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5日 星期三

荷蘭宣教師與公司關係的分和

 

    根據Blusse'的意見,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De Ver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初來台灣時,只計劃將台灣作為倉儲地,它貿易的焦點完全在中國和日本。因此,公司對原住民的政策是「不干擾」(non- interference)的立場。162623日,印度總督在致十七人董事會的信函中,曾說明他對台灣住民的態度。卡本特總督(Governor- General De Carpentier)說:

    在本地(台灣)的住民方面,我們的人保持和他們良好的關係和友誼,並不是說我們可以得到多少利益,而是為了不讓他們對我們 採取對立的立場。畢竟,他們是難以駕馭的、野蠻的、心地不良的、懶惰和貪心的民族。

    但在與原住民相處一段時間之後,甘治士牧師則有不同的看法。在他致努易茲長官的信備忘錄中說:

    因此我已描繪出,我誠摯地認為公司應該進行的步驟。如果依照這樣去作,公司不僅可以由此地得到許多的利益,並且可藉此讓他們知道真正的信仰,並且可以根除偶像崇拜和邪惡的行為。

    公司最初的態度是相當消極的。與積極的宣教師比較,可以看出,雖然名義上宣教師是公司的職員,但與公司之間卻有著截然差異的態度。Blusse'認為,牧師鼓舞公司擴張領域的目的是為了讓教區隨之擴大,並且荷蘭領地的擴大,會帶來安定的政治氣氛,這有助於傳教工作的推廣。宣教師的態度和公司的態度之間有落差,這個落差可以是推動公司擴張的動力,也可以是造成公司和牧師之間衝突的主因。牧師和公司之間的關係可說是錯綜複雜的,因為在台灣同時有著兩套系統在運作:一是行政系統,另一是教會系統。一位牧師之上有教會系統的大員小會、巴達維亞小會、阿姆斯特丹中會,甚至還有南、北荷大會。在牧師之上的行政系統,則是行政長官及評議會、巴達維亞印度總督及評議會、以及十七人董事會等機構。

    在虞魯提所編的檔案中,牧師可以對這些機構發出信函,因此一位能力強的牧師可以利用這些機構層級中與自己關係良好的管道處理爭議。但是,教會與行政系統之間的關係,並不一定是平行的關係,因為行政系統一直試圖將教會系統納於其下管理。此外,牧師在名義上還是公司的職員,所以在1651年以前宣教師除了傳教以外,還要兼行俗吏的工作。行政系統收編教會系統的工作,當然會遭致具有傳教使命感的牧師之反彈,兩者之間衝突的最高點是倪但理牧師(Rev. Daniel Gravius) 和台灣長官菲爾伯(Nicolaes Verburg)之間的衝突。

甘治士牧師與理加(Dika)事件

    當甘治士來到台灣的時,先在熱蘭遮城從事神職工作一段時間後,之後很快就進入新港社。他在那裡搭建竹寮,並向西拉雅人學習語言。為什麼新港人願意讓甘治士牧師居住在他們當中?這純粹是政治上的考量。因為在當時西拉雅的部落之間經常有戰爭,因此如果能有一、二個荷蘭人住在他們當中,那麼荷蘭殖民政府自然會因為保護荷蘭人的緣故而保護新港社。

    當時台灣長官努易茲曾拜訪新港社,答應給予新港社如此的保護,如果新港社人接受甘治士牧師傳給他們的教義。他也贈送新港社的「頭人」肉、飲料、以及三十批康甘布,並告訴新港社的頭人說這是甘治士牧師所贈。

    但是,到了1629 1月,整個情況有了變化。努易茲長官帶了一群武裝的兵士要逮捕新港社的人:理加(Dika)和他的十五位同伴。當時甘治士牧師正好奉命返回熱遮蘭城兩星期,主持荷蘭人的聖誕聖餐禮拜。根據努易茲的說法,理加和他的伙伴在一年前前往日本,造成荷蘭很大的傷害。而理加和他的伙伴早以聞風躲藏,努易茲長官威脅新港人說,若六天之內不交出理加和他的伙伴,荷蘭人將要對新港社宣戰。六天之後,努易茲果真帶著更多的軍隊再次來到新港社,但新港社民早已攜家帶眷躲進附近的叢林裏,只剩下一些老人仍留在社中。看到這種情形,努易茲改變計劃,對那些留下來的老人宣佈,要依照新港社人的習俗懲罰他們,要他們賠償三十頭豬、每一家十包米,還要為荷蘭人蓋一座屋舍,並摧毀前往日本的理加及其伙伴等人的屋舍。

