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日 星期一

清教徒運動對後世的影響


清教徒運動雖然已經遠去,但由清教徒精神所凝成的現代文化,其許多重要方面,仍是當今社會的基礎。尤其是美國的共和政體制度,美國文化精神,都深受清教徒運動的影響。可以說,沒有清教徒,美國今天不會是這樣的社會面貌。羅斯福總統在紀念五月花號清教徒的演說上說:“三百年前到達此地的五月花清教徒,改變了這一塊土地的命運,也因而改變了這一個世界的命運。”

清教徒在旅途中所定的《五月花號公約》,奠定了美國憲政的基石。他們為了上帝之榮耀而立約,決心以推廣信仰為名,用更美善之秩序,籌建公民政體。

建立賓夕法尼亞州的清教徒維廉‧賓爵士(他自英王查理二世手中得到賓州的土地權),作過如下論述:“全能上帝的榮耀和人類的美善,是政府存在的理由和目的。因此政府是上帝所設定令人尊敬的組織……基於此,引入最佳保護基督徒和公民自由的律法,以防止所有放縱的和不公義的作為,使得上帝有上帝的權利,政府有政府的權利,人民有人民的權利。”

美國憲法中的各項基本原則,都體現了清教徒對聖經的理解。例如關於人權與自由,均源於上帝。人權之不容剝奪,乃因人的權來自上帝。自由的基礎亦在於神上帝,《加拉太書》51說:“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可見,基督的救贖,是人們尋求自由的策動力。

美國初期的迅速發展,直接得益於清教徒的信仰情操。社會學家韋伯的名著《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一書中,充分展示了清教徒嚴謹而高尚的情操,如何轉化並體現為一個國家立國的傳統和遺產。美國早期領袖的人格特質,都能見證清教徒新移民專誠、感恩、嚴格律己、敬天愛人。

清教徒工作倫理觀是以孜孜不倦的熱忱和信仰,用榮耀神的態度來完成每一件差事。“職業(Vocation)”這一概念,即發端于清教徒精神,Vocation含有宗教意義“召喚、神召”。在清教徒看來,職業亦天職,是上帝安排的任務,這也是職業一詞的最初定義,因此每個人要努力盡個人的本分。

在經商營利活動中,清教徒認為人是上帝財富的託管人,人有義務使財富增值。他們要求取之有道,聚集財富一定要符合公義原則,要在商業中誠實守信、珍視信譽,擔當社會責任、扶持社會公正。

他們以奉獻精神向社區回饋,創辦了哈佛等長春藤名校,以及無數私立學校、醫院、養老院、救濟院。今天的美國基金會林立,到處可以招募到義工、志工,這些都是以此種奉獻精神為基礎的。

美國的政壇人物,較少感染腐敗,這除了嚴格的法律與新聞自由的監督外,“服務的領導性”也是源於先賢的傳統。基金會精神與志工精神,更是值得普世效仿的公民社會的典範。

清教徒深信勤儉致富乃上帝嘉許的美德,開創產業必須要禁慾和儉省節約。他們限制一切縱慾、享樂甚至消費行為,將金錢全部用在生產性投資和擴大再生產上。因此,在美國初期,不是聚斂和貪婪積累了財富,而是克制和禁慾增長了社會財富。

清教徒充滿熱忱,具有排除萬難爭取成功的非凡勇氣和信心,他們敢於創造和創新,不斷地開拓和征服。

英國著名的清教徒佈置道家約翰‧衛斯理,精闢概括了清教徒的生活態度為:“拼命地掙錢、拼命地省錢、拼命地捐錢。”

從美國的發展中,我們可以看到,上帝大大地賜福給清教徒及他們的世代。

今天的社會,物慾橫流,功利型個人主義泛濫,傳統日漸衰微,教會及信徒極需清教徒精神來匡正。清教徒所留下的大量著作,是現今黑暗混亂中的明燈。向清教徒回歸--清心愛主,高舉聖經,嚴謹生活,火熱事奉,不計代價──這已成為今日所迫切之事。



清教徒精神及歷史意義


清教徒運動本質上是一場教會革新運動,是一場熱烈的、回歸聖經的運動。推動這一運動的清教徒,是一批清心愛主的人。

清教徒是對信徒的一種統稱,而不是一種派別,體現的是一種共同的態度,共同價值觀。

清教徒這個名稱,在1567年首次出現,原是個綽號,形容過分謹慎、無可指摘不作任何妥協的人。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個稱謂也算恰如其分。因為清教徒渴望完全按照聖經的原則生活,順服聖經的教導。

