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宗陣營的擴張從瑞士的德語區到法語區,並於十六世紀中葉根植於低地國。他們在荷蘭的發展,是透過與民族主義份子(爭取從西班牙獨立為目的)的合作而展開,當理想逐漸實現後,荷蘭教會亦成為改革宗神學思想的生產力與影響力中心之一。具體的產物就是1561年《比利時信條》(Belgic Confession)(注1)。該信條不僅是荷蘭改革宗教會的主要信條,且與《海德堡教理問答》,以及《多特信條》(Canons of Dort)並列為改革宗神學的三大合一形式,充分呈現歐陸加爾文主義最為關切的教義內涵。
把改革宗思想帶到英國的重要人物,正是影響加爾文至深的布賽爾,他在坎特布里大主教克藍麥(Thomas Cranmer, 1489-1556)的邀約下,到劍橋任教。愛德華六世統治期間,所出版的1549及1552年的兩本《公禱書》,都可看到布賽爾明顯的影響。他最後一本偉大著作《基督的國度》,為英國建立基督化共和提供了詳細的藍圖,雖因愛德華六世的早逝,仇視更正教的瑪利皇后繼位而一時無法實踐,但這本書對日後的清教徒運動,帶來長深的影響。
1559年,在日內瓦飽受加爾文薰陶的諾克斯返國。他與五位都叫約翰的同仁,在四天內起草了廿五條《蘇格蘭信條》(Scots Confession of 1560),並促使國會立法,接納為蘇格蘭改革宗教會的信仰內容。1564年,又草擬《公用儀式書》(Book of common Order),為公眾的崇拜內容定調。
改革宗陣營最大的內部爭議,就數十七世紀初的亞米念派之爭。亞米念(Jacobus Arminius, 1560-1609)原為荷蘭改革宗教會的牧者、萊頓大學的神學教授,他質疑《比利時信條》及改革宗正統的某些神學立場,包括墮落前論的預定論、不可抗拒的恩典等教義。他的跟隨者在他過世的第二年,以《抗辯文》(The Remonstrance of 1610)闡揚其說,主張基於預知的揀選、基督為普世而死、可抗拒的恩典,以及救恩可能失落等教義。在1618-19年間的多特會議,正式否決亞米念派的神學立場,並提出加爾文主義五要點:完全的墮落、無條件的揀選、有限的救贖、不可抗拒的恩典,以及信徒的恆忍;通稱為《多特信條》。教會當局禁止抗辯派在荷蘭講道與教導,但亞米念的主張卻在一個多世紀後,與循道衛理宗以及日後聖潔宗的教導融合。
十七世紀,英王查理一世與國會衝突,後者召開了西敏大會(Westminster Assembly, 1643-49),目的在建立更符合聖道的教會治理模式。這次大會接納的文件《西敏信條》與《西敏教理問答》為正統加爾文主義再添強有力的信仰告白(注2)。縱然改革宗傳統因聖公會的影響被削弱,但這些信仰告白卻在浸信會、公理會、長老會等異議團體中發揚光大。
改革宗傳統在北美的發展有非常精采的一頁,始於十七世紀初的清教徒移民。以建立造在山上的城為理想,也影響了十八世紀的大覺醒運動、十九世紀的普林斯頓神學,以及廿世紀初基要派與現代派之爭、西敏神學院的建立等。還有十九世紀下半到廿世紀初在荷蘭,由凱柏(Abraham Kuyper, 1837-1920)以及巴文克(Herman Bavinck, 1854-1921)等人領軍的「新加爾文派復興」運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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