    同年226日,當甘治士牧師得到長官的同意回到新港社,發現一切都已改變,許多逃跑的居民不再回來。而其他尚留住村中的人也不再拜訪甘治士牧師所居住的地方,因為他們不再信任甘治士牧師,對他非常的疑懼。這就是甘治士牧師所描述的「濱田彌兵事件」中所牽涉到台灣長官與宣教師之間衝突的面貌。

    由理加事件我們可以看到,基本上荷蘭東印度公司是贊成,並且願意協助教會對西拉雅人的傳教工作。但是,當傳教的工作牽涉到與公司利益衝突的時候,是以公司的利益為優先考量的。因此,原本是欣欣向榮的宣教區(在1628年聖誕節以前,已有一百一十名老人與年輕人能背誦主禱文,並能流利地回答一些基本的教理),在短短的半個月之內,這一切的成果就化為烏有。

    由新港社、傳教者、和公司三方面來看,原先新港社眾和宣教師都需要殖民政府的協助,因此三者的合作關係是融洽的,但這種關係很容易就因公司利益而受到危害、破滅。夾雜在公司與新港社之間的甘治士牧師,則須擔起關係破裂後,再次將之彌合的角色。但是,甘治士牧師也不是默默地承受這一切的苦果。他越級向印度總督柯恩(Governor-General Coen)報告這一切事情的經緯,而且在書信中頗有抱怨台灣長官努易茲之意。或許甘治士牧師是希望利用台灣長官的上級,來給予一些壓力,以避免類似的事件再度發生。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傳教人員與殖民地官員之間的分合與張力。

尤羅伯牧師與麻豆的爭伐

    1629年麻豆社民殺害六十名荷蘭士兵,對麻豆社的人來說,這是一件非常成功的屠殺。沒有人因而受傷。十二日後,台灣長官普次曼(Putmans)來台,接替前任長官努易茲,由於普次曼剛到,對整個情況尚不熟悉,未立即採取行動。受到麻豆社襲擊成功的影響,麻豆社及其附近的「番社」瀰漫著一股反荷的氣氛,並且時常騷擾領有荷蘭執照的中國人。由於情況愈演愈烈,普次曼長官請求印度總督布勞爾(Governor-Genaral Brouwer)派遣軍隊,並且由尤羅伯牧師出面招集新港社眾,決定於16351123日以聯軍的形式出發,攻擊新港社的宿敵麻豆社。

    攻擊隊伍首先來到目加溜灣社,由尤羅伯牧師召集目加溜灣社的長老,並加以勸降。25日,隊伍回到新港社。目加溜灣社的長老隨即趕到,表明歸降順服之意。26日,麻豆社派遣一名年老的中國人,至新港社求和。尤羅伯牧師出面接待,由普次曼在背後下達命令。同日,蕭壟社社民兩人前來,代表麻豆社,帶著矛與日本手斧,暗示承認荷蘭對麻豆社的主權,並放棄武器投降。27日,靠山邊的大武壟社,也送來矛,表示歸順之意。同日,又有兩名麻豆社的長老來訪,表示歸順之意,由尤羅伯牧師帶入教堂,他們表示反悔以往的惡行,並請求尤羅伯牧師為他們說項,在長官面前替他們求情。29日,荷蘭長官與麻豆社訂立合約。

    由麻豆社的征伐,我們可以看到傳教者與殖民政府關係的另一種模式。在這種模式中,殖民政府與傳教者是合作的關係。在麻豆事件中,傳教者與殖民政府的利害關係是一致的,一個安定的政治環境對傳教工作的推展,是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對於普次曼遲遲未決定攻擊麻豆社,宣教師們在書信中表達不滿。

    我們的國家成為被嘲弄的對象,在麻豆受難者的頭骨被斬示在台上,作為凌辱戲弄之物。在宴會當中,他們以摹仿這些受難者在河邊痛苦的呼喊來取樂。我們的國家成為被嘲弄的對象。

