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epers(古柏)的認為宣教師與公司之間的關係是相互利用,且有摩擦的。Blusse'(包樂史)則指出東印度公司本來對台灣並沒有興趣,是宣教師們為了福音的擴張,而刺激公司擴充其在台灣的領土。 Kuepers(古柏)在他的論述中說到:宣教工作為公司的殖民目標服務,在此範圍內,它掌管與原住民有關的大部份行政事務直到1651年,也在此範圍內,經由基督教和教育工作的擴展,它協助平定並教化原住民成為較佳的貿易伙伴。雖然,在台灣的教會不論在經濟上或體質上完全依賴殖民當局;但它仍是一獨立的機構,有它自己的領導者及目標並且以原住民的利益為先。
由Kueper(古柏)氏的說法中,我們可以知道教會與殖民當局間是處在一種互相利用但卻又互相矛盾的微妙關係之中。教會利用公司的經濟以及組織力量來協助教勢的擴展。但相對的,公司利用宣教師們對原住民語言和風俗習慣的嫻熟來協助政令的推行和領土的擴充。Kuepers的文章提供了一個極佳的角度,來分析荷蘭改革宗教會十七世紀在台的宣教活動;但事實上,在台的宣教工作不僅止於教會與殖民當局間的互動關係而已。我們不能忽略當中原住民所扮演的角色。教會除了與殖民當局間分合的關係外,它和原住民間也存在著合作與緊張的關係!它們間的緊張由宣教士與尪姨(Inib)間的鬥爭可以看出端倪。
Blusse'的文章,由於他在語言上的便利,因此他使用了大量的荷蘭文史料,突破了以往只能完全依賴甘威廉牧師(Rev. William Campbell)資料的窘境。他認為荷蘭東印度公司領有台灣後,對台灣當地的評價很低,是宣教師們為了福音的廣傳,刺激殖民政府擴充其管轄權,因此宣教師們是荷蘭在台領土擴充的主角。他說:藉此可以擴大其宣教區並且他們也認為要成功的擴展福音,政治的擴張是必要的。
由Blusse'的說法中可以知道,荷蘭改革宗教會在台宣教時,教會與殖民當局間是合作的關係。換句話說,是教會利用殖民當局的力量來達到福音擴張的目的。雖然有時候宣教師與殖民當局間或有不一致之處,但基本上二者是合作的關係。
Blusse'和Kueper用「教會和國家」(church and state)的架構來分析荷蘭改革宗教會在台的宣教活動。雖然這掌握了大部份互動關係間的動力,但仍稍嫌不足。事實上,除了教會與殖民當局間的分合、宣教師與原住民間的張力等外在的衝突外,在宣教師間也有因神學立場的差異造成宣教方法的歧異而產生爭論的內在矛盾存在著。
荷蘭改革宗的宣教師們,是在多重邊際的角色下扮演福音傳揚著的工作。而這種多重邊際的角色產生內在的矛盾,解消了許多努力的成果,這是一件殊多可惜之事。我們可以從當時教會組織與功能來瞭解宣教師的多重邊際角色。
在台灣的荷蘭改革宗教會於大員設立一小會稱為大員小會(Tayouan Consistory),後來尤羅伯牧師(Rev.Robertus Junius)於1643年增設蕭壟小會(Soulang Consistory)。他說:「為了許多理由,我們不僅在大員,也在蕭壟成立一小會。會中的長老由我國民和土著中選出,為的是要讓這些土著的長老能熟嫻的管理他們的教會,我們不懷疑這將帶來非常有益的結果」
所謂小會的組織是由教會的會員選出若干成為執事,再由執事間選出若干位成為長老,由長老所組成的組織稱為小會。小會的功能是執掌牧師的聘任事宜、聖禮(洗禮與聖餐)會員考核以及宗教教育等事務。
根據虞魯提(Grothe J. A.)編著的《荷蘭佈教史料類綴》(Archief woode Geschiedenis der oude Hol-landsche )一書中,我們可以從教會間來往的書信知道神職人員接受大員小會的派遣,而大員小會則對阿母斯特丹中會(Classis of Amsterdam)負責,不過台灣教會的人事權則掌握在巴達維亞小會(Batavia Consistory)的手中,在中會之上,有北荷大會和南荷大會(North Hollandsynod & South Holland synod)。中會對小會負有派遣宣教師以及排解傳教人員間糾紛的責任<ref>尤羅伯牧師與大員小會間的糾紛是經由阿姆斯特丹中會排解而消弭。</ref>。而大員小會與中會間的連絡,往往是透過巴達維亞小會(Consistory of Batavia)轉達,小會對中會則負有定期報告教會近況的責任。
