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0日 星期三

荷蘭改教運動(2)

在改革宗(Reformed Church)方面,不同地區的教會在神學上原是非常統一的。不同的地區雖然有自己採用的信條,但這些信條都是大同小異的。然而在十六世紀後期,改革宗內 的神學爭論首先在荷蘭出現。荷蘭教會所採用的是主後一五六一年草擬的《比利時信條》及主後一五六三年草成的《海德堡信條》。這兩個信條經過裡敦大學 (University of Leiden)教授容力斯修訂後,被荷蘭教會正式在安特威(Antwerp)議會、伊頓(Emden)議會、多特(Dort)議會通過接納為荷蘭教會的信 仰依據。然而當教牧人員廣泛地討論這些信條內容的時候,問題便開始出現了。當時裡敦大學的一位教授高馬勒斯(Gomarus)與一些教牧人員在解釋神永恆 的旨意及諭令上發生爭執,高馬勒斯認為神揀選及救贖的計畫在瓷創造及人墮落以先,已經定下。而與他爭辯的一些教牧人員卻認為神的揀選及救贖計畫是在人墮落 後才定出的。兩派在各持己見中,邀請新任神學教授的亞米念(Jacob Arminius, 1560-1609 A.D.)主持公道。經過一番研究,亞米念不單否定高馬勒斯的看法,就是連那些教牧人員的看法,他也不能支援,他根本便否定無條件的揀選 (unconditional election)。這樣一來,整個荷蘭的教會便像經歷地震一樣,一場激烈的神學爭辯便告展開。一方面,根據加爾文派的傳統信仰,神揀選這人,不揀選那人 完全是出於神的美意,與人本身的態度、決志無關,就是在某人出生以先,神已經揀選了他。另一方面,按亞米念的看法,人之所以得救,被神揀選,是因為他願意 承認自己的過犯,接納神的恩典。

漸 漸的,跟隨亞米念的人也不少,在荷蘭形成一種勢力。荷蘭王企圖以政治的權力確立純正的加爾文主義,而亞米念派卻極力相抗。當荷蘭王要求境內信徒接受國家所 採用的信條,亞米念派便立刻草擬《抗辯信約》(Remonstrance),內容有五大點:
(一)有條件的揀選﹔
(二)無限的贖罪,亦即是說,神的救贖本 來是要給每一個人,只要人肯接納瓷的救贖,他便能得救。
(三)人性部分敗壞,就是說人的墮落沒有完全破壞在人裡頭的神的形象,人雖然敗壞,仍保留對神感應 的能力﹔
(四)神恩典可能被抗拒,即是說,當神的恩典臨到人時,人可以拒絕接受神的恩典。神不會用瓷的大能使人對瓷的恩典無可抗拒﹔
(五)聖徒可能從恩典 中失落,亦即是說重生之後,不保證他絕不會再失落。

面對這五 點抗辯,荷蘭政府立刻召開多特會議,這會議不單召集荷蘭教會的領袖,也召集了所有改革宗的教會領袖,為要對應亞米念主義。會議的結果當然是亞米念主義被完 全否定,不少亞米念主義者被逐出教會,議會重新確立《比利時信條》及《海德堡信條》的信仰。而著名的加爾文主義五特點(Five-points of Calvinism)便是這時開始盛行於改革宗教會的,這五點針對亞米念主義的五點抗辯的:
(一)神的無條件揀選﹔
(二)有效救贖﹔
(三)人性完全敗壞﹔
(四)神的恩典無可抗拒﹔
(五)聖徒確保不在恩典中墮落。

信 義宗及改革宗內部的神學爭論使他們的信仰表達趨於嚴謹精細,看重推理,因而漸漸變得僵化,缺乏活力,與路德及加爾文時代那種充滿生命體驗及活力的神學真是 大不相同了。基督教的神學於是便進入一種經院式的形態中,而十七、十八世紀的所謂"正統主義"在當時很多人的心目中是一種了無生氣的神學思想,使本來親切 而切實的信仰變成客觀、抽象的體系:這體系在日後也造成相當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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