    所以當普次曼決定攻伐麻豆社時,尤羅伯牧師扮演著積極的角色。這也是讓許多人認為宣教師是殖民政府的打手。在征伐麻豆社的事件中,可以看到尤羅伯牧師,扮演著台灣長官白手套的角色,由他們來召集新港社眾,商訂征伐事宜,歸降者也由他們接待。有時他們也替「番社」向台灣長官求情。很有趣的是,有關征伐麻豆社,以及次年平定南部各社的報告,由尤羅伯牧師向十七人董事會提出。由此可知,當時傳教人員和殖民政府關係密切的程度。

倪但理牧師與菲爾伯長官之間的衝突

    16511024日,政務員(Commisioner)與台灣評議會寫給印度總督及評議會的信函中提到,在台灣的行政系統和教會系統之間意見不合。代表行政系統的台灣長官菲爾伯與前財務員德史諾(Dirk Snoucq)和教會系統的評議員揆一(Federick Coyett)、牧師倪但理、和哈伯宜(Happartius),以及整個大員小會有很嚴重的衝突。這衝突在荷蘭人的團體中,造成很大的傷害。

    這些意見不合,在團體中造成很大的騷動,帶來嚴重的傷害,幾乎沒有一個人可以倖免,也沒有任何對策可以因應。有一段很長的時間教會沒有舉行聖餐,台灣評議會和法庭也停止會議。人與人之間不能互相容忍,人們之間的愛消失了,變成冰冷的石頭。

    這個事件肇因於菲爾伯長官指控倪但理牧師,私自給予幾位在蕭壟社的中國人人頭稅單,而不知會台灣長官,並且在稅單上蓋上倪氏自己的戳記。菲爾伯判決扣發倪氏的薪水,罰款一千基爾德(guilder)荷幣,並將倪氏軟禁直到前往巴達維亞城為止<ref>Ibid.</ref>。其實發給人頭稅單,這是傳教人員的職權,並已行之有年。而台灣長官菲爾伯卻認為這權力應歸屬台灣長官所有。這一件事情可以看出,傳教人員從事行政事務,當職權與行政系統的職權重疊時,所產生的困擾,正如前述宣教師除了擔任傳教工作以外,尚需負擔俗吏的工作。包括收稅、審判、通譯等等。其實這些工作對許多傳教者來說,是違背他們的良心,他們也一直請求能免除這些工作。倪但理牧師與菲爾伯長官的衝突,是由人頭稅的問題產生,但隱含在這事件的背後因素,恐怕是行政系統企圖將教會系統納入編制有關。尤羅伯牧師在1643年設立蕭壟小會,其目的就是要讓在小會中的西拉雅人學會管理自己的教會,使教會本土化。該小會也曾與大員小會連署信函,向阿姆斯特丹中會報告教會的近況。但是蕭壟小會在尤牧師離開台灣不久後,被行政系統的台灣長官關閉,理由是沒有這個必要。

    在檢視教會對外的報告,原先由牧師負責。到1643年開始出現以小會名義發出的信函;到了1646年,則出現台灣評議會與大員小會的聯合決議錄。在該次的會議記錄中,記載著有關教理問答的討論。在該議錄中也決議小會的任何決定,必須報告台灣長官及評議會。由此可知,行政系統的勢力一步一步地干涉教會的事務。倪但理事件只不過對此趨勢一個微弱的反擊而已。

 

荷蘭宣教士之神學立場差異的矛盾與衝突

 

    荷蘭改革宗教在台的傳教工作,以1643年為界,可以劃分成兩個時期。這兩個時期的宣教,在教義上,基本上是不同的,前期以尤羅伯牧師(Rev. Robertus Junius)為代表,後期則以哈伯宜(Joannes Happartius)以及倪但理(Rev.Daniel Gravius)為代表。他們代表不同神學背景,並以彼此不同的神學思想編著「教理問答」。

    1643年,正是尤羅伯牧師結束在台工作,返回荷蘭之時。根據Kuepers的看法,荷蘭改革宗教會在台宣教的工作,可以分為五個時期:

(一)開創期(16271635),以甘治士(Georgius Candidius)為代表;

(二)奠基期(16361643),以尤羅伯為代表;

(三)轉型期(16431647),是衝突最大的時期;

(四)固定期(16471653);

(五)擴展期(16531661)。

    前期的甘治士與尤羅伯牧師,皆畢業於萊頓大學之宣教神學院,萊頓大學是基督教中較偏重於人本精神亞米紐斯主義(Arminianism),的大本營;而後期的牧師們所走的是屬於加爾文正統派的路線。因此可以說,荷蘭教會在1609年到1618年間的亞米紐斯主義爭論,並沒有因多特會議(Synod of Dort)的召開而宣告結束。相反的,這種爭論的戰線延伸到台灣,造成台灣教會前後期在傳教方法上截然不同的差異,也間接導致牧師間的衝突。

