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日 星期日

荷蘭改教運動(1)

1. 荷蘭改教運動簡史

荷 蘭由17個隸屬西班牙統治的行省組成,範圍包括了今日的比利時與荷蘭。路德的思想很早就進入了荷蘭,瓦勒度派、門諾派、共同生活弟兄會、神秘主義、人文主 義、和加爾文等新教各派,都在這裡得到發展。1555年查理五世退位,將西班牙、荷蘭及義大利境內西班牙屬地的統治權,授與其子腓力二世。腓力二世為了要 使荷蘭與西班牙在政治與宗教上齊一,不僅將實權交給以紅衣主教格蘭維拉(Granvella)為首的樞密院,並且令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在荷蘭執行消滅異端 的任務。此舉引起貴族與中產階級大為不滿,武裝起義由此爆發。率領起義的是奧蘭治親王威廉(William of Orange)又被稱為沉默的威廉(William the Silent)。

1572年,起義軍奪得布利爾省(Brill),荷蘭主要的大城如西蘭(Zealand),弗立斯蘭(Friesland)以及烏特勒支 (Utrecht)紛紛響應。經過了長期的交戰,荷蘭北部七省終於在1581年成立了省會聯邦(United Provinces)。1609年,戰事結束,荷蘭邦聯獲得自主權,並於1648年,獲得西班牙承認其獨立。

在 此革命期間,加爾文派的教會亦逐漸在荷蘭成形。他們採用長老制度,海德堡教義問答(Heidelberg),和比利時信條(Belgic Confession)。1571年,全國總議會在荷蘭境外的艾姆頓(Emden)舉行。1573年,奧蘭治的威廉接受了加爾文主義。因著通商貿易的精 神,以及在獨立過程中對鄰國援助之需要,荷蘭的抗議宗對於各種不同的新教信仰極為寬容。他們允許天主教徒自由居住與謀生,允許重浸派信徒公開聚集,使得荷 蘭成宗教逼迫之人的避難之處。

2. 門諾會簡述(Mennonites)

門 諾西門(Menno Simon)生於1492年,原本是一位天主教的神父。門諾自述,他24歲在北荷蘭的鄉村中當天主教的神父時,從未碰過聖經,對餅杯也沒有認識。當他開始 研讀聖經後,便發現天主教的許多積習,都不符合聖經教訓。因此,他在1530年脫離了羅馬天主教,成為自由的福音派傳道人。之後,門諾聽見了重浸派遭逼迫 一事,深感稀奇。他殷勤查考聖經,發現聖經從未提及嬰兒洗禮。

1536年,門諾遇見了一些重浸派信徒,他們敬畏神,過清潔的生活,將閔斯特的暴力事件視為 畏途,厭惡世人的宗派紛爭,只單純的傳揚福音,並背負十字架。在他們的請求下,門諾加入了他們,堅負起牧養群羊的責任。

1537年開始,門諾四處探望並加 強這些分散各地的信徒,將他們再度召聚起來,建立教會。門諾自述:「我將身體和靈魂,都交在主的手中…照著神的聖言,給人施浸,盡自己的一點點恩賜,為主 作工,建造祂的聖城和聖殿,把失落了的石頭搬回原來該擺放的位置。」門諾反對以暴力對抗逼迫,他認為信徒應在這些沉重的試煉與苦難中,藉著基督的恩典,彰 顯神的性情;使那些自稱是基督徒的神學家,以及那些流人血的暴君蒙羞退後,站立不住。

門諾在荷蘭勞苦作工,1543年,門諾被人誣告為不法之徒,迫使他離 開荷蘭四處漂泊。幾年後,他獲得了阿福德(Count Alefeld)伯爵的庇護,得以在和勒斯坦(Holstein)的弗瑞森堡(Fresenburg)居住,並在那裡為重浸派信仰出版辯護文字。這些出版 品使得當權者對重浸派信仰稍有認識,因而緩和了對其的逼迫,使信徒獲得一些聚集的自由。

1559年,門諾在弗瑞森堡平安離世。

3. 加爾文派與亞米紐斯派的神學之爭

十五世紀中,荷蘭獨立運動結束,神學之爭立即在更正教會中展開。主要的分歧在於神學家們在選召和救恩的真理上意見分歧。一派以加爾文為首,主張無條件的選召和有限的救贖基督(基督只為選召者死)。另一派以來頓大學(University of Leiden)的神學教授亞米紐斯(Jacobus Arminius)為首,反對加爾文的觀點,這一派又被稱為「抗辯派」(Remonstrants)。

亞 米紐斯於1576年至1582年在黎頓大學受教,後被送至日內瓦深造。1588年,他回到阿姆斯特丹(Amsterdam)任牧師一職,不久後便進入來頓 大學教授神學。身為一位神學教授,亞米紐斯必須回答許多關於神的定旨與選召方面的神學問題。因此他開始質疑加爾文神學中的無條件選召,以及人對救恩的責 任。這樣的爭論首先是在黎頓大學校內,隨即蔓延至整個荷蘭更正教。加爾文派認為,人是全然墮落敗壞的,全然受罪的轄制,在得救的事上毫無用處。神在人墮落 之前,已經豫定好那些人蒙揀選。在人墮落之後,神就將得救的恩典僅賜給那些蒙揀選的人。亞米紐斯則是認為,人因著亞當犯罪而軟弱,但人有自由的意志揀選屬 靈的事。神並沒有在人墮落以先,就豫定揀選某些人。人的墮落乃是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在人墮落之後,神才進行揀選。

亞 米紐斯死後,艾頓波加特(Johan Wtenbogaert)接續他的工作,繼續發展其觀點。1610年,在官員阿爾頓巴內威(Johan van Olden-barneveldt)的支持下,艾頓波加特發表了宣告其信仰的「抗辯宣言」。抗辯宣言有五條:一,相信耶穌的救恩者可以得救;二,基督為所 有的人死;三,聖靈幫助人行真正的善;四,人可以抗拒神的救恩;五,基督徒有可能失去其救恩。因著這個宣言,他們得了「抗辯派」之名。抗辯派有荷蘭省長阿 爾頓巴內威的支持;人數居優勢的加爾文派,則有阿爾頓的政敵─莫理斯(Stadholder Maurice,1588-1625)的支持。這場神學上的爭執,很快就演變成了政治之爭。莫理斯主張召開國家會議,解決加爾文與亞米紐斯派的爭執。但是 省長阿爾頓卻以各省獨自處理宗教事務為由,拒絕莫理斯的提議。

1618年,莫理斯成功發動政變,逮捕了阿爾頓巴內威,並且隔年將他處決。政治上的勝利,使 得加爾文派隨即召開「多特會議」(The Synod of Dort)。該會議是改革宗教會有史以來最大的會議,來自荷蘭、英國、德國、瑞士等地的改革宗教會均出席參加。會議中一致通過拒絕亞米紐斯的決案,並《比 利時信條》和《海德堡教理問答》,做為荷蘭改革宗教會共用的教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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