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5日 星期三

荷蘭宣教士之神學立場差異的矛盾與衝突

 

    荷蘭改革宗教在台的傳教工作,以1643年為界,可以劃分成兩個時期。這兩個時期的宣教,在教義上,基本上是不同的,前期以尤羅伯牧師(Rev. Robertus Junius)為代表,後期則以哈伯宜(Joannes Happartius)以及倪但理(Rev.Daniel Gravius)為代表。他們代表不同神學背景,並以彼此不同的神學思想編著「教理問答」。

    1643年,正是尤羅伯牧師結束在台工作,返回荷蘭之時。根據Kuepers的看法,荷蘭改革宗教會在台宣教的工作,可以分為五個時期:

(一)開創期(16271635),以甘治士(Georgius Candidius)為代表;

(二)奠基期(16361643),以尤羅伯為代表;

(三)轉型期(16431647),是衝突最大的時期;

(四)固定期(16471653);

(五)擴展期(16531661)。

    前期的甘治士與尤羅伯牧師,皆畢業於萊頓大學之宣教神學院,萊頓大學是基督教中較偏重於人本精神亞米紐斯主義(Arminianism),的大本營;而後期的牧師們所走的是屬於加爾文正統派的路線。因此可以說,荷蘭教會在1609年到1618年間的亞米紐斯主義爭論,並沒有因多特會議(Synod of Dort)的召開而宣告結束。相反的,這種爭論的戰線延伸到台灣,造成台灣教會前後期在傳教方法上截然不同的差異,也間接導致牧師間的衝突。

 

亞米紐斯主義(Arminianism)與多特會議(Synod of Dort

    荷蘭改革宗教會在神學上是受到創立者加爾文(JohnCalvin)思想的影響。而加爾文的思想又以「預定論」最為著名。素來,荷蘭有人本主義思想的傳統,因而當否定人在上帝計劃中的主體性地位的預定論和以人為主體的人本主義思想相遇時,衝突與對立便很自然的爆發了。

    亞米紐斯主義源自於來頓大學神學家,雅各亞米紐斯(Jacobus Arminius 15601609)。他原本在教會當牧師,因為質疑加爾文的「墮落前論」(Supra Lapsum)而提出「墮落後論」(Infra Lapsum)的教理,此舉引起教會間的爭議。

    所謂墮落前論,是指上帝預定誰會被選誰會被棄,然准許人類墮落的可能性,後來果然墮落,於是上帝從中揀選一些人得到拯救,而另外的人則是拒絕上帝的揀選者,在墮落後論中,人有選擇的意志。後來亞氏因而離開牧職,前往萊頓大學擔任教職直到亡故。

    亞米紐斯死後次年,他的繼任者艾屯波加特(JohanWtenbogaert)在官員阿爾頓巴內威(Johan van Olden-barneveldt)的支持下,發表了「抗辯宣言」。抗辯宣言有五條:

a)相信耶穌的拯救者可得救。

b)基督為所有的人死。

c)聖靈幫助人行真正的善。

d)上帝的拯救可以抗拒。

e)基督徒也有可能失去拯救的恩典。

    在這宣言中指出,預定論不是絕對的,它取決於人的回應,拯救是指向所有的人,所有的人原則上都能得救。而這恩典是可以被接受或拒絕的。因此亞米紐斯主義者又被稱為「抗辯派」(Remonstrance)。在抗辯宣言提出之後,正統加爾文主義隨即於次年(1611年),提出反抗辯宣言(Contra- Remonstrance),強調應回復至正統的加爾文信條。即拯救只臨到那些被揀選的人。人只能被動的接受上帝的恩典。

