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已考慮這些事,我為求避免混亂起見,要進而討論什麼可以認為和什麼不可以認為是上帝創造的究竟目的。
誠然,這是屬於上帝的啟示之事。為要決定我們所見宇宙奇妙造化的目的為何,我們應當注意而且依賴那設計宇宙的主所已經曉諭我們的。祂最知自己的心意,和祂在所作奇妙之工的目的與計畫為何。人類若沒有上帝的啟示,只靠自己理性至高的發展,和科學及哲學的進步,既然對誰是創造宇宙的主宰一問題,不能得到一個清楚肯定的決論,那麼我們就不能希望人類對上帝的偉大,奇妙複雜創世作為之目的,得到一個定論。雖然上帝所給人的啟示,有如光照在黑暗中,成了大大改進他們才能的最大機會,也教導了人如何運用他們的理性,雖然人類如今由於靠這靈光所得的長期不斷協助,在理性的習慣運用上,已經大有成就;然而我承認,若只靠理性去決定上帝創世的究竟目的,而不憑上帝的啟示,就未免是依靠人的理性太甚,因為關於創世的目的,上帝已啟示曉諭我們。可是既有人假理性之名來反對我認為聖經所實在啟示的,我就要首先沉重地提出幾點合乎理性的論據;然後再進而討論上帝的啟示在這一件事上所給我們的亮光。
關於第一點,我認為下列各事,是合乎理性的:
第一,任何論上帝創世究竟目的之意見,若是以為上帝有什麼缺乏或無常之處,或以為創造主必須靠受造者來補足祂的完全與喜樂,那就是不合理性的。因為從聖經與理性看,上帝顯然是永恆地,無限量地,不變地,獨立地具有榮耀和喜樂;所以祂不能從受造者得益或接受什麼;祂也不能從任何其他存在物受任何損傷,祂的榮耀與喜樂也不能因它們而減少。若以為上帝創造世界,是為要從受造者領受什麼,那不但是違反神性,而且是與創造之義不符;因為所謂創造,是指受造者和其所有的,都是由無而至於有,因而它們的由來性和依靠性都是絕對的普遍的。那麼,若受造者所領受的一切,都是完全從上帝而來,它們又怎能用什麼加於上帝,使上帝較前豐富,以致使創造主依靠受造者呢?
第二,凡事物本身是善而可貴者,就值得上帝以它為究竟可貴,因而也值得為上帝的作為之究竟目的,如其是能以適當地達到的話。因為有些事物,其本身雖優美可貴,卻不能適當地為上帝的作為所達到,因為它們的存在,從各種可能方面說,是先於上帝的作為。例如上帝的存在與至善,其本身雖無限可貴,卻不能說是上帝的作為之目的;因為我們不能說,它們是上帝的作為之結果:但凡事之本身,絕對可貴,而且是能以追求達到的,該事就值得為上帝的作為之究竟目的。所以再有以下一個推論。
第三,若一事之本身最可寶貴,且在創世以先便如此,並可為創造作為所達到,而其價值又勝過其他一切的事,這事就必值得為上帝創造之究竟目的,且值得為上帝的最高目的。根據這一點,就必有下面的說法。
第四,若是上帝的本身能夠在任何方面適當地成為祂創世的目的,那麼,我們假定祂的創世作為是以祂本身為最高而究竟的目的,乃是合乎理性的;因為上帝既是萬有中無量至大至善的,祂本身就值得為創世的究竟目的。其他萬有的價值,優美,與重要性,若與上帝相比,就完全算不得什麼。所以,上帝若就事物的本性與比率去重視它們,祂就必然最重視祂的本身。若不能如此假定,那就與祂在作一切應作之事上所根據的完全本性,智慧,聖潔,與正直不相符了。上帝道德上的正直,使祂傾向於凡是本身最適當而可喜的事,而這正直的一大部分,至少是在乎祂對凡本身是至高至善者予以至上的尊重。上帝道德上的正直,必須是在乎祂對那應受道德尊重之事,即對具有道德行為與道德關係有理性者,表示適當的尊重,因而主要地是對那最值得重視者予以適當的尊重;而那最值得無量尊重的,乃是上帝。其他萬有的價值與上帝的價值相比,都算不得什麼,所以上帝應受最大的尊重。一切有理性者所能表示的尊重,都當完全歸於上帝。眾心都當歸於上帝。這樣,若心中道德上的正直,是在乎予以心中應有的尊重,那麼,最當受尊重的乃是上帝,而對上帝若不予以最高的尊重,那乃是最不當的。由此可知,上帝的性格,傾向,或情感在道德上的正直,主要地是在乎尊重祂自己,遠勝於祂尊重其他萬有;換句話說,上帝的聖潔即在乎此。
若上帝理當對祂自己有最高的尊重,那麼,這種最高的尊重就當在那些祂藉以表明祂自己的事上,或說在祂的話與作為上,表明出來。若上帝對祂自己存最高的尊重,是一件對祂無限可喜的事,那麼,祂在行動上表現對祂自己存著這種尊重,也是一件可喜的事,好使上帝心中所認為最高尚的事,可以在祂的行為上表現為最高尚的事。既然我們有十足的理由,認為上帝的意向是要祂的作為表現祂自己的形像,好在祂的作為中顯明祂是怎樣的主,並適當地表明祂神聖的優美,特別是表明祂道德的優美,是在乎祂心裏的傾向;那麼,我們就很有理由說,上帝的一切作為,是為要表示那作為祂道德優美的主要點,即對自己的最高尊重。
