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日 星期日

荷蘭改教運動(1)

1. 荷蘭改教運動簡史

荷 蘭由17個隸屬西班牙統治的行省組成,範圍包括了今日的比利時與荷蘭。路德的思想很早就進入了荷蘭,瓦勒度派、門諾派、共同生活弟兄會、神秘主義、人文主 義、和加爾文等新教各派,都在這裡得到發展。1555年查理五世退位,將西班牙、荷蘭及義大利境內西班牙屬地的統治權,授與其子腓力二世。腓力二世為了要 使荷蘭與西班牙在政治與宗教上齊一,不僅將實權交給以紅衣主教格蘭維拉(Granvella)為首的樞密院,並且令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在荷蘭執行消滅異端 的任務。此舉引起貴族與中產階級大為不滿,武裝起義由此爆發。率領起義的是奧蘭治親王威廉(William of Orange)又被稱為沉默的威廉(William the Silent)。

1572年,起義軍奪得布利爾省(Brill),荷蘭主要的大城如西蘭(Zealand),弗立斯蘭(Friesland)以及烏特勒支 (Utrecht)紛紛響應。經過了長期的交戰,荷蘭北部七省終於在1581年成立了省會聯邦(United Provinces)。1609年,戰事結束,荷蘭邦聯獲得自主權,並於1648年,獲得西班牙承認其獨立。

在 此革命期間,加爾文派的教會亦逐漸在荷蘭成形。他們採用長老制度,海德堡教義問答(Heidelberg),和比利時信條(Belgic Confession)。1571年,全國總議會在荷蘭境外的艾姆頓(Emden)舉行。1573年,奧蘭治的威廉接受了加爾文主義。因著通商貿易的精 神,以及在獨立過程中對鄰國援助之需要,荷蘭的抗議宗對於各種不同的新教信仰極為寬容。他們允許天主教徒自由居住與謀生,允許重浸派信徒公開聚集,使得荷 蘭成宗教逼迫之人的避難之處。

2. 門諾會簡述(Mennonites)

門 諾西門(Menno Simon)生於1492年,原本是一位天主教的神父。門諾自述,他24歲在北荷蘭的鄉村中當天主教的神父時,從未碰過聖經,對餅杯也沒有認識。當他開始 研讀聖經後,便發現天主教的許多積習,都不符合聖經教訓。因此,他在1530年脫離了羅馬天主教,成為自由的福音派傳道人。之後,門諾聽見了重浸派遭逼迫 一事,深感稀奇。他殷勤查考聖經,發現聖經從未提及嬰兒洗禮。

1536年,門諾遇見了一些重浸派信徒,他們敬畏神,過清潔的生活,將閔斯特的暴力事件視為 畏途,厭惡世人的宗派紛爭,只單純的傳揚福音,並背負十字架。在他們的請求下,門諾加入了他們,堅負起牧養群羊的責任。

1537年開始,門諾四處探望並加 強這些分散各地的信徒,將他們再度召聚起來,建立教會。門諾自述:「我將身體和靈魂,都交在主的手中…照著神的聖言,給人施浸,盡自己的一點點恩賜,為主 作工,建造祂的聖城和聖殿,把失落了的石頭搬回原來該擺放的位置。」門諾反對以暴力對抗逼迫,他認為信徒應在這些沉重的試煉與苦難中,藉著基督的恩典,彰 顯神的性情;使那些自稱是基督徒的神學家,以及那些流人血的暴君蒙羞退後,站立不住。

門諾在荷蘭勞苦作工,1543年,門諾被人誣告為不法之徒,迫使他離 開荷蘭四處漂泊。幾年後,他獲得了阿福德(Count Alefeld)伯爵的庇護,得以在和勒斯坦(Holstein)的弗瑞森堡(Fresenburg)居住,並在那裡為重浸派信仰出版辯護文字。這些出版 品使得當權者對重浸派信仰稍有認識,因而緩和了對其的逼迫,使信徒獲得一些聚集的自由。

