義又傳回英國去。
亞米紐斯神學的教義觀點
亞米紐斯的教義廣泛在今天不同的團體中流傳:路德宗、衛理宗、聖公宗(Episcopaliauns)、安立甘宗(Anglicans)、五旬節宗、自由意志浸禮派(Free Will Baptists)教會,和大部分靈恩派及聖潔運動的信徒。本處所臚列的教義,只能代表一般的亞米紐斯主義(特別是衛斯理派所持的觀點)﹔但個別宗派與團體,對亞米紐斯主義所持的重點各有不同,某會某派所執的,可能不同於另一會另一派。
我們不會討論所有基督教信仰的基要教義,只探討那些特別已成為亞米紐斯主義特徵的教義。
抗辯文(Remonstrance)
1610年,亞米紐斯的一群跟隨者,為了對抗加爾文思想,就臚列了五項教義條文,稱為「抗辯文」。抗辯文強調以下五項要點:(I)有條件的預定是基於神的預知﹔(II)基督的死是普世性的﹔他為每一個人而死,他受死代贖的功效不只發生在信徒身上﹔(III)得救的信心不可能與聖靈的重生分開﹔(IV)神的恩典是可以抗拒的﹔及(V)雖然神賜恩典讓信徒得蒙保守,但聖經中不太清楚提到,信徒是永遠不會失落的。抗辯文的五項內容詳情如下:
第一條:揀選是根據預知(election based on foreknowledge)
神在創立世界以先,已經定下永恆的旨意,就是藉著他兒子耶穌基督去拯救那些墮落犯罪的人,並靠著聖靈的恩典,保守他們相信聖子耶穌,又持守這信心,直到末了。另一方面,讓那些無可救藥、不信的人留在罪中,在震怒之下﹔並定他們的罪,叫他們與基督分離。這是根據約翰福音五章36節所說的:「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的身上。」此外還有其他的經文作為根據。
第二條:無限的贖罪(unlimited attonement)
世界的救主耶穌基督曾為所有人及每一個人受死,又藉著他在十字架上的死、使他們救贖和赦罪﹔但除了信徒,沒有人可以享受罪的赦免。這是根據約翰福音三章16節:「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約翰壹書二章2節又說:「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
第三條:無能的本性(natural inability)
人不能拯救自己的,也沒有運用自由意志的能力,正如人在背道和罪惡的狀態中,不能靠自己的思考、渴望和實行真正的良善(正如信心所作的)﹔除了在基督裡,藉著聖靈,從神重生,令心意、傾慕、意志和所有的能力都更新,才能正確理解、思考、渴望和實行真正的良善。這是根據約翰福音十五章5節基督的話:「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
第四條:先前恩典(prevenient grace)
這種神的恩典是引發、維繫,並且成就一切良善。重生的人若得不到神恩典的幫助、醒覺,去跟隨神,與神合作,就不能思想、渴慕或實踐善行,也不能抵抗邪惡的試探。所有善行、善事,都歸於神在基督裡的恩典。但恩典的運作,並不是不能抗拒的,正如聖經所記載的,有不少人就曾聖抗拒聖靈。使徒行傳七章和其他經文都有記載。
第五條:有條件的保守(conditional perserverance)
