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6日 星期二

范泰爾思想簡介與護教學的本質(2)

作者:張康平

-范泰爾的預設前提論是以系統神學為前提所發展出的護教學。
-在護教之前,我們需要知道我們所維護的內容是什麼。
“We do not first defend theism philosophically by an appeal to reason and experience in order, after that, to turn to Scripture for our knowledge and defense of Christianity” (The Defense of the Faith, 1st edition; 24.
一、范泰爾從神學所轉換的哲學觀點
1. 形上學:神全能、全知、完美、獨立於創造之外,用大能與智慧創造並拖住萬有;神與被造界有本質的不同(a qualitativ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Creator and the creature),但也有類比(analogy, “”)的關係。[范泰爾的兩個圓圈]
2. 知識論:神全知、賦予萬物其本質與意義;神是原本的詮釋者(真理就是神對事物的看法),人倚賴神的啟示,當以神原本的詮釋為其看法(God the original interpreter, man the derivative re-interpreter)
3. 倫理學:萬物都以神的旨意為定奪,人的責任就是順服神、榮耀神,這是生活最高的指標(summum bonum,至善)。所以,在每一個意念與行動上,人都需向神交帳;換言之,每一件事物都與神有關,人若不順服神(covenant keeper),就是悖逆神(covenant breaker)
1. 人論:a) 神以自己的形象造人,所以唯獨人有神的形象,在萬物面前,他成為神的代表,他本應立下順服的榜樣;b) 亞當為所有人類的代表,接受神的考驗,考驗的目的是為了要亞當能選擇自己甘心樂意地來順服神,而非出於勉強;c) 亞當考驗失敗:他立自己為標準,取代神的權威。
1. 罪對人理性的影響(The noetic effects of sin):墮落的人以自身(個人或團體)的榮耀與滿足取代神的榮耀,他以順服自己的一套為傲;他的理性在墮落的一刻,經歷座標的轉換(paradigm shift)

一、范泰爾的知識論
A. 神對祂自己的認識
1. 神的自存與祂的自我意識息息相關;
2. 神對自己的認識是直接、完全的,不需要任何過程:不需要推理,也不需要查驗。
B. 神對祂所造的世界的認識
1. 神知道這世間一切可知的事物,這是有限的人無法測度的;
2. 神因為全然認識自己,所以祂也全然認識這個世界,不需要任何過程,因為這世界是按照祂所定的旨意被造的。
3. 不但如此,這世界之所以仍然存在是因為神按照祂的旨意、用大能拖住。
C. 人對神的認識
1. 人的知識是類比神的知識(analogical);神的知識是正版,人的知識是引伸的翻版;2. 神全知,並在造人的時候,把知的能力賜給了人,所以人也能夠因著神的啟示
來認識祂(這是指還未考慮罪的因素時);用神學的語言表達,就是人有神的形象。
3. 人對神的認識可以是正確的,但卻絕非完全(true but not full);我們能越來越認識祂,但我們永遠無法全知;
4. 所以,我們像神一樣,能夠認識祂;但我們不是神,所以我們不能像神一般全知。這就說明了我們是被造者、但卻又是有形象的人的特點。
5. 我們可以說,基督信仰是真正的理性主義,因為我們相信一位全知並啟示祂自己的神;其他的系統,若離開基督信仰的根基,都將淪為無理性主義!
6. 但這絕非說人會達到全知的狀態,因此,基督信仰並不要求人全知,只有神全知。
D. 人對被造界的認識
1. 對神的認識決定了我們對被造界(包括我們自己)的認識。
2. 人在認識他的環境時,他同時也認識了自己,這環境包括神。
3. 這等於是說,人的環境並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與他息息相關,因為環繞他的一切
都在神的掌控之中,而且神已經照祂的旨意為一切下好了定義,人需要照著神的定義來認識他的環境。所以不是人的觀念決定了客觀事物的意義,而是神的定旨。
4. 即使在時間次序上,我們先察覺到自己或外在世界,但在本體邏輯基礎上,我們是先認識神,才能認識其他的一切。
5. 神為著自己的榮耀造了這個世界,他讓人能認識祂所造的世界,使榮耀能夠歸給祂自己,所以人應照著神的定旨來認識世界。
6. 我們人無法全知,對神如此,對被造界亦是如此。
7. 因為人不全知,所以他的認知中,可能會出現矛盾之處,為paradox留下了空間;但這不影響他知的事實與能力。
E. 罪及所帶來的咒詛
1. 罪就是企圖與神分離;
2. 儘管人的心態是想遠離神,但就他存在的狀態來說,他是無法離開神而活的,因為
他是為神所造、為神所養,他一刻都無法離開神而獨立存在(ethical vs. metaphysical)
3. 人的罪包含了他意志、情感及理智上的墮落;
4. 人想獨立於神之外,來解釋世上的一切;
2. 他拒絕神的全知、全能,而把神的存在繫於人主觀的意念;
3. 他打破兩階的知識論,一切以他的詮釋為原則;
4. 他以世界的存在歪終極性的事實,也以自己的思維為終極的實體;
5. 他以自己的思維方式為正常,拒絕墮落的事實;
6. 三種意識:創造、墮落、救贖!

