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創2:20~25)
一、婚姻的制度
婚姻的制度、是上帝所創設的。上帝說:“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創2:18)可見是上帝先看見人的需要而為人預備的,但上帝是在亞當也覺得自己需要時,才為他預備。上帝把各種動物帶到亞當跟前,讓他為它們命名時,聖經特別加上一句:“只是那人沒有遇見配偶幫助他。”這句話可有兩方面的領會:
1.他從動物的雌雄相配中發覺自已有同樣需要。
2.他似乎想在動物中找配偶,但找不到適合的。注意“只是那人沒有遇見配偶幫助他。這話已說明他所需要的是“配偶”,非僅一般的“幫助”。所以這裡他所需要的“幫助”,是不同性別的配偶之“幫助”。
二、上帝的配合
在完全沒有異性的世界中,上帝尚且能為亞當造一個配偶,何況今天充滿了男女的世界,豈沒有適合你的配偶?在婚姻的事上信靠上帝、順服上帝,是青年基督徒重要的一課。倘若亞當自己喜歡一隻母狼、雌虎或是花豹,明知不適合,卻又不肯放棄,上帝就不能開始為他造一個夏娃。基督徒青年要小心省察,在選擇配偶時是否太偏重外貌與世俗觀念,或是太固執一些看似屬靈的事物。不要比自己的偏見使自己先誤了上帝的預備(箴19:14),然後又埋怨上帝沒有顧念你的終身大事!
三、同性戀?
本段經文顯示男女結合是上帝的旨意。所謂配偶,是指異性相配,因聖經明說上帝為男人造了個“女人”。若上帝許可同性戀,何須造女人?而這男人和女人的結合就是“配偶”,也是“夫妻”。但同性則不能成為夫妻。所以不論新舊約聖經都明說,與同性發生類似夫妻的性關係,都是上帝所憎惡的罪:“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18:22)“因此上帝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外,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恥的事……”(羅1:26-27)
四、“性”是污穢的嗎?
“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創2:25)聖經一開始就明白的表示‘性’原本不是罪,所以也不是羞恥的事。男女的結合既是上帝自己設立的制度,所以合法的男女關係不但不是污穢,且是聖潔的。上帝賜福給亞當夏娃說‘要生養眾多’時,已包括了正當的性行為,根本無需有犯罪感。這是聖經獨有的真理。基督教沒有和尚尼姑,也沒有神父修女。其他宗教都或多或少含有只要是性行為,就有罪的成份在內的觀念。但這絕不是聖經的觀念。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七章,論及夫妻同居的生活時,不但不認為夫妻性行為是污穢,倒認為夫妻的身子各為對方所專有,且不應無故分房(林前7:3-5),又明說“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林前7:28)
反對基督真道的人常把一些別人對聖經真理的錯誤觀念加到聖經裡,然後又加以批判。甚至有些一知半解的‘教內人’,也有意無意的把外教人的錯誤觀念,當作是聖經的觀念,然後矯枉過正地把人帶到另一種與罪惡妥協的主張裡去。聖經卻以合法的夫妻關係為聖潔的,不合法的苟合與淫亂,才是上帝憎惡的罪。
五、父母與妻子
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創2:23-24)為什麽上帝不像造亞當那樣,再用塵土造一個女人?卻要從亞當身上取一根肋骨造女人?這是要顯明亞當與夏娃之親密關係。亞當既稱妻子為骨中的骨,肉中的肉,還有什麽能比這關係更親密?所以“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這話的重點在人與配偶的關係將取代父母而較父母更親密。這句話不是說,結了婚一定要離開父母,甚至有人當作是聖經許可不必照顧父母的根據,那完全誤解了聖經。因為:
1.舊約聖經與猶太人強烈的家族觀念,可以證明古聖徒都不是照現代西方人那樣領會這句聖經。
2.挪亞是個孝子,照顧他父母親(創5:29)。挪亞一家八口,同進方舟。
3.約瑟接雅各全家到埃及,照顧他們,直到父親死後,仍善待他的眾兄長(創46章,50:20-21)。
4.主耶穌責備法利賽人藉口奉獻而不奉養父母(可7:8-13)
5.使徒明訓要子孫“在家中學著行孝”,“報答親恩”(提前5:4)
6.農業社會中的地價不像今日那麽昂貴:“家”不等於一所房子,可以住在不同的房子裡卻仍在家中。
六、一夫一妻
“二人成為一體。”(創2:24下)
雖然這‘二人’在這段經文似乎只是敘述當時的事實,但在舊約的末卷瑪拉基書,以及在新約聖經中,主耶穌都曾按這“二人”的意義說明一夫一妻是上帝設立婚姻制度的原意。瑪拉基書二章十五節說:“雖然上帝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這‘一人’指夏娃。上帝只為亞當造一個配偶,並沒有造兩個,上帝有能力造許多個,卻只造一個,因為上帝的旨意是要一夫一妻‘二人’成為一體。主耶穌跟法利賽人辯論時,也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太19:5)
二人就是二人,怎麽成為一體?因 神故意從亞當‘一體’中造成二人,所以夫妻身體的連合原是上帝的旨意。
七、基督與教會
“二人成為一體”的真正的意義,是要說明基督與教會的合一。使徒保羅在以弗所書5章22至33節講論夫妻關係時,最後引用創世記的話,指出這二人成為一體,其實是為著表明基督與教會之關係的───“因我們是衪身上的肢體。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是極大的奧秘,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弗5:30-32)注意第30節的中文聖經小字作“就是衪的骨衪的肉”。這話顯然引創世記2章22節,上帝從亞當身上取出肋骨造成女人,亞當稱她為“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那一件事說的,保羅引用之後,在以弗所書5章32節解明,這是指基督與教會成為一體的奧秘說的。可見 神為亞當配合夏娃,並非無目的之偶發行動。男女婚約的神聖、夫妻相愛的家庭生活,都可以具體的幫助人瞭解基督與教會之合一的奧秘。雖然這奧秘到將來才完全顯明,但 神已在神聖的婚姻關係中,教導人從其中領悟基督如何愛教會。現今人們輕忽婚約的神聖,以至人很難從夫妻神聖的愛中,領悟基督愛教會的真理。
所以亞當與夏娃之關係可以表明基督與教會之關係:
1,夏娃從亞當成為新造的───教會在基督裡成為新造的(林後5:17;弗2:15)
2.夏娃與亞當有同一生命───教會與基督有同一生命(西3:3;來2:11)
3,夏娃與亞當合而為一───教會與基督合而為一(約17:21-23)
4,夏娃與亞當同承受萬有───教會與基督同承受萬有為基業(弗1:10-、14;彼前1:4)
5.夏娃是亞當的配偶───教會是基督的新婦(啟19:7-8)
6.夏娃應順服亞當───教會應順服基督(弗5:24)
7.夏娃與亞當同掌權───教會與基督同作王(啟20:4)