當我們想到上帝在萬有中所最當尊重的是什麼時,我們若設想一位有完全智慧與正直的中立第三者,並考慮一下他會如何決定,這也許可以幫助我們更滿意而泰然地去判斷此事。或者我們假定,無限明智的公義與正直是一超然不存私見者,他的職務乃是要在整個生存中,包括君與民,上帝與受造者,決定其輕重,並在一切中決定什麼是最當尊重的。這樣一個裁判者就必以天秤來衡量萬事;顧到全體中的大部分,要比小部分(其他的事相等)受到更大的尊重。這樣,尊重的程度就常常與生存和優美的分量而成正比,或說,尊重是照偉大和美善相合之程度而定。這樣一個權衡者,在考慮到人類之體系時,就必決定,全體系包含千百萬人,較之任何一個人更為重要,更值得尊重。因為不管有些個人多麼值得尊重,但沒有一人如此優於別人,以致將全體系抵消。若此裁判者所考慮到的,不但是受造者的體系,而且是宇宙萬有之體系,包括創造主與受造者之整體系,他仍須依照每一部分各自的重要性與其存在和優美的分量來衡量。他好像將創造主及一切受造者放在天秤中一樣,以求決定雙方應有的尊重;至高的主及其所有的偉大和崇高,與全體受造者所有的,互相比較,創造主是多麼勝過受造者,也就應多麼受尊重。受造者全體系與創造主比較,即好像是天秤上的微塵一樣,甚至是虛無,所以那裁判者必須決定,凡有理性者都必按照比例來尊重上帝的一切作為,判斷,和結果,姑無論其為創造,保存,使用,支配,變化或毀滅。創造主既是無限的,具有一切可能的存在,完全,優美,所以祂配受一切可能的尊重。祂既在各方面都是首先無上的,而且祂是至美至善,滿有榮光,為眾善之源,所以祂在各方面都配受最高的尊重。祂既是君臨萬有的上帝,萬有都屬於祂,依靠祂,祂配為最高元首,施行絕對普遍的統治;所以祂在整個宇宙中,當受最高的尊重。宇宙萬有,在其整個範圍與族類中,都不能與祂相比;祂必得尊重過於其他一切,而凡對受造者的尊重應當一概處於隸屬地位。
當我說到在宇宙體系中如此安排的尊重時,我是將凡有理性之受造者和非受造者的尊重都包括在內。因為創造主對事物的尊重,理當與事物之價值成正比,恰如受造者對事物的尊重一樣。所以,我們必須下結論說,我所假設的那裁判者,必判決整個宇宙,在它一切的動作,運行,以及萬事萬象上,都當以上帝為轉移,為至高究竟的目的;每一機輪,在它一切轉動上,都當恒常一致地以上帝為究竟目的,恰如整個宇宙系統都完全一致地為一個心靈所發動所指揮;或說,這有如上面我所假設的那具有完全的智慧和正直的裁判者,已成為宇宙的心靈,發動並管理宇宙中一切的動作。
我是如此假定了一個無私的第三者。這假設是不可能的,但論到什麼是最適合的,卻恰是如此。因為上帝依照最大的適度去行事,乃是最合理的;而上帝又知道最大的適度是什麼,有如完全的正直是在指揮祂的另外一位。上帝自己具有那所假設的完全智慧與正直。上帝是最高的裁判者,有無限的智慧與正直,所以宇宙間程式的一切規律與方法,都由祂規定。既然上帝的這些性格是無量絕對完全的,它們並不因為祂是當事者,而並非第三者,就少適於來規定並指揮萬有。利害關係其所以使人不配作仲裁者或審判者,乃因為利害關係容易使人判斷錯誤,或使人反乎真理。但若說上帝能犯這兩個危險中之一,那是反乎祂是絕對完全的假設。既然對宇宙萬有的適度必須有一位最高裁判者,不然就不能有規律,所以那掌有萬有的惟一完全適合這個職務的上帝,就按最完全的正直與最大的適宜來規定萬事,就好像完全的正直是另外一位一樣。所以,我們可以准知道,這事要如此成就。
我想上面所說的,必會使我們假設,上帝在創世上所定的目的,並未忘記祂自己;反倒祂在說明這些目的時(無論怎樣自足,不變,獨立),就顯然表明祂對祂自己有最高的尊重。這是否是可能的,或上帝是否如此作了,以及對這見解所能提出的反對,我往後都必論及。
第五,凡本身原來絕對美好可喜的事(事實表明那是上帝創世之目的),我們必須假定為上帝創世的究竟目的。因為從神性的完全我們必須假定:從純粹絕對的立場去看,凡本身為可貴可喜的事,上帝必為該事的本身而重視它;因為上帝的裁判與估價是本乎真理的。但若上帝重視一事,是絕對因為該事的本身,那麼,該事即是祂所重視的究竟目的。若以為上帝只是為著別的目的而重視它,那就與我們所提上帝是因該事的本身而絕對重視它的假定,直接相反了。因之,若上帝所重視的事,在事實與經驗上都被表現為祂的作為所追求的事,那麼,祂就必以該事為祂的一個究竟目的。所以,若是祂創造世界或世界之一部,是為追求這事,那麼,這事就是創世作為的一個究竟目的。既已討論到這地步,我們可以再進一步,提出以下的一點。
第六,凡上帝在創世上所實際達到的結果,若是它本身是絕對可貴的,那即是上帝創世的究竟目的。我們認那事為上帝在創世中所追求的善,因為是上帝所實際達到的善。我們可以由上帝實際上所作的,去推論上帝的意向;因為上帝作事不是偶然沒有計劃的。但上帝在自己的作為中,為著一事本身的價值所要達到的是什麼,祂就在那些作為中去求。因為一位主動者藉他所用工具意圖達到他所重視的東西,就等於是藉那些工具去求那東西。這也等於是用那些工具來使那事作為祂的目的。根據假定,這是上帝所最後重視的,所以根據前面的立場,這就必是上帝創世所要達到的究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