就教會而言,它的組織獨立於東印度公司行政系統之外,享有獨立運作的地位。但由於神職人員由公司聘任,而神職人員對原住民語言和風俗習慣的了解,遠遠超越一般的行政人員,因此公司往往要求神職人員兼任公司的行政事務。到了後期,公司的行政系統一直企圖將教會系統完全納入其掌握之下。這造成了牧師與台灣長官間直接的衝突。我們可以進一步從神職人員的種類來瞭解教會的組織與功能。
荷蘭改革教會名下與原住民教化有關的神職人員,計有牧師(Predy-kant)、候補牧師或教師(Proponent)、疾病慰問使或傳教師(Krankbezooker or Siecken-trooster),以及其他尚有在荷蘭人所設立的學校擔任教職者,稱為教師(Schoolmeester)。
牧師(Predykant 或Minister)是由巴達維亞小會正式任命,派遣來台領導傳教事務。依照教會規定,牧師必須經過按手禮(Ordain)就職,才有權執行洗禮和聖餐等聖禮(Sacraments)。在台灣的牧師主要工作有三方面,即機關牧師或軍中牧師(Chaplain)、俗吏(Civil Offical)以及宣教師(Missionary)等三方面的事務。
軍中牧師,照顧在台灣的荷蘭職員、職員眷屬以及荷蘭來台士兵,通常這一類的工作由初到台灣的宣教師擔任,因為他們尚未熟習原住民的語言;但有時荷蘭官員希望能力較強的牧師能留在大員城中主持禮拜。1635年 3月普茲曼長官(Putmans Governor)致布勞爾總督(HendrikBrouwer)的報告中,曾提到甘治士牧師要求免除星期日前往大員主持荷蘭人的禮拜的責任。由此可知,荷蘭人的職責以行政力量來要求有能力的牧師留任在荷蘭人的教會主持禮拜。
俗吏,在台灣的牧師名義上是公司的職員,也領取公司薪俸,當然公司會盡量安排許多的職務讓牧師兼任,因此牧師常常要兼任通譯、稅務員以及司法官的工作。宣教師,這是許多來台的牧師們期待擔任的工作,就是在原住民當中建立教會,使許多的原住民歸信。畢竟這才是牧師們獻身的目的。
至於候補牧師(Proponent或Clerk in Holy Order)的來源有二,一為尚未完成神學院課程,未接受按手禮者,其二則是由疾病慰問使昇任,他們可能因為工作成績斐然,由牧師提拔擔任,為牧師最主要的助手。由於尚未接受按手禮,故無權舉行聖餐及洗禮,但他們有成為正牧師的可能。尤羅伯牧師曾提拔數位疾病慰問使成為候補牧師,如阿格里哥拉(Carolus Agricola)、馬其紐斯(AndreasMarkinius)、阿勒豪夫(Hans Olhoff)。
此外,按照荷蘭改革宗教會編制,還有疾病慰問使(Krankbezooker或Siecktrooster)。原來「疾病慰問使」的工作是在航行中的船上,擔任照顧患病者或為彌留之際的病人禱告。在貿易據點,他們教導孩童教理問答,當牧師外出時,代牧師宣讀週日禮拜的講道篇。由於沒有接受正式神學教育,因此不能主持聖禮或正式講道。在台灣,疾病慰問使常由退役士兵中選任,由於水準良莠不齊,因而常在道德上犯過而遭受處罰。
最後,學校教師(Schoolmeester或School teacher)多由荷人兵士中選派加以訓練,使他們協助傳教者。除荷人之外,尤羅伯牧師也曾挑選五十名原住民,在蕭壟社加以訓練,這些人員來自附近村落,尤牧師以他自行編纂的三百五十三個問答作為教材。這些問答,基本上是根據基督教的基本教義和原住民的生活情境來編製,以便利於宣教的工作。
總之,從上述神職人員的多重角色(宣教師、俗吏、軍中牧師)以及教會的小會組織,我們可看到宣教師與公司之間存在著糾葛不清的關係,一方面宣教師扮演者多重的角色,另方面所扮演的角色是介於教會與公司之間的邊際,因此,筆者認為十七世紀荷蘭改革宗教會的宣教師所扮演的角色,是一種多重邊際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