那些靠著真信心歸於基督,有聖靈居住的人,都有完全的能力去和撒但、罪惡、世界和自己的肉體爭戰,並且得勝﹔如人所知,那是因為靠著聖靈的幫助而成的﹔而耶穌基督更會在人遇到試探時,伸出援手,只要人願意面對爭戰,願意接受他的幫助,而不是停滯不前。基督會保守他們不致跌倒,讓他們不因撒但的詭計而被誤導,或從基督的手中失落,這是根據約翰福音十章28節基督的話:「誰也不能從我的手裡把他們奪去。」但究竟他們會否因為無知、離棄當初在基督裡的生命,或回到現今邪惡的世界裡,轉離聖潔的教訓,失去良知,失落恩典﹔這些都必須得到更多聖經的根據,我們才可去教導眾人。
原罪
亞米紐斯教導有關原罪的教義,他說原罪影響了整個人,使人欠缺了一切良善,遠離神的恩典,繼續行惡。罪和死是藉著亞當的罪進入世界。死亡的刑罰臨到所有人,是因為人的內心狀況,而不是因為罪歸與人。此外,由於所有人是亞當的後裔,故此都承受了一種敗壞的人性,但這並不是說罪在律法上歸與人。抗辯文宣稱:「我們沒有根據說,亞當的罪歸與他的後裔,所以神因亞當所犯的同一項罪,而定他的後代為有罪。」。
亞米紐斯的立場和約翰衛斯理也有不同。「亞米紐斯認為,縱然我們的本性敗壞,神讓我們仍能與他合作,是出於神的公義。若沒有這個,人就不用為自己的罪行負責任。」而衛斯理則認為,人與神合作的能力,是藉著「神賜給所有人的先前恩典,這是基督為全人類普世性救贖的第一種果效。」亞米紐斯根據羅馬書三章16節說,基督白白的恩典將咒詛和定罪從人身上除去,沒有人因為原罪或原罪的後果而被定罪。「人現今不再因為自己的敗壞本性而被定罪,雖然這種敗壞就是罪的本質。它所當受的譴責,已藉著基督白白的恩典而除去,人單單因著自己的過犯而被定罪。」
亞米紐斯主義雖然承認有原罪和敗壞,但它也說,原罪的影響已藉著神的恩典,在每個人身上除去和撤掉,令罪人可以主動地回應神,或在救恩上與神合作。沒有人是因為從亞當那裡承受了罪,或因敗壞的本性而被定罪﹔人定罪只因為自己所犯的罪。
亞米紐斯教義(抗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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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義 | 解釋 |
揀選是根據預知 | 神揀選他所知道,會按照自由意志相信基督並且持守信仰的人。 |
無限的贖罪 | 基督在贖罪工作上,為全人類安排了救贖,讓全人類能以得救(saveable)。基督的贖罪只對相信他的人發生功效。 |
人的本性無能 | 人不能救自己,必須由聖靈賜予新生。 |
先前恩典 | 聖靈預備的工作令信徒可以向福音有所回應,並且在救恩中與神合作。 |
有條件的保守 | 信徒得著賦予的能力,去過得勝的生活﹔但信徒可能離開恩典,失落救恩。 |
揀選與預定
亞米紐期將預定的教義(神指定一些人得救),解釋為神的預知。因為神知道誰會揀選他,而這些人就是神所預定的。他也將預定的教義解釋為神知道那些人不單會相信,而且會堅守信仰。亞米紐斯論到個別信徒所蒙的揀選,他說:「神的旨意是根據神的預知,即是說神從亙古以前已經知道誰會相信,這是根據他借先前恩典,所賜予人的悔改和信心﹔神也知道誰會倚靠後來的恩典而堅守信心﹔誰不會相信,誰不會堅守。」。
亞米紐斯的預定論,包括了所有人類﹔定義如下:
「神的旨意是拯救人類脫離全然敗壞的境況。神不是武斷和濫縱地,只將救恩賜給一些人。預定的範圍包括所有人,但預定的條件單單就是相信耶穌基督的人。」。 亞米紐斯說,人蒙揀選得永生是基於相信基督。這不是出於神武斷的抉擇,反之,這是根據人對福音的回應。
先前恩典(Prevenient Grace)
