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爾文只不過是將奧古斯丁的理論說得更清楚(更極端化?)而已;當然,日後的加爾文主義者又進一步將他的觀點說得更清楚和更極端化一點。
在此必須指出,加爾文是出於牧養上的關懷,才提出預定論的。他在施塔斯堡牧養一個來自法國的難民信徒群體時,面對他們作出的信仰申訴:為何信主的人要受到離鄉背井、家破人亡、生命遇險等苦楚?上帝的旨意何在?憑甚麼保證他們不會在世遭受患難之餘,來世卻發現參與宗教改革是一場空,他們押錯籌碼,結果落在滅亡者的行列裡?對此加爾文向他們作出保證:得救不在乎人的行為,而在於上帝的揀選和他至終的保守,他們既然(被)選擇走上正確的道路,上帝便一定會保守他們至終與他在一起,享受永恆的救恩。他將這樣的想法加入第一次修訂版的《基督教要義》裡。如此,預定論是論了向基督徒提出得救的保證,而非為嘲弄某些在上帝的預定中往走滅亡的人。這是一個饒有人情味的教義,而非無情的理論論斷。
不過,即或如此,我們亦不能因著加爾文的牧養動機的緣故,而抹煞他的理論本身是蘊含了雙重預定論的觀念在內的。日後的加爾文主義也許過分突顯了某個原本不那麼重要的觀念,但卻肯定沒有弄扭了他的想法。我認為加爾文主義基本上能正確解釋加爾文的預定論。
加爾文主義有所謂五大要點:
第一,人全然敗壞,不能自救,甚至不能作出為善的選擇,不能主動接受救恩。人只有犯罪的自由,卻沒有不犯罪的自由。所以,若有人批評加爾文的預定論千犯人的自由意志,加爾文或許會反詰:人真的有自由意志嗎?
第二,上帝無條件的揀選。由於每個人都是罪人,所以人的得救與否便與其在世的行為無關,純粹是上帝自由的揀選。當中沒有任何人間的客觀標準,原因端在上帝那裡。
第三,有限度的救贖。倘若上帝有能力救贖所有的人,耶穌基督在十字架的救贖能力足以遮蓋所有人的罪,但事實上卻又不是每個人都至終得救:那唯一的解釋是,上帝不願意每個人都得救。非不能也,實不為也。日後有改革宗的神學家修正加爾文的這個說法,如巴特(Karl Barth, 1866-1968)便認為上帝確實願意萬人得救,但每個人得救的形式都不相同,有些形式是我們知道的(成為基督徒),有些則不為我們所知;他相信最後人人都可以得救。這是所謂普救論(Universal Salvation)的主張。
第四,不可拒絕的恩惠。人在救恩的事情上完全無能為力,上帝如揀選他,他便可以得救:上帝要他相信,他亦不能拒絕。人的信心不是自由的抉擇,不是一個決定人是否得救的條件(是得救決定信心,而非信心決定得救),更不構成一個[行為]或[功德]。
第五,一次得救、永遠得救。救恩既然完全是上帝的主動結果,而上帝的主權是不會落空的,那上帝所預定得救的,便永不會滅亡了。今天教會有一個奇怪的現象,不少人在拒絕預定論之餘,卻宣傳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道理。就是說,人有絕對的自由選擇是否接受救恩,但上帝卻要為人所作的這次偶然的選擇負上畢生的責任。如此怪理論的出現,反映了廉價神學如何任意剪裁,各取所需。我們不可抽空地談一次得救、永遠得救,這絕不是將上帝的救恩廉價化的教義,這是與上帝的絕對主權有密切關係的。
無論如何,加爾文之所以強調預定論,原意不是要咒詛那些在揀選以外的人,反倒是安慰那些在主裡的人。好些人擔心他們的救恩會失落,但加爾文卻強調上帝扶持的大能和恩典;倘若出於上帝的揀選,救恩是不會失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