 

亞米紐斯主義(Arminianism)與多特會議(Synod of Dort

    荷蘭改革宗教會在神學上是受到創立者加爾文(JohnCalvin)思想的影響。而加爾文的思想又以「預定論」最為著名。素來,荷蘭有人本主義思想的傳統,因而當否定人在上帝計劃中的主體性地位的預定論和以人為主體的人本主義思想相遇時,衝突與對立便很自然的爆發了。

    亞米紐斯主義源自於來頓大學神學家,雅各亞米紐斯(Jacobus Arminius 15601609)。他原本在教會當牧師,因為質疑加爾文的「墮落前論」(Supra Lapsum)而提出「墮落後論」(Infra Lapsum)的教理,此舉引起教會間的爭議。

    所謂墮落前論,是指上帝預定誰會被選誰會被棄,然准許人類墮落的可能性,後來果然墮落,於是上帝從中揀選一些人得到拯救,而另外的人則是拒絕上帝的揀選者,在墮落後論中,人有選擇的意志。後來亞氏因而離開牧職,前往萊頓大學擔任教職直到亡故。

    亞米紐斯死後次年,他的繼任者艾屯波加特(JohanWtenbogaert)在官員阿爾頓巴內威(Johan van Olden-barneveldt)的支持下,發表了「抗辯宣言」。抗辯宣言有五條:

a)相信耶穌的拯救者可得救。

b)基督為所有的人死。

c)聖靈幫助人行真正的善。

d)上帝的拯救可以抗拒。

e)基督徒也有可能失去拯救的恩典。

    在這宣言中指出,預定論不是絕對的,它取決於人的回應,拯救是指向所有的人,所有的人原則上都能得救。而這恩典是可以被接受或拒絕的。因此亞米紐斯主義者又被稱為「抗辯派」(Remonstrance)。在抗辯宣言提出之後,正統加爾文主義隨即於次年(1611年),提出反抗辯宣言(Contra- Remonstrance),強調應回復至正統的加爾文信條。即拯救只臨到那些被揀選的人。人只能被動的接受上帝的恩典。

    亞米紐斯主義與正統加爾文主義者原本只是教義之爭,後來這個爭論滲入政治因素,使得此一爭論益形複雜。支持抗辯派的阿爾頓巴內威是荷蘭省的首長,在政治上主張各省自治,而他的政敵莫理斯(Maurice of Nassau)則主張中央集權制。在對外關係上,阿氏主張與西班牙和談而莫氏則主戰。反抗辯派則依附莫理斯。 1618年,莫理斯發動政變逮捕阿爾頓巴內威,嬴得勝利並在次年處死阿氏。挾著政治上勝利的餘威,正統加爾文主義者隨即召開「多特會議」來解決宗教上的爭端。16181113日在多特熱赫特(Dortrecht)召開會議,在議會中制定「多特教條」(Canon of Dort)並判定亞米紐斯主義者有罪。而且,此次的會議也決定,採用比利時信條(Belgic Confession)和「海德堡教理問答」(Heiderburg Catechism)作為荷蘭改革宗教會所使用的信條。由此可知,尤羅伯牧師繼任者廢除尤氏編著的《教理問答》背後的動機是教義的爭論。

 

來頓宣教師神學院(Leiden Missionary Seminary)與亞米紐斯爭論餘緒

    當聯合東印度公司成立後,開始派遣人員前往海外任職,這些職員的宗教生活便由軍中牧師(Chaplain)照料。而這些軍中牧師後來逐漸轉變成為海外異教徒傳教的宣教師。隨著海外殖民地的增加,傳教人員數量便明顯不足;由於海外各地對傳教人員的需求急迫,但有意願前往殖民地任職的牧師並不多,因此設立一所專門培養宣教師的神學院便成為刻不容緩之事。