先前恩典就是神賜給所有人的一種「預備的」恩典,讓人能回應並接受福音。先前恩典可以定義為:「人的靈魂進入救恩大門之前的第一步,或預備的救恩(preparatory grace)。這是聖靈向在罪中無助的人所施的恩典。對有罪的人,這可稱為恩慈﹔對無能力的人,這可稱為能力。因此先前恩典可以界定為,在生命完全重生之前所彰顯的神聖工作。」 這可導致神人合作說(synergism),就是人和神在救恩上是「一起工作」(working together),或一種「合作行動」(cooperative action)。由於神施行先前恩典,亞當的罪所遺傳下來的影響,便改變過來,令人可以用信心向福音回應。人可以憑自由意志,接受或拒絕福音,以及神的恩典。「由於從原罪之中復甦,人可以開放接受在耶穌基督裡白白賜下的恩典。人可以恢復與神親密而不受破壞的關係。」 亞米紐斯思想體系中的恩典,可以總括為如下數點:(1)全然敗壞的人是全然無能的﹔(II)由於無條件的贖罪,這種本性的狀況,在某意義上也是一種恩典的狀況﹔(III)恩典是延續的,這卻不同於加爾又所區分的普通恩典(common grace)和有效恩典(efficacious grace)﹔(IV)神人合作說也就是恩典和自由意志的互相合作﹔及(V)人有能力最終抗拒神白白賜下給他的恩典。」。
自由意志
先前恩典和自由意志之間,是應該有關連的。威利(Wiley)引述了四個關於先前恩典和自由意志的命題。 (I)先前恩典是施行在普通人(natural man),或說是墮落的人身上。這種恩典是施行在他整個人的身上(entire being),而不是在他某種特性或能力之上。。。(II)先前恩典使人成為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主體。人的墮落並沒有失去神的形象,也沒有破壞他全人的任何能力。他的墮落也沒有破壞他的思考能力(這是屬於認知性方面)﹔也沒有破壞他的感官能力(這是屬於感性方面)當然,它也沒有破壞他的意志能力(這是屬於意欲方面)。(III)先前恩典更進 一步施於被奴役的人。。這種奴役不是絕對性的,因為人的靈魂清楚知道自己受捆縛,也想擺脫捆縛。。恩典是必須的。。令靈魂向真理醒覺。。並進一步影響惑感情,令人的心傾向真理。(IV)人的意志與聖靈的原初恩典(originating grace)繼續合作,將先前恩典與拯救恩典直接合併。。。亞米紐斯認定,藉著聖靈無條件叫地臨到所有人的先前恩典,人的道德生活從最初開始,就有著自由主體(free agency)的能力及責任了。 總結而言,亞米紐斯的教導是:人的墮落並沒有破壞人的選擇能力。先前恩典令人看見自己屬靈的需要,令他能選擇救恩。威利強調,恩典在交互作用中是最為重要的。
救恩的條件
得救的信心包括以下四項事情:「(I)對罪的覺醒﹔(II)藉著叫人知罪,和感動人的聖靈賜予先前恩典,人便能轉向神﹔(III)悔改認罪,就是承認罪人與神的恩典分離,並且遵守共同立下的新約﹔及(IV)個人接受在耶穌基督裡的新生。」
人在救恩中的責任包括知罪、離罪、轉向神和信靠基督。衛斯理約翰強調,悔改和相信構成了「得救的信心」。衛斯理的信息是要求人「悔改和相信」。悔改含有改變之意,衛斯理稱它為,「心意從一切的罪中(all sin)轉向完全的聖潔(all holiness)」。悔改包含除掉罪,和生命的轉變。悔改是包括行動的,按衛斯理所言,先悔改後信心。