一,在教會組織上,清教徒認為“人人皆祭司,人人有召喚”,每個個體可以直接與上帝交流,反對神職人員的專橫、腐敗和繁文縟節、形式主義。他們主張簡單、實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徒生活。

二,在敬拜方式上,清教徒渴望一個簡樸、符合聖經的敬拜,以聖經代替己意來規範敬拜。

三,在教義上,清教徒將焦點放在人的重生和悔改上。重生帶來悔改,悔改使人遠離罪。這是聖靈恩典的作為,因信靠十字架稱義的應許稱基督為主。沒有這個過程,誠實的委身是不可能的。

四,在讀經解經上,清教徒採納了馬丁‧路德的解經法,以基督為聖經的中心,認為聖經到處都是宣講基督。他們接受聖經字面的意思,以經解經,來認識聖經的一致性。他們不斷地、持之以恆地讀經,根據聖經的教導查驗教義的正誤。

同時,他們注重讀經與實踐相一致,因而清教徒具有很高的道德性。他們忠於上帝的話語,過與聖經教導相稱的生活。可以說,清教徒運動也是一個讀經的運動。

五,在敬虔態度上,清教徒的一個突出特點,是非常注重察驗個人的良知,強調培育屬天的心志,謹守敬虔之心。

很多清教徒用日記的方法在上帝面前記賬,認真地在上帝面前審視自己的內心世界。清教徒努力活出持守律法,自我省察,有謙卑的信心和盼望、忍耐、悔罪、 禱告的個人生活。

六,在講道上,清教徒非常注重講道,深信聖靈的工作與權威,強調原文聖經是聖靈所默示的,這一位聖靈亦向我們啟示,教導人藉著聖靈的光照讀聖經。

方法上,最典型的是在講道與寫作中將內容系統化,通常每個題目有四大點,每大點有分題,分題下有小題,小題可能還會再分下去,好像一棵樹有無數的分枝。清教徒留下了大量的著述,許多是神學上最純正的靈修書籍。例如湯姆‧華森的《系統神學》,幾乎每一頁都充滿了寶貴的屬靈真理,每一個段落都帶領我們與聖經裡的神面對面,可以說確是一部把信仰教義植入人心的傑作。

英國本土有組織的清教徒運動,在十七世紀消失。然而清教徒的著作卻長期地影響後代,並造就出一代又一代偉大的基督教學者與傳道人。他們承先啟後,傳講同一真理。如十八世紀美國的愛德華滋,十九世紀中期的萊爾主教,以及近代英國的司布真和鍾馬田。



清教徒運動始末


正如錯綜複雜的歷史,起初似乎雜亂無章,而過後回溯卻發現,一切跡象都朝著歷史的走向發展一樣,清教徒運動,也是在諸多因素共同作用下,醞釀與形成的一股時代潮流。

如果說印刷術的通行,英語聖經的出版,為清教徒運動提供了客觀條件,馬丁‧路德與加爾文的宗教改革思想,為清教徒運動提供了理論基礎,那麼,亨利八世因私人離婚要求被拒而與羅馬教廷決裂、開啟了英國宗教改革,則為清教徒運動揭開序幕。

在十六世紀出現宗教改革以前,羅馬天主教會嚴格控制著對聖經的詮釋權。古老的拉丁文是教堂做禮拜與誦讀聖經的唯一語言,民眾只能仰仗主教和教士的鼻息過宗教生活。1524年,丁道爾把新約聖經翻譯成英文,打破了天主教會對聖經的壟斷。丁道爾被認為是英國的第一位清教徒(Puritan)。

當普通人可以閱讀新約聖經之後,人們對照聖經的話語,發現了教宗和主教的佈道,同耶穌基督原來的聖訓大不相同,且教宗的權威與宗教儀式的繁複,沒有聖經根據。於是,一批教徒起來倡導教會改革,要求淨化(Purify)教會。他們對教會抱有一種清肅之志願,故被稱為“清教徒”(Puritans)。

英王亨利八世之後,瑪麗女王當權。她極力推動英國回歸天主教,並大肆殺戮宗教改革者,在歷史上留下了“血腥瑪麗”之名。大批宗教改革領袖逃亡至歐洲大陸,因而有機會與加爾文及其他歐洲之宗教改革領袖接觸。