    亞米紐斯主義與正統加爾文主義者原本只是教義之爭,後來這個爭論滲入政治因素,使得此一爭論益形複雜。支持抗辯派的阿爾頓巴內威是荷蘭省的首長,在政治上主張各省自治,而他的政敵莫理斯(Maurice of Nassau)則主張中央集權制。在對外關係上,阿氏主張與西班牙和談而莫氏則主戰。反抗辯派則依附莫理斯。 1618年,莫理斯發動政變逮捕阿爾頓巴內威,嬴得勝利並在次年處死阿氏。挾著政治上勝利的餘威,正統加爾文主義者隨即召開「多特會議」來解決宗教上的爭端。16181113日在多特熱赫特(Dortrecht)召開會議,在議會中制定「多特教條」(Canon of Dort)並判定亞米紐斯主義者有罪。而且,此次的會議也決定,採用比利時信條(Belgic Confession)和「海德堡教理問答」(Heiderburg Catechism)作為荷蘭改革宗教會所使用的信條。由此可知,尤羅伯牧師繼任者廢除尤氏編著的《教理問答》背後的動機是教義的爭論。

 

來頓宣教師神學院(Leiden Missionary Seminary)與亞米紐斯爭論餘緒

    當聯合東印度公司成立後,開始派遣人員前往海外任職,這些職員的宗教生活便由軍中牧師(Chaplain)照料。而這些軍中牧師後來逐漸轉變成為海外異教徒傳教的宣教師。隨著海外殖民地的增加,傳教人員數量便明顯不足;由於海外各地對傳教人員的需求急迫,但有意願前往殖民地任職的牧師並不多,因此設立一所專門培養宣教師的神學院便成為刻不容緩之事。

    1614Delft議會提議設立一所宣教師神學院(Miss-ionary Seminary),來密集訓練海外宣教師,神學院最初設立於來頓大學(Leiden),經過一段時間後再移至海外殖民地。1622 4 1日,公司決議設立神學院並聘請來頓大學華留士教授(waleus)負責。由於華留士教授是一位宗教上敬虔,道德上自我要求嚴格之人,所以在課程的設計上,非常注重學生在道德和宗教信仰上的表現,並且將這種要求落實在生活上成為規則。來頓神學院的學生不准參加宴會、發誓、口角、打網球及飲酒,學生要守獨身,夜晚十時就寢,外出訪友須在九時前歸院,每週六日必須參加禮拜,每日有早禱和晚禱。但是,因為神學院在宗教信仰和道德上的嚴格要求,所以當來頓宣教師至海外殖民地,見到公司職員在道德上的敗壞時,必定有所指責,因而造成二者間的衝突。當甘治士於1625年到達第一個宣教據點,加禮曼丹(Coromandel)的摩鹿加(Molucas)後不久,開始批判當地東部印度公司職員的粗暴,並嚴詞譴責當地行政長官 Jasques Lefebre 的蓄妾行為。由於甘治士的正直使他遭到誣告,被解送到巴達維亞送審,後獲清白。

    來頓宣教師神學院成立十週年後,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決定將之關閉,公司方面的理由是在荷蘭已可找到足夠的牧師,因而此神學院已不再有需要。但觀諸前述的情況,恐怕是因為宣教師們與公司的磨擦才是導致公司將之關閉的主因。

    來頓大學的神學院成立的十年間,訓練許多優秀的海外宣教師,有名可查的有十二位而其中與台灣有關的是:甘治士(Georgius Candidius)、尤羅伯(RobertusJunius)以及花德烈(Jacobus Vertrecht)三位。由於來頓大學自1603年至1609年間有亞米紐斯擔任教席,在亞氏亡故之後,他的朋友艾屯波加特(Johan Wten-bogaert)及弟子依皮斯科皮烏(Simon Episcopius)將其思想詮釋發揮,編成系統,因而說來頓大學是亞米紐斯的大本營亦不為過。

