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4日 星期五

馬丁路德論善功之第十四段

  你也許要說︰“假如信仰藉第一條誡行作萬事,那麼我們為何用教會和國家這麼多的法律,以及教堂,修道院,和神聖地方許多的儀式來誘人為善呢?”

我回答說︰這是只因我們不都有信心,或不都聽從信心。假如大家都有信心,我們就不再需要法律,每人會照他對上帝的信靠所教導他的去行善了。

  但人分為四種︰

第一種人是剛才所講的,他們不需要律法,關於他們聖保羅在提摩太前書一章說︰“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

即不是為信徒設立的,信徒自己行他們所知道和所能行的,這只是因為他們恆心信靠上帝在凡事上施恩給他們。

第二種人要濫用自由,妄信自由,懶惰起來;聖彼得在彼得前書二章論到這種人說︰“你們雖是自由的,卻不可藉著自由遮蓋惡毒,”他好像是說︰“信仰所賜的自由並不容許罪惡,也不遮蓋罪惡,但使我們自由去行各樣善事,並忍受凡所遭遇的事,所以一個人不只是應作一件事或少數的事。”

聖保羅在加拉太書五章也說︰“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欲的機會。”

這種人必須有律法敦促,有教訓包圍。

第三種人是惡人,常常準備犯罪;這種人必須用屬靈和屬世的法律約束,像對野馬野狗一樣,假如他們仍不就範,就必須處以死刑,正如聖保羅在羅馬書十三章所說的︰“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

第四種人是信仰和靈命尚幼稚的人。他們必須受撫慰如小孩,並用外表和規定的獎章,念誦,祈禱,禁食,歌唱,修飾教堂,彈琴,以及其他在修道院和教堂中所吩咐和所遵守的事,來加以誘導,直到他們也學會認識信仰。

然而這也有大危險,即如現在掌權者汲汲於這種儀式和外表的行為,好像它們便是真實的行為一般,而把信心忽略了,這信心本是他們應當常常同這些行為一道教訓人的,恰如母親要將別的食物同乳一道餵養她的孩子,直到孩子能夠自己吃硬的食物一樣。

*****************************

<
心得>

真正的信心的確有導正人心之功能,信徒有了上帝所賜的信心,自然知道該如何行,才能蒙上帝之喜悅。

所以基督徒之信仰不強調律法之規條,不強調倫理道德。可是有信心之後,自然會有好行為,讓人覺得道德高超於非基督徒,這完全是“聖靈動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