衛斯理又說:「相信福音之前,我們必須悔改。在我們能真正倚靠基督之前,必須先脫離自我的依賴。我們須將一切的自義和自信棄掉,才能對他產生真正的信靠。我們須先被拯救,離開對自己的信賴,才能信靠他所作的和所受的。」
衛斯理為得救信心所下的定義,有以下三方面:(I)信靠神的恩慈和赦免﹔(II)接受信徒生命的確據,舉例說,相信耶穌為神的兒子﹔(III)信賴基督,將生命的方向轉過來,以基督為主。對衛斯理來說,相信最終的表現是順服。這說法和今天的亞米紐斯主義相符﹔他們強調行為,作為救恩的重要條件。
贖罪的含義
亞米紐斯派都持定從治理觀(governmental view)看基督的死。那是格魯希烏(Grotius)的教導,認為基督的死不是為罪人贖罪,只是滿足神治理,或公義上的需要。基督不是為人類而死,而是作了一個「象徵抵償」(token payment),以滿足神的管治。神因此放下律法的要求,赦免罪人,因為他的管治已得到維持和尊重。
贖罪的範圍
亞米紐斯派教導,基督的贖罪是普世性的。「這不是說,所有人都是無條件地得救,而是說基督的奉獻,已滿足了神聖律法對於拯救所有人的要求。」
基督的贖罪是為每一個人的,足以讓每一個人都得救(雖然不是所有人都得救了)。聖經著重普世性的救贖(約三16至17﹔羅五8、18﹔林後五14至15﹔提前二4,四10﹔來二9,十29﹔彼後二l﹔約壹二2,四14)。由於基督為所有人贖罪,福音是要向所有人宣講(太二十八l9﹔可十六15﹔路二十四47)。
亞米紐斯教導,贖罪的益處包括以下所說的。 (1)人類繼續存在。若說神容許全人類不斷在罪和敗壞中繁衍昌盛,而沒有為他們安排救恩,這是難以接受的。。(II)所有人都恢復了可得救的狀態(state of salvability)。贖罪功勞無條件地賜給所有人(白白的恩典),這包括了聖靈的光照、責備和定罪。人不但受到考驗,也得到聖靈恩惠的扶助。。(III)夭折者的救恩:我們需肯定贖罪工作,是使夭折的人得到真正的救恩。
救恩可以失落
亞米紐斯派認為信徒是會失去救恩的。雖然亞米紐斯本人沒有清楚說明信徒會失落救恩,但他的結論是依循這個方向的。亞米紐斯說,人靠恩典得救,但得救也關乎他的自由意志。意志一直是自由的。亞米紐斯說,在信仰的持守中,自由意志需同時發生作用,不然信徒會失落救恩。
「在蒙神的恩典保守時,自由意志需同時發生作用。自由意志有能力抗拒所賜予的恩典,和拒絕後施恩典(subsequent grace),因為恩典不是神無所不能的作為,而是可以被人的自由意志拒絕的。」
衛斯理約翰教導,信徒的「信仰和良心可以破滅(shipwreck of faith and a good conscience)﹔他有可能跌倒,不但是失敗跌倒,而且可能是最終跌倒,永遠滅亡」。關於個人失落救恩,所根據的經文是:路加福音十三章14節﹔歌羅西書一章29節﹔提摩太后書二章5節﹔希伯來書六章4至6節﹔彼得前書一章10節。
亞米紐斯神學的評價
亞米紐斯強調幾項要點,他強調人的責任無疑是合乎聖經的:人必須相信才能得救(約三16﹔徒十六31等)。如果人不肯相信,他就失落救恩(約五40,七17)。亞米紐斯所說普世性的贖罪,也是合乎聖經的(提前四10﹔彼後二l﹔約壹二2)。