伊莉莎白女王登基後,這些具有加爾文思想的流亡者重返英國,開始了清教徒的運動。他們主張合乎聖經的敬拜,力求教會的純潔,重視敬虔生活,反對沒有聖經依據的宗教儀式。

在教會的機構組成上,他們持加爾文的觀點,“教會乃由一切上帝所揀選的人所組成”。所有屬靈的職份都是平等的。

伊莉莎白女王提出了教會統一條例,即英國只能有一個教會——聖公會,清教徒亦只能在此教會內活動。這招致抱有宗教改革願望的清教徒不滿。而伊莉莎白所規定的聖禮儀式及教士袍服等事項,也引起了清教徒的激烈反對。1563年,清教徒力圖藉英國教會的立法機關,來通過改革計劃。但在二百多人投票決定中,清教徒以一票之差失敗了。

這期間,清教徒之中也產生了分裂,一部分主張留在聖公會內,以漸進的方式推行改革;另一部分則持激進態度,要求立即建立一個合乎聖經真理的教會,這些人被稱為分離派。其後由此產生了新教的一些宗派,如浸信會、長老會、公理會等。

伊莉莎白以高壓手段,禁止脫離聖公會的清教徒進行活動。1593年,國會通過法令,信徒不得私自聚集,一經查出,立即驅除出境。大批清教徒再度流亡歐洲大陸。他們在宗教環境較為寬鬆的荷蘭立足,並且發展迅速。

1603年詹姆斯一世繼位,清教徒向他呈上訴求,希望改革教會。但翌年召開的聖公會與清教徒會議,除了准許新譯聖經外,其它改革條款全部拒絕。清教徒的政治生涯不斷受挫,任何抗議都被否決,被英國歷任的君王迫害約一個世紀之久。

清教徒在長期的壓制下,看到改革無望,另謀出路。1620年,一批清教徒乘著“五月花號”船駛向美洲,前往新大陸尋找宗教生活的自由。十七世紀後,英國的清教徒運動漸趨衰微。




2019年12月1日 星期日

荷蘭改教運動(1)

1. 荷蘭改教運動簡史

荷 蘭由17個隸屬西班牙統治的行省組成,範圍包括了今日的比利時與荷蘭。路德的思想很早就進入了荷蘭,瓦勒度派、門諾派、共同生活弟兄會、神秘主義、人文主 義、和加爾文等新教各派,都在這裡得到發展。1555年查理五世退位,將西班牙、荷蘭及義大利境內西班牙屬地的統治權,授與其子腓力二世。腓力二世為了要 使荷蘭與西班牙在政治與宗教上齊一,不僅將實權交給以紅衣主教格蘭維拉(Granvella)為首的樞密院,並且令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在荷蘭執行消滅異端 的任務。此舉引起貴族與中產階級大為不滿,武裝起義由此爆發。率領起義的是奧蘭治親王威廉(William of Orange)又被稱為沉默的威廉(William the Silent)。

1572年,起義軍奪得布利爾省(Brill),荷蘭主要的大城如西蘭(Zealand),弗立斯蘭(Friesland)以及烏特勒支 (Utrecht)紛紛響應。經過了長期的交戰,荷蘭北部七省終於在1581年成立了省會聯邦(United Provinces)。1609年,戰事結束,荷蘭邦聯獲得自主權,並於1648年,獲得西班牙承認其獨立。

在 此革命期間,加爾文派的教會亦逐漸在荷蘭成形。他們採用長老制度,海德堡教義問答(Heidelberg),和比利時信條(Belgic Confession)。1571年,全國總議會在荷蘭境外的艾姆頓(Emden)舉行。1573年,奧蘭治的威廉接受了加爾文主義。因著通商貿易的精 神,以及在獨立過程中對鄰國援助之需要,荷蘭的抗議宗對於各種不同的新教信仰極為寬容。他們允許天主教徒自由居住與謀生,允許重浸派信徒公開聚集,使得荷 蘭成宗教逼迫之人的避難之處。

2. 門諾會簡述(Mennonites)

門 諾西門(Menno Simon)生於1492年,原本是一位天主教的神父。門諾自述,他24歲在北荷蘭的鄉村中當天主教的神父時,從未碰過聖經,對餅杯也沒有認識。當他開始 研讀聖經後,便發現天主教的許多積習,都不符合聖經教訓。因此,他在1530年脫離了羅馬天主教,成為自由的福音派傳道人。之後,門諾聽見了重浸派遭逼迫 一事,深感稀奇。他殷勤查考聖經,發現聖經從未提及嬰兒洗禮。