1559年,門諾在弗瑞森堡平安離世。

3. 加爾文派與亞米紐斯派的神學之爭

十五世紀中,荷蘭獨立運動結束,神學之爭立即在更正教會中展開。主要的分歧在於神學家們在選召和救恩的真理上意見分歧。一派以加爾文為首,主張無條件的選召和有限的救贖基督(基督只為選召者死)。另一派以來頓大學(University of Leiden)的神學教授亞米紐斯(Jacobus Arminius)為首,反對加爾文的觀點,這一派又被稱為「抗辯派」(Remonstrants)。

亞 米紐斯於1576年至1582年在黎頓大學受教,後被送至日內瓦深造。1588年,他回到阿姆斯特丹(Amsterdam)任牧師一職,不久後便進入來頓 大學教授神學。身為一位神學教授,亞米紐斯必須回答許多關於神的定旨與選召方面的神學問題。因此他開始質疑加爾文神學中的無條件選召,以及人對救恩的責 任。這樣的爭論首先是在黎頓大學校內,隨即蔓延至整個荷蘭更正教。加爾文派認為,人是全然墮落敗壞的,全然受罪的轄制,在得救的事上毫無用處。神在人墮落 之前,已經豫定好那些人蒙揀選。在人墮落之後,神就將得救的恩典僅賜給那些蒙揀選的人。亞米紐斯則是認為,人因著亞當犯罪而軟弱,但人有自由的意志揀選屬 靈的事。神並沒有在人墮落以先,就豫定揀選某些人。人的墮落乃是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在人墮落之後,神才進行揀選。

亞 米紐斯死後,艾頓波加特(Johan Wtenbogaert)接續他的工作,繼續發展其觀點。1610年,在官員阿爾頓巴內威(Johan van Olden-barneveldt)的支持下,艾頓波加特發表了宣告其信仰的「抗辯宣言」。抗辯宣言有五條:一,相信耶穌的救恩者可以得救;二,基督為所 有的人死;三,聖靈幫助人行真正的善;四,人可以抗拒神的救恩;五,基督徒有可能失去其救恩。因著這個宣言,他們得了「抗辯派」之名。抗辯派有荷蘭省長阿 爾頓巴內威的支持;人數居優勢的加爾文派,則有阿爾頓的政敵─莫理斯(Stadholder Maurice,1588-1625)的支持。這場神學上的爭執,很快就演變成了政治之爭。莫理斯主張召開國家會議,解決加爾文與亞米紐斯派的爭執。但是 省長阿爾頓卻以各省獨自處理宗教事務為由,拒絕莫理斯的提議。

1618年,莫理斯成功發動政變,逮捕了阿爾頓巴內威,並且隔年將他處決。政治上的勝利,使 得加爾文派隨即召開「多特會議」(The Synod of Dort)。該會議是改革宗教會有史以來最大的會議,來自荷蘭、英國、德國、瑞士等地的改革宗教會均出席參加。會議中一致通過拒絕亞米紐斯的決案,並《比 利時信條》和《海德堡教理問答》,做為荷蘭改革宗教會共用的教義準則。


亞米紐斯神學的評價


    亞米紐斯強調幾項要點,他強調人的責任無疑是合乎聖經的:人必須相信才能得救(約三16﹔徒十六31)。如果人不肯相信,他就失落救恩(約五40,七17)。亞米紐斯所說普世性的贖罪,也是合乎聖經的(提前四10﹔彼後二l﹔約壹二2)     

    但亞米紐斯也有兒項論點需加以檢討

(I)亞米紐斯否定罪的遺傳﹔他認為沒有人因為原罪而永遠被定罪。人被定罪是因為自己所犯的罪。這說法與羅馬書五章1221節有異。  
     
(II)雖然有解釋上的不同,亞米紐斯派一般都相信始祖的墮落帶來很大的影響,但先前恩典把這些影響除掉了使人可以在救恩之中與上帝同工。但聖經沒有說明先前恩典清楚的根據。        

(III)亞米紐斯派教導,人的墮落並沒有破壞人的自由意志﹔再者,他們說先前恩典運行在未信者的心裡,令他以意志的行動,在救恩上和上帝合作。不錯,人是需要為福音的回應負責任(約五40),但人的意志已因著人的墮落而受了影響(羅三1112﹔弗二l)﹔人需要上帝的恩典才能得救(弗二8﹔徒十三48,十六14)