    1614Delft議會提議設立一所宣教師神學院(Miss-ionary Seminary),來密集訓練海外宣教師,神學院最初設立於來頓大學(Leiden),經過一段時間後再移至海外殖民地。1622 4 1日,公司決議設立神學院並聘請來頓大學華留士教授(waleus)負責。由於華留士教授是一位宗教上敬虔,道德上自我要求嚴格之人,所以在課程的設計上,非常注重學生在道德和宗教信仰上的表現,並且將這種要求落實在生活上成為規則。來頓神學院的學生不准參加宴會、發誓、口角、打網球及飲酒,學生要守獨身,夜晚十時就寢,外出訪友須在九時前歸院,每週六日必須參加禮拜,每日有早禱和晚禱。但是,因為神學院在宗教信仰和道德上的嚴格要求,所以當來頓宣教師至海外殖民地,見到公司職員在道德上的敗壞時,必定有所指責,因而造成二者間的衝突。當甘治士於1625年到達第一個宣教據點,加禮曼丹(Coromandel)的摩鹿加(Molucas)後不久,開始批判當地東部印度公司職員的粗暴,並嚴詞譴責當地行政長官 Jasques Lefebre 的蓄妾行為。由於甘治士的正直使他遭到誣告,被解送到巴達維亞送審,後獲清白。

    來頓宣教師神學院成立十週年後,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決定將之關閉,公司方面的理由是在荷蘭已可找到足夠的牧師,因而此神學院已不再有需要。但觀諸前述的情況,恐怕是因為宣教師們與公司的磨擦才是導致公司將之關閉的主因。

    來頓大學的神學院成立的十年間,訓練許多優秀的海外宣教師,有名可查的有十二位而其中與台灣有關的是:甘治士(Georgius Candidius)、尤羅伯(RobertusJunius)以及花德烈(Jacobus Vertrecht)三位。由於來頓大學自1603年至1609年間有亞米紐斯擔任教席,在亞氏亡故之後,他的朋友艾屯波加特(Johan Wten-bogaert)及弟子依皮斯科皮烏(Simon Episcopius)將其思想詮釋發揮,編成系統,因而說來頓大學是亞米紐斯的大本營亦不為過。

    雖然1618年的「多特會議」判定亞米紐斯有罪,並且放逐了抗辯派的成員;但在1625年摩里斯亡後,亞米紐斯主義隨即捲土重來。而甘治士和尤羅伯在學時,正是這一神學論爭剛結束之時。因此他們定然受到亞米紐斯思想的影響。由於亞米紐斯主義強調人的意志自由,所以甘治士牧師在致行政長官努易茲(Nuyts)備忘錄中曾提及,以牧師誠實、道德和適當的生活來作模範,來影響西拉雅人。尤羅伯牧師則將十誡或教理問答內加入西拉雅人的生活習慣,讓西接雅人易於了解基督教信仰的內涵。尤羅伯牧師更改十誡的內容,這在基督教的歷史中可以說是絕無僅有的創舉。他的開放,甚至超越現今的基督教的教義。

    除此之外,在多特會議中規定,荷蘭改革宗教會所使用的教理問答為「海德堡教理問答」(Heiderburg Catech-ism)和「比利時信條」 (Belgic Confession)。但尤羅伯牧師並未將多特會議的決定付諸實行,相反的,他卻為西拉雅人編纂適合他們文化的教理問答。由此可知,在來頓宣教師神學院中受神學教育的尤羅伯和甘治士,受到亞米紐斯主義氣氛包圍熏陶下,認為在上帝的恩典之下,人仍有意志自由,來選擇接受或拒絕,所以傳教工作必須使用原住民所能了解的語言,並且要針對原住民的生活實況來調整或修改教理的內容。

    然而,甘、尤二氏的後繼者卻屬於正統加爾文主義者,他們認為受拯救的人上帝已經預定,人沒有選擇的權利,因此不需考慮宣教的方法。所以他們用和原住民的生活沒有什麼關聯的「海德堡教理問答」來作為信仰的準繩。

 

後期宣教師們與尤羅伯牧師的爭論

    尤羅伯牧師在1643年離開台灣返回荷蘭。同年10 7日,台灣小會(包括大員小會蕭壟小會)曾發出一封信函給阿姆斯特丹中會(Amsterdam Classis),報告教會的近況。在信中對尤羅伯牧師在台的工作成果大加讚揚,並計劃與歸荷後的尤羅伯牧師合作,由他訓練傳教人員。讓他們熟習西拉雅族的語言和風俗習慣。在該書信中,台灣小會也樂觀的認為這計劃將會使台灣教會的教勢獲得很大的進展。