1536年,門諾遇見了一些重浸派信徒,他們敬畏神,過清潔的生活,將閔斯特的暴力事件視為 畏途,厭惡世人的宗派紛爭,只單純的傳揚福音,並背負十字架。在他們的請求下,門諾加入了他們,堅負起牧養群羊的責任。

1537年開始,門諾四處探望並加 強這些分散各地的信徒,將他們再度召聚起來,建立教會。門諾自述:「我將身體和靈魂,都交在主的手中…照著神的聖言,給人施浸,盡自己的一點點恩賜,為主 作工,建造祂的聖城和聖殿,把失落了的石頭搬回原來該擺放的位置。」門諾反對以暴力對抗逼迫,他認為信徒應在這些沉重的試煉與苦難中,藉著基督的恩典,彰 顯神的性情;使那些自稱是基督徒的神學家,以及那些流人血的暴君蒙羞退後,站立不住。

門諾在荷蘭勞苦作工,1543年,門諾被人誣告為不法之徒,迫使他離 開荷蘭四處漂泊。幾年後,他獲得了阿福德(Count Alefeld)伯爵的庇護,得以在和勒斯坦(Holstein)的弗瑞森堡(Fresenburg)居住,並在那裡為重浸派信仰出版辯護文字。這些出版 品使得當權者對重浸派信仰稍有認識,因而緩和了對其的逼迫,使信徒獲得一些聚集的自由。

1559年,門諾在弗瑞森堡平安離世。

3. 加爾文派與亞米紐斯派的神學之爭

十五世紀中,荷蘭獨立運動結束,神學之爭立即在更正教會中展開。主要的分歧在於神學家們在選召和救恩的真理上意見分歧。一派以加爾文為首,主張無條件的選召和有限的救贖基督(基督只為選召者死)。另一派以來頓大學(University of Leiden)的神學教授亞米紐斯(Jacobus Arminius)為首,反對加爾文的觀點,這一派又被稱為「抗辯派」(Remonstrants)。

亞 米紐斯於1576年至1582年在黎頓大學受教,後被送至日內瓦深造。1588年,他回到阿姆斯特丹(Amsterdam)任牧師一職,不久後便進入來頓 大學教授神學。身為一位神學教授,亞米紐斯必須回答許多關於神的定旨與選召方面的神學問題。因此他開始質疑加爾文神學中的無條件選召,以及人對救恩的責 任。這樣的爭論首先是在黎頓大學校內,隨即蔓延至整個荷蘭更正教。加爾文派認為,人是全然墮落敗壞的,全然受罪的轄制,在得救的事上毫無用處。神在人墮落 之前,已經豫定好那些人蒙揀選。在人墮落之後,神就將得救的恩典僅賜給那些蒙揀選的人。亞米紐斯則是認為,人因著亞當犯罪而軟弱,但人有自由的意志揀選屬 靈的事。神並沒有在人墮落以先,就豫定揀選某些人。人的墮落乃是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在人墮落之後,神才進行揀選。

亞 米紐斯死後,艾頓波加特(Johan Wtenbogaert)接續他的工作,繼續發展其觀點。1610年,在官員阿爾頓巴內威(Johan van Olden-barneveldt)的支持下,艾頓波加特發表了宣告其信仰的「抗辯宣言」。抗辯宣言有五條:一,相信耶穌的救恩者可以得救;二,基督為所 有的人死;三,聖靈幫助人行真正的善;四,人可以抗拒神的救恩;五,基督徒有可能失去其救恩。因著這個宣言,他們得了「抗辯派」之名。抗辯派有荷蘭省長阿 爾頓巴內威的支持;人數居優勢的加爾文派,則有阿爾頓的政敵─莫理斯(Stadholder Maurice,1588-1625)的支持。這場神學上的爭執,很快就演變成了政治之爭。莫理斯主張召開國家會議,解決加爾文與亞米紐斯派的爭執。但是 省長阿爾頓卻以各省獨自處理宗教事務為由,拒絕莫理斯的提議。

1618年,莫理斯成功發動政變,逮捕了阿爾頓巴內威,並且隔年將他處決。政治上的勝利,使 得加爾文派隨即召開「多特會議」(The Synod of Dort)。該會議是改革宗教會有史以來最大的會議,來自荷蘭、英國、德國、瑞士等地的改革宗教會均出席參加。會議中一致通過拒絕亞米紐斯的決案,並《比 利時信條》和《海德堡教理問答》,做為荷蘭改革宗教會共用的教義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