(IV)亞米紐斯派將上帝的預定,訴諸上帝對人行動的預知。他們強調,上帝事先知道誰會相信,他就揀選那些人。按亞米紐斯主義,揀選和預定都是根據信心。「預知」一詞(希臘文prognosis)基本上是與揀選相同的(比較羅十一2﹔彼前一20)。上帝所預知的內容,是來自事前的計劃,而不是根據事前的資料。          

(V)亞米紐斯強調人在救恩中的參與和責任:知罪、離罪、悔改、認罪和相信。對亞米紐斯主義來說,悔改包括行動的轉變,摒棄罪,而聖經中「悔改」(希臘文 metanoia)一詞,意思就是「心意轉變」。雖然強調人的責任是十分重要,但救恩也有多方面的條件﹔過於著重人的責任,就很容易消減了只靠恩典得救的重點。不少經文都強調救恩的唯一條件是在基督裡有信心(約三1636﹔徒十六31﹔羅十9)        

(VI)亞米紐斯教導,信徒是會失去救恩的,因為人的意志一直是自由的。人可以選擇犯罪,放棄他以前對基督的信心。這觀點是建立在一些容易引起爭論的經文上,如希伯來書六章46節和彼得後書二章2022節。但聖經清楚強調,信徒今天所得的永生(約三16﹔約壹五1113)是永遠的,並且因著基督所作的(羅五l,八l),可在基督裡穩妥保存(約十28)


救恩可以失落


       亞米紐斯派認為信徒是會失去救恩的。雖然亞米紐斯本人沒有清楚說明信徒會失落救恩,但他的結論是依循這個方向的。

        亞米紐斯說,人靠恩典得救,但得救也關乎他的自由意志。意志一直是自由的。亞米紐斯說,在信仰的持守中,自由意志需同時發生作用,不然信徒會失落救恩。

        「在蒙上帝的恩典保守時,自由意志需同時發生作用。自由意志有能力抗拒所賜予的恩典,和拒絕後施恩典(subsequent grace),因為恩典不是上帝無所不能的作為,而是可以被人的自由意志拒絕的。」

        衛斯理約翰教導,信徒的「信仰和良心可以破滅(shipwreck of faith and a good conscience)﹔他有可能跌倒,不但是失敗跌倒,而且可能是最終跌倒,永遠滅亡」。
   
        關於個人失落救恩,所根據的經文是:路加福音十三章14節﹔歌羅西書一章29節﹔提摩太後書二章5節﹔希伯來書六章46節﹔彼得前書一章10節。

贖罪的範圍


    亞米紐斯派教導,基督的贖罪是普世性的。「這不是說,所有人都是無條件地得救,而是說基督的奉獻,已滿足了神聖律法對於拯救所有人的要求。」

    基督的贖罪是為每一個人的,足以讓每一個人都得救(雖然不是所有人都得救了)。聖經著重普世性的救贖(約三1617﹔羅五818﹔林後五1415﹔提前二4,四10﹔來二9,十29﹔彼後二l﹔約壹二2,四14)。由於基督為所有人贖罪,福音是要向所有人宣講(太二十八l9﹔可十六15﹔路二十四47)

    亞米紐斯教導,贖罪的益處包括以下所說的       

(1)人類繼續存在。若說上帝容許全人類不斷在罪和敗壞中繁衍昌盛,而沒有為他們安排救恩,這是難以接受的。

(II)所有人都恢復了可得救的狀態(state of salvability)。贖罪功勞無條件地賜給所有人(白白的恩典),這包括了聖靈的光照、責備和定罪。人不但受到考驗,也得到聖靈恩惠的扶助。

(III)夭折者的救恩:我們需肯定贖罪工作,是使夭折的人得到真正的救恩。

贖罪的含義


    亞米紐斯派都持定從治理觀(governmental view)看基督的死。

    那是格魯希烏(Grotius)的教導,認為基督的死不是為罪人贖罪,只是滿足上帝治理,或公義上的需要。

    基督不是為人類而死,而是作了一個「象徵抵償」(token payment),以滿足上帝的管治。上帝因此放下律法的要求,赦免罪人,因為他的管治已得到維持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