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文克在他的著作中清楚說明了自然法的教義,這是毫無疑義的。我們知道,路德、慈運理、加爾文都談到了自然法。然而,這些宗教改革家和羅馬天主教與人文主義者所主張的自然法教義是有區別的。他們一致反對古典自然法教義的一些重要元素。這些改教家的自然法教義必須用他們正確地承認墮落是非常嚴肅的事,也承認人類理性全面的敗壞,因此需要聖經作為鏡片,才能正確地解讀普遍啟示,來加以調和。例如,加爾文雖然經常說到自然定律(ordo naturae),即lex naturalis(自然法)和natura docet(譯按:natural teachings),然而,墮落的人類理性對它們的正確理解,以及墮落人性的良心對它們的正確運用,都必須由得自聖經的智慧來統管。此外,改教家從來沒有用他們自然法教義來作為兩種道德觀(two fold ethics)的基礎,一個來自自然,一個來自恩典;一個是由人類的理性來統管,另一個則是由基督徒的信心來統管。
巴文克審慎地承認人類的道德。這種認同是被如同在多特信條3.4.4.所宣認的那種意識所培育的:
然而,人墮落之後,天然之光在他裏面還留下一點微弱餘輝,使他稍後還能藉此認識上帝、認識自然事物,分辨善惡,關心人性美德、社會秩序,留意外表行為的規矩。但是如果要認識上帝到得救的地步,這天然的知識就太微弱了,不足以擔此重任,以致於即使在自然界和公共事務上,他們也不能善用這天然的知識;更何況其實人用各種辦法污染這知識,用不義來抵擋這知識,以致於他在上帝面前就沒有脫罪的藉口。
因此,身為一個追隨改革宗正統信仰的人,巴文克在他對自然法的理解和用法上,必須和他的神學系統裡同等重要的構成要素互相調和。
首先,能解釋我們周圍所有外在道德義行的,只有上帝,而不是自然。上帝藉著祂的照管(providence)統管這個世界,並維持被造界的架構——道德架構和物理架構。上帝的普遍啟示,如同加爾文教導的,在整個歷史上都是動態的、個人性的、關乎生存的(existential)。巴文克強調上帝親自不斷地與被造界互動,以防止自然法成為世俗化的侍女——這正是在這個觀念的整個歷史中經常發生的。
其次,這個主動的、個人的神聖照管,為創造律例(creational ordinances)——如婚姻、權柄、工作、休閒等等——的延續和承認提供了解釋。在上帝對宇宙的日常管理中,我們會認識到一些用來管制人類的「常數」(constants),否則人類就會表現出他們的背叛,直到徹底滅亡。例如。宣傳無政府制度就是在預設某種的權威;連否認婚姻的創造範圍都在某種程度上預設了對「事物運作法則」(the way things work)的承認。因此,十誡的內容和內含在「在上帝的宇宙中,人類的生活必須有所取捨」這個觀念當中的律法(the law embedded in the giving and take of human living in God’s universe),在這兩者之間,存在一種上帝照管之工的對應性(providential correspondence)。
第三,在這個背景下,介紹華特斯(Al Wolters)所提供的、關於架構和方向之間的關連的精闢分析也許是有助益的。沒有人會否認被造界的標準架構(normative structures)在墮落之後仍然持續存在,為人類的生存提供了基礎和界限。將信徒和非信徒區分開來的,是他們各自對被造界的用法,有不同的方向、動機和目的。此外,就這個區別來說,華特斯堅持說,創造的基本規範(norm)只有在聖經的光照下才能被正確地識別出來。
最後,上帝已經將「律法的功用」刻在外邦人的心上。若我們仔細研讀羅馬書二章14-15節的前後文,會發現有兩個釋經上的要點是和這個討論有關的。首先,這裡所提到的律法,在保羅論證的脈絡中,是指摩西律法,以及十誡——而不是「自然法」。其次,上帝(而不是自然,不是理性)已經把這個律法寫在他們的心上。我們從上帝的律法所得知的,那曾經寫在兩塊石板上的,在摩西律法和先知書中所提出的,在不信的人當中也會找到。這是因為他們已經證明,他們領受了律法的功用,即律法的活動,已經由上帝寫在他們的心上了。因此,若我們要從律法的活動——這不是自然法,而是啟示在聖經中的律法——得到指引,我們沒有必要否認或忽略這種道德活動。我們在那裡找到了解讀我們在世上所看到的道德規矩的釋經鑰匙。宇宙要由殊相來解釋,人類要由基督徒來解釋。不能反其道而行,以致於讓自然法(lex naturae)成了聖經律法(lex scriturae)的釋經鑰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