    雖然1618年的「多特會議」判定亞米紐斯有罪,並且放逐了抗辯派的成員;但在1625年摩里斯亡後,亞米紐斯主義隨即捲土重來。而甘治士和尤羅伯在學時,正是這一神學論爭剛結束之時。因此他們定然受到亞米紐斯思想的影響。由於亞米紐斯主義強調人的意志自由,所以甘治士牧師在致行政長官努易茲(Nuyts)備忘錄中曾提及,以牧師誠實、道德和適當的生活來作模範,來影響西拉雅人。尤羅伯牧師則將十誡或教理問答內加入西拉雅人的生活習慣,讓西接雅人易於了解基督教信仰的內涵。尤羅伯牧師更改十誡的內容,這在基督教的歷史中可以說是絕無僅有的創舉。他的開放,甚至超越現今的基督教的教義。

    除此之外,在多特會議中規定,荷蘭改革宗教會所使用的教理問答為「海德堡教理問答」(Heiderburg Catech-ism)和「比利時信條」 (Belgic Confession)。但尤羅伯牧師並未將多特會議的決定付諸實行,相反的,他卻為西拉雅人編纂適合他們文化的教理問答。由此可知,在來頓宣教師神學院中受神學教育的尤羅伯和甘治士,受到亞米紐斯主義氣氛包圍熏陶下,認為在上帝的恩典之下,人仍有意志自由,來選擇接受或拒絕,所以傳教工作必須使用原住民所能了解的語言,並且要針對原住民的生活實況來調整或修改教理的內容。

    然而,甘、尤二氏的後繼者卻屬於正統加爾文主義者,他們認為受拯救的人上帝已經預定,人沒有選擇的權利,因此不需考慮宣教的方法。所以他們用和原住民的生活沒有什麼關聯的「海德堡教理問答」來作為信仰的準繩。

 

後期宣教師們與尤羅伯牧師的爭論

    尤羅伯牧師在1643年離開台灣返回荷蘭。同年10 7日,台灣小會(包括大員小會蕭壟小會)曾發出一封信函給阿姆斯特丹中會(Amsterdam Classis),報告教會的近況。在信中對尤羅伯牧師在台的工作成果大加讚揚,並計劃與歸荷後的尤羅伯牧師合作,由他訓練傳教人員。讓他們熟習西拉雅族的語言和風俗習慣。在該書信中,台灣小會也樂觀的認為這計劃將會使台灣教會的教勢獲得很大的進展。

    但是到1645年,台灣評議會(Formosa Council)致印度政府主席及評議會的一封報告書中,有了截然不同的評價。報告中認為在南部教會的信徒,他們只空有基督徒之名,因為他們只能背誦若干基督教的基本教理,卻不知其意義。在報告中也認為先前的成就所獲致的名聲只是一種自我誇耀而已。並且在台的宣教成果也被過度渲染。

   1646 81416日的《熱蘭遮城日記》中開始出現針對尤羅伯牧師所編的《教理問答》(catechism)提出批評,認為尤氏所編的問答會誤導信眾。而大員小會也認為尤氏所編的《基督教信仰要項》(Formulary Concerning the Christian Religion)不適用。816日大員評議會和小會的議錄,則針對尤羅伯牧師的教理問答討論修改的方案。

    原先提議,在《教理問答》各章節間插入解釋的文字。但旋即遭到小會主度的反對,他反對的理由是尤羅伯所編的《教理問答》過於拙劣,根本不適合台灣學校的使用。經過小會員的檢視之後,決定再編製一份新的《教理問答》。但是為了不要使用習慣尤羅伯《教理問答》的人發現《教理問答》作了巨大的變動,因此要求儘可能保留尤氏問答的某些文字。議錄中並指出,小會非常驚訝的發現,在經過很長的時間之後,台灣的住民並沒有得到比尤羅伯牧師《教理問答》更好的問答,而尤氏的問答已被認定是不適用的。

    由前述的文字可以得知,尤羅伯牧師受到亞米紐斯主義的影響,認為人有意志自由。因此當他在編纂《教理問答》時,修改或特別強調基督教信條中與西拉雅族風俗習慣較有關聯的教義。例如第一小教理問答第二、三問答:

問:有幾位上帝呢?

答:一位。

問:但你們的祖先卻說有許多神,他們對嗎?