三、范泰爾對護教學的看法
1. 護教學的定義:護教學是為基督信仰的總體哲學辯護,以對抗其他各類非基的總體哲學。“Apologetics is the vindication of the Christian philosophy of life against the various forms of the non-Christian philosophy of life” (Christian Apologetics, 1)
2. 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的對峙(Antithesis):對一切事物的思考,基督徒與非基督徒都有原則性的衝突,前者以順服、榮耀神為其基調,後者則以順服、榮耀己(或由己所委派的對象)為主軸。基督徒以一切被造物作為神存在的證據,而非基督徒則要求以能滿足其標準的才可列為證據的範疇。
3. 無中立性(No Neutrality): 既然萬物的意義與結局都由神所定奪,那麼世間便沒有中立可言,一切都指向神自己,人也沒有權利以人意取代;然而,由於人的墮落以及他想取代神的傾向,非基 督徒必然在一切的事物上,定了與神為敵的立場。把一切當成是中立,等候人來定義的本身,就是取了反神的思維方式。思想歸正後的理性才是人原本應當思考的模 式,在一切的事上,以神為中心。
4. 1:20-21:人藉由普遍啟示(所造之物,包括外在的自然界與內在的精神界)知曉獨一神的存在,這樣的知識,不斷從人的內心湧出(即加爾文的sense of divinity);但由於人的罪,當他用罪人的那一套思維模式思考時,他便壓抑這些知識,用別的方式解釋、消解(explain away),但他又需要有某一個權威作為他人生的指導方針與追求的對象,於是拒絕真神的人,必然要找某種偶像取代之,這偶像一方面得滿足他的需要,另一方面又得聽他的指揮(不要求他悔改)。這位滿足他需要的偶像必然會促使他走向滅亡。
5. 普遍恩典(common grace)既然一切都如此明朗,為何罪人看不見神呢?一方面是因為人硬了心,定意拒神於門外;另一方面,是因為神耽延祂的審判,以普遍恩典維持人的性命(不然自我中心的人將壞事做絕),好比做了壞事的孩子,因為沒有得著立即的懲罰,就以為自己沒事一般。普遍恩典也會成為神將來定罪的依據,叫人無可推諉。
6. 以聖經為 最高的權威思考:非基督徒要求基督徒不准用聖經來證明神的存在,這實在是一個不合理的要求,背後也包含了一個假設:基督教的神並不存在,所存在的是跟普通 物件一樣的一個東西,所以,我們完全可以用一般的思維方式來處理。我們必須拒絕非基督徒的這種看法,告訴他說,聖經比你我的理性更可靠,你我的判斷都可能 出錯,但聖經是神自己所說的話,豈不比人更有權威可信嗎?現在是因為你不熟悉聖經的內容,你會覺得我或你自己懂得更多,但你一認識書中的神,你就會知道我怎麼知道這些呢?不是因為我想通了,我有智慧,若神不向我們顯示祂自己的意思,誰能猜得到呢?聖經就是神把祂的心意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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