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研究加爾文神學的人,大多會指出「神至高主權的教義,是整個加爾文思想系統的基礎」。
1618~1619年的多特大會(The Synod of Dort)後,加爾文主義的五項要點(Five Points of Calvinism)也大扺被確定,此即:全然敗壞(total depravity)、無條件的揀選(unconditional election)、限定的贖罪(limited atonement)、有效的恩典(irresistable grace)、聖徒的堅忍(preseverance of the saints)這五點,而此五要點背後所反映的均是「上帝的主權」(the sovereignty of God,the divine sovereignty)的觀念。
上帝主權、上帝神聖的統治這觀念,就像邏輯演繹的公理(axiom),發展了加爾文每一部分的神學:
加爾文在《基督教要義》中曾說:「嚴格說來,我們說認識上帝,卻沒有宗教或敬虔,這就是不對。」
因此,有關加爾文對上帝主權的看法,絕不能單就上帝觀理論層次來談,必得由其在日常生活、靈修層面上之實質來檢証其實在性。
J.I.Packer在所著《傳福音與神的主權》一書第一章裏說過:「如果你是個基督徒你是祈禱的;承認神的主權乃是你祈禱的根據。…實際上,每逢我們祈禱的時候,我們就承認我們自己的無能和神的主權。」
神的主權應是無所不在。
據此,我們發現,當談論上帝主權論課題時,我人必須面對三個問題:
1. 加爾文神學如何表達上帝的主權?
2. 是否真的表達了上帝的主權(落實與否)?
3. 上帝主權與具體的基督徒靈修生活之關聯。
根據香港羅秉祥博士在其《認識應用教義學》一書中所指出:「歷代教會中,一直有人強調基督徒要有正統信仰(Orthodoxy),但很少人強調基督徒也需要有正統行為(Orthopraxy)。…只有正統信仰而沒有正統行為是死的(見雅各二14~20)。正確的信條(Creed)必須帶來正確的行為(de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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