答:我們的祖先錯了。

    又如十誡中第四、六、九誡,尤羅伯牧師也作了修改。尤羅伯牧師作這種修改的用意,是想藉由和原住民風俗習慣有關聯的教義的討論,來說服他們接受基督信仰。但是尤羅伯牧師的繼任者,由於在神學思想上偏向「正統加爾文主義」(Orthodox Calvinism),因此強調預定論。所以後來他們以「海德堡教理問答」作藍本來教導原住民。而海德堡教理問答是歐陸神學背景下的產物,與原住民的生活習慣無任何的關聯。這種差異,適度的體現出亞米紐斯主義論爭的戰場悄悄的延伸至台灣。除此之外,尤羅伯牧師在回荷蘭之後,曾數度指控在台灣的宣教師們,沒有盡責在宣教的事工上,這引發了後來尤羅伯牧師與整個大員小會的衝突。1645年台灣評議會的報告書中曾說:

    尤羅伯的數項指控對我們來說並不陌生,而我們只能說,如果這是發生於現在,我們是否會如其他人般的容忍他,特別當我們思及前任者為了避免各樣的麻煩和抱怨而息事寧人,以致遭受許多的痛苦。

尤羅伯牧師對台灣教會宣教師的指控,只能由台灣小會的答辯書中看出端倪。在164811 3日由大員小會致阿姆斯特丹中會印度委員會的書信中提到,尤羅伯指控台灣教會並沒有關注到使福音傳揚到未開化人中的使命,這使得先前經歷種種困難和努力所建立起來的教會面臨巨大的衰退。

    由這種種的資料可以知道,尤羅伯牧師離開台灣以後,台灣的教勢有了明顯的衰退,因此關心台灣教會的尤牧師曾在阿母斯特丹中會或南北荷的大會中指控台灣的宣教師們沒有盡責。而大員小會的宣教師們也提出反擊,除了說他們努力工作以外,另外就是指責尤羅伯牧師所編纂的《教理問答》非常不適用。因為他編的問答是草率編成的,所以無法供應西拉雅人健康的靈魂的糧食,相反的卻讓西拉雅人的靈魂生病、不健康。

    尤羅伯牧師和大員小會的爭論,在阿姆斯特丹中會的調解下,至1650年才告塵埃落定。雙方不再追究,握手言和。雖然尤羅伯牧師與後期宣教師們的爭論是以言和收場,但是傷害已經造成。這論爭的期間,宣教師們的士氣定然大受影響。並且由於神學思想的差異,以致於前後期有截然不同的傳教方法。在這種爭論和更改的過程中,解消了許多原先建立的成果,也浪費了許多的資源和人員。

 

台灣教會史

  荷蘭時期    ,

荷蘭時期

    荷蘭時期的宣教士  ,

    荷蘭宣教士之神學立場差異的矛盾與衝突 ,

    荷蘭宣教師與公司關係的分和 ,

    荷蘭宣教師宣教師與西拉雅族  ,

荷蘭時期的宣教士

 

    Kuepers(古柏)的認為宣教師與公司之間的關係是相互利用,且有摩擦的。Blusse'(包樂史)則指出東印度公司本來對台灣並沒有興趣,是宣教師們為了福音的擴張,而刺激公司擴充其在台灣的領土。 Kuepers(古柏)在他的論述中說到:宣教工作為公司的殖民目標服務,在此範圍內,它掌管與原住民有關的大部份行政事務直到1651年,也在此範圍內,經由基督教和教育工作的擴展,它協助平定並教化原住民成為較佳的貿易伙伴。雖然,在台灣的教會不論在經濟上或體質上完全依賴殖民當局;但它仍是一獨立的機構,有它自己的領導者及目標並且以原住民的利益為先。

