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特曼使用「普通歷史」與「真實歷史」這兩個不同歷史的概念。在德文中,此處的「普通歷史」是 Historia ,「真實歷史」是 Geschichte。一般來說,德文中常見的用法,多是後者。嚴格來說,後者與前者的區別,是前者忠於事實的發生,並加以記述;後者則有「發生史」的意義,即重視事實的發生。前者是客觀的、類似於自然事件的事件關連及其描述,後者則是與人的參與其中的活動直接相關的事件發生,前者可不涉及人的自我理解問題,後者則必涉及人的自我理解問題,必須詢問對我來說為什麼有如此事件發生,在人的世界中發生的如此事件究竟有何意義。後者顯然與我們一般所熟知的「歷史」概念有很大的差距。
當布特曼使用了「普通歷史」與「真實歷史」這不同的歷史概念時,我們就可以發現清楚的區分「普通歷史」與「真實歷史」在布特曼的神學中是不可或缺的動作。而這或許可以根源於祈克果的思想,他認為真理即是一種個人「主觀的真理」、或「主體的真理」,並且曾說過「真理的定義是:主體在一種最激情式內向性的近似歷程中,所固執的一項客觀的不確定性,這便是真理;它是一個存在的個人所能夠證得的最高真理。」
海德格則進一步的將存在主義的精神運用在詮釋學的方法上,在哲學上影響了高達美,在神學上影響了布特曼。基本上海德格的詮釋學理論仍承認「詮釋學的循環」,亦即:要理解「存有」則必須透過「此有」;要想理解「此有」,闡明「此有」,即必須透過「存有」。
布特曼的確依循了上面的「詮釋學循環」,並且更直接的站在存有的立場上看待我們生命中發生的每一件事情。就布特曼來說,他認為「真實歷史」發生在一個決定性的時刻,當人面對他所要做的決定的一剎那。在真實的歷史裡面,沒有任何事物是一般性的、客觀的。人並不把他周圍的世界,及別人當作客體,他自己當作主體。他甚至不會讓他的「自我」脫離自己,從外面、客觀的觀察自己。布特曼想要掙脫一切一般性的、客觀的理論,只有個人投身進去的事件才發生意義,也就是說具體的、主觀的經驗才對人有意義。
在此布特曼很顯然的顛覆了當代的教義系統。在布特曼的想法下,系統神學、以及其他教會歷史的遺傳,如聖禮、節期等,都算不上是「真實歷史」,假如在這些教義與教會傳統中,一個人並沒有與上帝相遇。任何事件若有意義,就必須讓人有參與,並覺知這樣一件事情對我的意義。
布特曼舉了個例子:「當我在室內聽到外面有一個小女孩被車子撞了,我可能會有一點憐憫之心油然而生,但是我更可能安坐在我的椅子上繼續閱讀。但是若有人告訴我被撞的小女孩是我的大女兒,這樣一個事件我就不能置身事外,我會有很複雜的情緒反應,並且我將會馬上放下書本,衝到街上去。」
這就是布特曼對「相遇」(Encounter)的解釋。同樣的,神人之間也必須有「相遇」,否則在聖經所提到的一切記載,都只是「普通歷史」(的記載)而已。唯有我們在所傳講的上帝的話(Word)中與上帝相遇,「啟示」才發生,「真實歷史」才開始 ,並且救恩才因此對我們有意義。
引自: http://life.fhl.net/Philosophy/bookclub/Bultman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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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特曼如此強調「主觀經驗」與目前的人心需求有些類似。這個時候,許多人講求「感覺」,「感覺」超過一切,人生的決定也跟著「感覺」走。
對基督徒而言,「感覺」是危險的,隨時都會有變化,而且「感覺」會有錯覺,是不穩定的。
在科學與工程中,為了防止錯覺,除了使用「儀器」之外,還需要建立「標準單位」,又要施行「校驗程序」以確保每次量測之準確性,好使製作之產品與發表之報告,能達到確切之要求。
而基督徒的信仰,也是藉由「聖經」為準則,憑著「信心」去校驗「感覺」,而非藉由「感覺」來確認「信仰」,這是本末倒置,且是危險的。所以布特曼如此強調「主觀經驗」是危險的。雖然,基督信仰是真實,是經得起考驗。只是,人的「感覺」是經不起考驗,是多變的,是不穩定的,必須有「信心」的支持才能堅定不改變,才真的有意義。
所以,「信心」是聖經所強調的,是上帝賜給人的,不是人給上帝之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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