但亞米紐斯也有兒項論點需加以檢討。(I)亞米紐斯否定罪的遺傳﹔他認為沒有人因為原罪而永遠被定罪。人被定罪是因為自己所犯的罪。這說法與羅馬書五章12至21節有異。 (II)雖然有解釋上的不同,亞米紐斯派一般都相信始祖的墮落帶來很大的影響,但先前恩典把這些影響除掉了使人可以在救恩之中與神同工。但聖經沒有說明先前恩典清楚的根據。 (III)亞米紐斯派教導,人的墮落並沒有破壞人的自由意志﹔再者,他們說先前恩典運行在未信者的心裡,令他以意志的行動,在救恩上和神合作。不錯,人是需要為福音的回應負責任(約五40),但人的意志已因著人的墮落而受了影響(羅三11至12﹔弗二l)﹔人需要神的恩典才能得救(弗二8﹔徒十三48,十六14)。 (IV)亞米紐斯派將神的預定,訴諸神對人行動的預知。他們強調,神事先知道誰會相信,他就揀選那些人。按亞米紐斯主義,揀選和預定都是根據信心。「預知」一詞(希臘文prognosis)基本上是與揀選相同的(比較羅十一2﹔彼前一20)。神所預知的內容,是來自事前的計畫,而不是根據事前的資料。 (V)亞米紐斯強調人在救恩中的參與和責任:知罪、離罪、悔改、認罪和相信。對亞米紐斯主義來說,悔改包括行動的轉變,摒棄罪,而聖經中「悔改」(希臘文 metanoia)一詞,意思就是「心意轉變」。雖然強調人的責任是十分重要,但救恩也有多方面的條件﹔過於著重人的責任,就很容易消減了只靠恩典得救的重點。不少經文都強調救恩的唯一條件是在基督裡有信心(約三16、36﹔徒十六31﹔羅十9等)。 (VI)亞米紐斯教導,信徒是會失去救恩的,因為人的意志一直是自由的。人可以選擇犯罪,放棄他以前對基督的信心。這觀點是建立在一些容易引起爭論的經文上,如希伯來書六章4至6節和彼得後書二章20至22節。但聖經清楚強調,信徒今天所得的永生(約三16﹔約壹五11至13)是永遠的,並且因著基督所作的(羅五l,八l),可在基督裡穩妥保存(約十28)。
加爾文神學和亞米紐斯主義的對比 | ||
教義 | 亞米紐斯主義 | 加爾文神學 |
敗壞 | 因著人的墮落,人承受了敗壞的本性。先前恩典能除掉亞當的罪所帶來的罪咎和定罪。 | 因著人的墮落,人已全然敗壞,死在罪中。他不能拯救自己。因為人已死在罪中,所以需要神的救恩。 |
罪歸於人 | 神不是將亞當的罪歸於全人類,但所有的人卻因著亞當的墮落,承受了敗壞的本性。 | 由於亞當的過犯,罪就臨到全人類,因此所有人都生在罪中。 |
蒙揀選 | 神揀選他所知道會按自由意志相信的人。揀選是有條件的,是根據人信心的回應。 | 神無條件地從亙古就選擇一些人得救。揀選不是根據人將來的回應。 |
基督的贖罪 | 基督為人類而死,讓全人類可以得救。他的死只對那些相信的人發生功效。 | 神定意基督要為所揀選的人而死。由於基督不是為每一個人而死。只是為那些蒙揀選得救的人死,他的死是完全成功的。 |
恩典 | 藉著給所有人的先前恩典或預備性恩典,人能夠與神合作,回應神的救恩。先前恩典能改變亞當的罪所帶來的結果。 | 普通恩典臨到全人類,但不足以拯救每個人。神施行不能抗拒的恩典,將他所揀選的人召來,令他們願意回應神。 |
人的意志 | 先前恩典是賜給所有人,在整個人的身上生效,給人自由的意志。 | 敗壞伸展到全人,包括人的意志。若沒有不能抗拒的恩典,人的意志就會受捆縛,不能按自己的能力向神回應。 |
蒙保守 | 信徒會離開恩典,失掉救恩。 | 信徒在信仰中蒙保守。信徒在救恩中穩妥,沒有一個會失落。 |
神的至高主權 | 神按照人的自由意志與回應,限制他的管治。他的計畫和他對人回應的預知有關。 | 神的至高主權是絕對的,和沒有條件的。神根據他旨意所喜悅的,決定一切事情。他的預知是根據事前的計畫,而不是根據事前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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