    Kueper(古柏)氏的說法中,我們可以知道教會與殖民當局間是處在一種互相利用但卻又互相矛盾的微妙關係之中。教會利用公司的經濟以及組織力量來協助教勢的擴展。但相對的,公司利用宣教師們對原住民語言和風俗習慣的嫻熟來協助政令的推行和領土的擴充。Kuepers的文章提供了一個極佳的角度,來分析荷蘭改革宗教會十七世紀在台的宣教活動;但事實上,在台的宣教工作不僅止於教會與殖民當局間的互動關係而已。我們不能忽略當中原住民所扮演的角色。教會除了與殖民當局間分合的關係外,它和原住民間也存在著合作與緊張的關係!它們間的緊張由宣教士與尪姨(Inib)間的鬥爭可以看出端倪。

    Blusse'的文章,由於他在語言上的便利,因此他使用了大量的荷蘭文史料,突破了以往只能完全依賴甘威廉牧師(Rev. William Campbell)資料的窘境。他認為荷蘭東印度公司領有台灣後,對台灣當地的評價很低,是宣教師們為了福音的廣傳,刺激殖民政府擴充其管轄權,因此宣教師們是荷蘭在台領土擴充的主角。他說:藉此可以擴大其宣教區並且他們也認為要成功的擴展福音,政治的擴張是必要的。

    Blusse'的說法中可以知道,荷蘭改革宗教會在台宣教時,教會與殖民當局間是合作的關係。換句話說,是教會利用殖民當局的力量來達到福音擴張的目的。雖然有時候宣教師與殖民當局間或有不一致之處,但基本上二者是合作的關係。

    Blusse'Kueper用「教會和國家」(church and state)的架構來分析荷蘭改革宗教會在台的宣教活動。雖然這掌握了大部份互動關係間的動力,但仍稍嫌不足。事實上,除了教會與殖民當局間的分合、宣教師與原住民間的張力等外在的衝突外,在宣教師間也有因神學立場的差異造成宣教方法的歧異而產生爭論的內在矛盾存在著。

    荷蘭改革宗的宣教師們,是在多重邊際的角色下扮演福音傳揚著的工作。而這種多重邊際的角色產生內在的矛盾,解消了許多努力的成果,這是一件殊多可惜之事。我們可以從當時教會組織與功能來瞭解宣教師的多重邊際角色。

    在台灣的荷蘭改革宗教會於大員設立一小會稱為大員小會(Tayouan Consistory),後來尤羅伯牧師(Rev.Robertus Junius)於1643年增設蕭壟小會(Soulang Consistory)。他說:「為了許多理由,我們不僅在大員,也在蕭壟成立一小會。會中的長老由我國民和土著中選出,為的是要讓這些土著的長老能熟嫻的管理他們的教會,我們不懷疑這將帶來非常有益的結果」

    所謂小會的組織是由教會的會員選出若干成為執事,再由執事間選出若干位成為長老,由長老所組成的組織稱為小會。小會的功能是執掌牧師的聘任事宜、聖禮(洗禮與聖餐)會員考核以及宗教教育等事務。

    根據虞魯提(Grothe J. A.)編著的《荷蘭佈教史料類綴》(Archief woode Geschiedenis der oude Hol-landsche )一書中,我們可以從教會間來往的書信知道神職人員接受大員小會的派遣,而大員小會則對阿母斯特丹中會(Classis of Amsterdam)負責,不過台灣教會的人事權則掌握在巴達維亞小會(Batavia Consistory)的手中,在中會之上,有北荷大會和南荷大會(North Hollandsynod & South Holland synod)。中會對小會負有派遣宣教師以及排解傳教人員間糾紛的責任<ref>尤羅伯牧師與大員小會間的糾紛是經由阿姆斯特丹中會排解而消弭。</ref>。而大員小會與中會間的連絡,往往是透過巴達維亞小會(Consistory of Batavia)轉達,小會對中會則負有定期報告教會近況的責任。

    就教會而言,它的組織獨立於東印度公司行政系統之外,享有獨立運作的地位。但由於神職人員由公司聘任,而神職人員對原住民語言和風俗習慣的了解,遠遠超越一般的行政人員,因此公司往往要求神職人員兼任公司的行政事務。到了後期,公司的行政系統一直企圖將教會系統完全納入其掌握之下。這造成了牧師與台灣長官間直接的衝突。我們可以進一步從神職人員的種類來瞭解教會的組織與功能。