    但是到1645年,台灣評議會(Formosa Council)致印度政府主席及評議會的一封報告書中,有了截然不同的評價。報告中認為在南部教會的信徒,他們只空有基督徒之名,因為他們只能背誦若干基督教的基本教理,卻不知其意義。在報告中也認為先前的成就所獲致的名聲只是一種自我誇耀而已。並且在台的宣教成果也被過度渲染。

   1646 81416日的《熱蘭遮城日記》中開始出現針對尤羅伯牧師所編的《教理問答》(catechism)提出批評,認為尤氏所編的問答會誤導信眾。而大員小會也認為尤氏所編的《基督教信仰要項》(Formulary Concerning the Christian Religion)不適用。816日大員評議會和小會的議錄,則針對尤羅伯牧師的教理問答討論修改的方案。

    原先提議,在《教理問答》各章節間插入解釋的文字。但旋即遭到小會主度的反對,他反對的理由是尤羅伯所編的《教理問答》過於拙劣,根本不適合台灣學校的使用。經過小會員的檢視之後,決定再編製一份新的《教理問答》。但是為了不要使用習慣尤羅伯《教理問答》的人發現《教理問答》作了巨大的變動,因此要求儘可能保留尤氏問答的某些文字。議錄中並指出,小會非常驚訝的發現,在經過很長的時間之後,台灣的住民並沒有得到比尤羅伯牧師《教理問答》更好的問答,而尤氏的問答已被認定是不適用的。

    由前述的文字可以得知,尤羅伯牧師受到亞米紐斯主義的影響,認為人有意志自由。因此當他在編纂《教理問答》時,修改或特別強調基督教信條中與西拉雅族風俗習慣較有關聯的教義。例如第一小教理問答第二、三問答:

問:有幾位上帝呢?

答:一位。

問:但你們的祖先卻說有許多神,他們對嗎?

答:我們的祖先錯了。

    又如十誡中第四、六、九誡,尤羅伯牧師也作了修改。尤羅伯牧師作這種修改的用意,是想藉由和原住民風俗習慣有關聯的教義的討論,來說服他們接受基督信仰。但是尤羅伯牧師的繼任者,由於在神學思想上偏向「正統加爾文主義」(Orthodox Calvinism),因此強調預定論。所以後來他們以「海德堡教理問答」作藍本來教導原住民。而海德堡教理問答是歐陸神學背景下的產物,與原住民的生活習慣無任何的關聯。這種差異,適度的體現出亞米紐斯主義論爭的戰場悄悄的延伸至台灣。除此之外,尤羅伯牧師在回荷蘭之後,曾數度指控在台灣的宣教師們,沒有盡責在宣教的事工上,這引發了後來尤羅伯牧師與整個大員小會的衝突。1645年台灣評議會的報告書中曾說:

    尤羅伯的數項指控對我們來說並不陌生,而我們只能說,如果這是發生於現在,我們是否會如其他人般的容忍他,特別當我們思及前任者為了避免各樣的麻煩和抱怨而息事寧人,以致遭受許多的痛苦。

尤羅伯牧師對台灣教會宣教師的指控,只能由台灣小會的答辯書中看出端倪。在164811 3日由大員小會致阿姆斯特丹中會印度委員會的書信中提到,尤羅伯指控台灣教會並沒有關注到使福音傳揚到未開化人中的使命,這使得先前經歷種種困難和努力所建立起來的教會面臨巨大的衰退。

    由這種種的資料可以知道,尤羅伯牧師離開台灣以後,台灣的教勢有了明顯的衰退,因此關心台灣教會的尤牧師曾在阿母斯特丹中會或南北荷的大會中指控台灣的宣教師們沒有盡責。而大員小會的宣教師們也提出反擊,除了說他們努力工作以外,另外就是指責尤羅伯牧師所編纂的《教理問答》非常不適用。因為他編的問答是草率編成的,所以無法供應西拉雅人健康的靈魂的糧食,相反的卻讓西拉雅人的靈魂生病、不健康。

    尤羅伯牧師和大員小會的爭論,在阿姆斯特丹中會的調解下,至1650年才告塵埃落定。雙方不再追究,握手言和。雖然尤羅伯牧師與後期宣教師們的爭論是以言和收場,但是傷害已經造成。這論爭的期間,宣教師們的士氣定然大受影響。並且由於神學思想的差異,以致於前後期有截然不同的傳教方法。在這種爭論和更改的過程中,解消了許多原先建立的成果,也浪費了許多的資源和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