   荷蘭改革教會名下與原住民教化有關的神職人員,計有牧師(Predy-kant)、候補牧師或教師(Proponent)、疾病慰問使或傳教師(Krankbezooker or Siecken-trooster),以及其他尚有在荷蘭人所設立的學校擔任教職者,稱為教師(Schoolmeester)。

    牧師(Predykant Minister)是由巴達維亞小會正式任命,派遣來台領導傳教事務。依照教會規定,牧師必須經過按手禮(Ordain)就職,才有權執行洗禮和聖餐等聖禮(Sacraments)。在台灣的牧師主要工作有三方面,即機關牧師或軍中牧師(Chaplain)、俗吏(Civil Offical)以及宣教師(Missionary)等三方面的事務。

    軍中牧師,照顧在台灣的荷蘭職員、職員眷屬以及荷蘭來台士兵,通常這一類的工作由初到台灣的宣教師擔任,因為他們尚未熟習原住民的語言;但有時荷蘭官員希望能力較強的牧師能留在大員城中主持禮拜。1635 3月普茲曼長官(Putmans Governor)致布勞爾總督(HendrikBrouwer)的報告中,曾提到甘治士牧師要求免除星期日前往大員主持荷蘭人的禮拜的責任。由此可知,荷蘭人的職責以行政力量來要求有能力的牧師留任在荷蘭人的教會主持禮拜。

    俗吏,在台灣的牧師名義上是公司的職員,也領取公司薪俸,當然公司會盡量安排許多的職務讓牧師兼任,因此牧師常常要兼任通譯、稅務員以及司法官的工作。宣教師,這是許多來台的牧師們期待擔任的工作,就是在原住民當中建立教會,使許多的原住民歸信。畢竟這才是牧師們獻身的目的。

    至於候補牧師(ProponentClerk in Holy Order)的來源有二,一為尚未完成神學院課程,未接受按手禮者,其二則是由疾病慰問使昇任,他們可能因為工作成績斐然,由牧師提拔擔任,為牧師最主要的助手。由於尚未接受按手禮,故無權舉行聖餐及洗禮,但他們有成為正牧師的可能。尤羅伯牧師曾提拔數位疾病慰問使成為候補牧師,如阿格里哥拉(Carolus Agricola)、馬其紐斯(AndreasMarkinius)、阿勒豪夫(Hans Olhoff)。

    此外,按照荷蘭改革宗教會編制,還有疾病慰問使(KrankbezookerSiecktrooster)。原來「疾病慰問使」的工作是在航行中的船上,擔任照顧患病者或為彌留之際的病人禱告。在貿易據點,他們教導孩童教理問答,當牧師外出時,代牧師宣讀週日禮拜的講道篇。由於沒有接受正式神學教育,因此不能主持聖禮或正式講道。在台灣,疾病慰問使常由退役士兵中選任,由於水準良莠不齊,因而常在道德上犯過而遭受處罰。

    最後,學校教師(SchoolmeesterSchool teacher)多由荷人兵士中選派加以訓練,使他們協助傳教者。除荷人之外,尤羅伯牧師也曾挑選五十名原住民,在蕭壟社加以訓練,這些人員來自附近村落,尤牧師以他自行編纂的三百五十三個問答作為教材。這些問答,基本上是根據基督教的基本教義和原住民的生活情境來編製,以便利於宣教的工作。

    總之,從上述神職人員的多重角色(宣教師、俗吏、軍中牧師)以及教會的小會組織,我們可看到宣教師與公司之間存在著糾葛不清的關係,一方面宣教師扮演者多重的角色,另方面所扮演的角色是介於教會與公司之間的邊際,因此,筆者認為十七世紀荷蘭改革宗教會的宣教師所扮演的角色,是一種多重邊際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